篇一:银行卡差错处理的相关规定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联合发展的需要,提高杭州银行卡网络范围
内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的速度和效率,《杭州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各成员行共同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原有关账务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根据杭州银行卡跨行交易的实际情况,差错处理暂开放贷记调整、请款和对请款的退单三种方式和查询查复业务,其余差错处理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予以开放。各成员行经过以上三种差错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后仍存争议的,可通过双方协商处理或提起争议处理。
附件:杭州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实施细则
杭州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目的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联合发展的需要,提高杭州银行卡网络范围 内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的效率,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有关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杭州银行卡差错处理系统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基本原则
1、差错处理按照据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
2、引起差错的原始交易应是经过杭州银行卡网络交换中心(以下简称杭州中心)转接的交易。
3、差错交易的处理路径应与原始交易的路径一致。
4、对超过双方成员处理期限或由于异常情况发生的差错交易,成员行无法处理的,经双方成员协商一致后可委托杭州中心进行处理。
5、通过银行卡总中心转接的交易,差错处理按照总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差错处理争议的裁决方法将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第六章“争议处理”和“银行卡跨行业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要求
1、各成员行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差错处理工作。负责差错处理工作的人员每个工作日登录杭州银行卡差错处理系统,接收其他成员行的查询查复信息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各成员行应与杭州中心对账,及时解决交易差错,缩短差错处理周期。
3、各成员行应严格遵守《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对交易的查询查复和差错处理的时间要求,及时、准确的处理差错交易。
4、各成员行将差错处理信息提交杭州中心之前,受理行或发卡行要对处理的交易进行严格的审查。各行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于业务经办及复核人员,应划分权限,明确职责,加强监督,以确保资金
安全。
5、交易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的传递通过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章 查询查复
一、权利和义务
1、 各成员行有权就其任意一笔杭州银行卡网络范围内跨行交易 在规定时限内向杭州中心或对方成员行提出查询请求。
2、发卡行索取交易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应在原始交易发生后120日内提出。
3、收单行自发卡行索取请求提交日起20日内答复。 4、对超过时限未予答复的,则视同对方成员默认,查询方可以对此笔交易进行相应的差错处理。
5、对于索取交易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的,索取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被索取方支付相应费用,业务开通初期暂不收费。
二、查询方式
1、杭州银行卡差错处理系统为各成员行提供三种交易查询方式,即查询杭州中心交易状态、查询对方成员交易状态和向对方成员索取交易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
2、成员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任意一种方式进行交易查询。
3、查询对方成员交易状态必须先查询杭州中心交易状态,确定中心是否成功清算,以此决定是否向对方成员进一步查询。
三、操作流程
1、查询方提交成员行在权限范围内就某一笔交易先查询杭州中
心交易状态,如杭州中心成功清算,则可继续向对方成员进一步查询;如杭州中心未清算,则不需向对方成员进一步查询。
查询时需提交如下交易信息:发卡行代码、受理行代码、卡号、交易日期、交易类型、中心流水、交易金额及请求查询的内容。如需索取交易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的,还需提供联系方式。
2、杭州中心处理将查询信息转发给被查询方并保存该查询信息。对超过提交时限的,杭州中心有权拒绝处理,并答复查询方提交无效。
3、被查询方处理根据接收的查询请求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答复应包括交易在被查询方的处理情况、对差错处理的意见、提供交易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三章 差错处理
一、 差错处理的方式及流程
差错处理的方式有五种:
1、 贷记调整:是指收单行对确认的长款向发卡行主动退款。
2、请 款:是指收单行对原始交易的短款或因贷记调整失误而向发卡行提出的索款请求。
3、一次退单:是指发卡行对收单行请款交易的拒绝或对原始交易有疑问而对收单行做出的拒绝付款。
4、再请款:是指收单行对发卡行一次退单有异议而向发卡行再次提出的索款请求。
5、二次退单:是指发卡行对收单行的再请款交易有异议而向收单行再次做出的拒绝付款。ATM交易和借记卡交易发卡行无二次退单权。
差错处理应遵循以下流程:
收单行发卡行 (对原始交易)
贷记调整
(对原始交易、贷记调整失误)
请 款
(对原始交易、请款交易)
一次退单 (对一次退单交易)
再请款
(对再请款交易)
二次退单
提起争议
一笔原始交易提交清算后,收单行可以根据某一原因进行贷记调整或请款,发卡行可以依据某一原因对该笔原始交易或请款交易进行退单,同样,收单行可以对该笔退单交易提交再请款。发卡行如对此笔再请款交易有异议,可进行二次退单。至此,收单行没有再次提交清算的权利,仍存争议的成员行可通过协商处理或提起争议处理。
ATM交易和借记卡交易发卡行无二次退单权。
篇二: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9月19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依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有关差错处理原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原则
1. 差错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和及时。
2. 以互联网差错处理平台为基本处理手段。凡经过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联机交易或其他经成员机构双方核实认可并同意付款的交易,均可通过互联网差错处理平台进行账务处理。
3. 差错交易的处理路径应同原始交易路径一致,原始交易未经中国银联联机转接的,差错处理路径应参照联机交易的路由进行处理。
4. 借记卡和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流程完成差错处理。
5. 各成员机构必须支持自原始交易日起180日以内的差错
处理,对超过180日提交的差错交易可拒绝处理。
6. 对同笔交易收单方提交贷记调整、发卡行提交退单的,按提交时间优先原则处理。
7.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为最长时限,各成员机构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差错处理。
8.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均指自然日,提交或处理时限在20日之内的(不含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处理要求
(一)专人负责要求
成员机构应把差错处理作为跨行业务开展的有效保障,为异常交易提供畅通的处理渠道;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在维护各成员机构正常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服务。
(二)相互协作要求
成员机构应与其他成员互相协作,以解决以下双方之间的差错:
1. 该成员的持卡人和另一成员的商户之间;
2. 该成员的商户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
3. 该成员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
4. 该成员的持卡人同另一成员之间;
5. 成员机构间的其他交易纠纷。
(三)维护持卡人利益的要求
各成员机构应相互配合,切实维护和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第四条 差错处理类型
1. 确认查询:是指发卡行为解决持卡人确认原始交易的需要
而提出的查询请求。
2. 贷记调整:是指收单方对确认的长款向发卡行主动提出退款,以及在银行卡跨行转账交易中,转入行对确认的长款向转出行做退款处理的过程。
3. 请款:是指收单方对信用卡原始交易的短款或因信用卡贷记调整失误而向发卡行提出的索款请求,以及在银行卡跨行转账交易中,转入行对信用卡贷记调整失误造成的短款向转出行提出的索款请求。
4. 一次退单:是指发卡行对原始交易有疑问而对收单方做出的拒绝付款或对信用卡请款交易的拒绝。
5. 再请款:是指收单方对信用卡一次退单有异议而向发卡行提出的索款请求。
6. 二次退单:是指发卡行对信用卡交易再请款有异议而对收单方再次做出的拒绝付款。
7. 例外交易协商:是指差错处理一方就正常处理流程不能解决的差错交易向对方提出协助解决的请求。
8. 例外长款处理:对借记卡贷记调整失误、一次退单有疑义、原始交易短款,借记卡和信用卡差错处理超过规定时限,差错处理流程已经结束但仍未解决的差错交易,银联信息交换中心未找到记录以及其他类型差错交易,经成员机构双方协商,长款方同意并主动发起的付款。
第五条 差错处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 发卡行权利
(1) 对有异议的交易,发卡行有向收单方索取交易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的权利;
(2) 对有异议的交易,发卡行有在规定时间和条件内向收单方退单的权利。
2. 收单方权利
(1) 对借记卡交易短款,收单方有向发卡行提出协商处理的权利;
(2) 对信用卡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造成的短款,收单方有向发卡行请款的权利;
(3) 对信用卡一次退单存在异议的交易,收单方有向发卡行再请款的权利。
(二)责任
1. 遵守时限的责任
各成员机构应严格遵守差错处理时限要求,对超过时限提交的差错交易,其他成员机构有权拒绝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超时责任方承担。
2. 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差错的责任
(1) 收单方应遵守对账要求,并加强与商户之间的对账管理,发现长款,一经核实应及时提交贷记调整;
(2) 发卡行在收到调账资金后,应及时完成对持卡人账户的入账工作;
(3) 发卡行应遵守对账要求,对发现的单边账,应及时完成持卡人账务恢复工作。
3. 主动退款的责任
收单方在完成交易资金划拨后,对确定的长款有主动提出贷记调整的责任。
4. 协助追索的责任
(1) 发卡行有积极协助收单方追索持卡人跨行交易欠款的责任;
(2) 收单方在规定时限内发现主动退款有误并提交请款或提交协商处理时,发卡行有责任根据收单方提供的交易记录协助向持卡人追索;
(3) 自信用卡持卡人提出清户之日起30日内,发卡行有责任协助收单方追索持卡人交易款项;
(4) 对协助追索不成功的,由收单方承担资金损失。
5. 商户风险责任
收单方与商户签订协议时,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商户违反规定时首先代商户承担责任。
当商户提出清户时,收单方有通过中国银联告知其他成员机构,并协助成员机构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宜的责任。
6. 及时查复和提供真实交易资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