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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职律师招聘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20 09:22:24 | 移动端:政府公职律师招聘

篇一: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八月)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推广。试点单位的政府律师人数不限。

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

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

辩护的。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一)政府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政府律师设在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所在单位;

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司法局审批后颁发;

5.政府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等;

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篇二:大力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建设和谐广州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大力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建设和谐广州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发布于:2007-04-17 15:21:12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于2002年12月9日成立了全国首家公职律师所即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三年来,在各级政府和领导的关怀重视下,全体公职律师团结努力,积极奉献,形成具有广州特色的“广州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为探索建立中国公职律师制度,开拓了一条可行之路。

一、基本情况

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试点的要求,2002年12月9日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我市以市公职律师所成立为契机,在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主持下,加大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力度,各区、县级市也加快了组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步伐。至今,全市己批准设立13个公职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开展公职律师业务的有11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各公职所成立后都注重硬件和软件的建设,同时通过为当地政府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政府的支持。全市11家公职所有9家公职所有独立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基本具备,从具体情况看,市公职所、番禺区、增城市公职所硬件建设较好,特别是番禺区公职所每个公职律师都有独立的办公室,这种办公条件适合律师业务要求,能跟上我市合伙律师所的办公条件。

全市共有公职律师132人(包括拟发展的第二批省市直单位的公职律师),其中市公职律师所92人,区县级市公职所40人,公职律师年龄结构、学历情况、执业年限、职称状况等方面较好,全市公职律师队伍普遍年轻,有能力、学历高,知识面广,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业务能力强,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中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试点工作开展顺利。目前,己在省直11个部门发展26名岗位公职律师,市直21政府职能部门发展57名岗位公职律师,共计83名,这些岗位公职律师积极履行职责,为政府部门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规范管理

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创造了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新方式,这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工作。公职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伊始,就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积极地探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打造公职律师的形象和品牌,强调规范化管理理念。

(一)建立健全公职所内部的管理制度

第一,制定公职所基本工作制度。全市的各个公职所在设立后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则,对事务所的行政、财务、业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市公职所制定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则》,该规则分为总则、职责、纪律、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办文程序、收结案制度、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内务管理等十章,

内容涵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各个方面,为规范公职所的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区、县级市公职所建立所内部的工作制度提供了范本。同时,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职权、责任、任职条件、工作程序。

第二,制定专项工作制度。公职所针对管理的重要程度和难度,制定了专项工作制度。一是在业务管理方面,各公职所制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则》,在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收结案登记、案件承办、法律文书的管理、案件质量监督、集体讨论案件、卷宗归档等环节,并建立执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建立所内公职律师办理各类业务的流程和标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案件质量反馈与评价制度,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市公职所针对岗位公职律师的特殊性制定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则》及《政府工作部门公职律师业务统计案件登记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岗位公职律师的案件登记流程、案件承办和业务统计等工作。三是为充分发挥出专家顾问的作用,市公职所制定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工作规则》、《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咨询专家顾问程序规定》。四是市公职所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首问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三项制度,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及时查处本所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投诉人反馈结果。五是健全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规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此外,市公职所还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各区、县级市公职所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工作制度,确保了各公职所的正常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了“以制度管人、管财、管物”。

(二)逐步规范外部运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法制部门协调。我国《律师法》未明确公职律师的执业权利、执业保障、执业地位等,因此,公职所自成立起,在业务办理、业务拓展、职能职责等难以具体明确,尤其与法制部门在职能上难以厘清,业务开展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市各公职所针对此情况,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处理外部关系、业务交办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操作规则。如白云区公职所在办理案件方面,与区法制办在业务交接、业务办理、职能划分等方面就处理得很好,关涉政府的诉讼案件,由区公职所负责承办,重大的非诉讼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公职所共同承办。这套较为成熟的工作制度,使白云区公职所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这也可为其他一些公职所借鉴。

第二,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市公职所针对岗位公职律师既是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市公职所的公职律师的特殊性,为避免双重管理容易出现的重叠、冲突及监管真空,积极开展调研,对岗位公职律师的业务监管、办案调派、执业考核、执业保障等方面与政府部门探讨与协商,

以形成一套规范成熟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岗位公职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

三、职能发挥

全市各公职律师所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职能,从2003年5月起正式开展业务,至2006年上半年,广州地区公职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566件、非诉讼案件10771件,法律援助案件2908件挽回经济损失26103.056万元。参与处理信访案件8059件,解答法律咨询14660人次(其中市公职所办理诉讼案件23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568件,挽回经济损失1.7亿元)。

市、区(县)公职所通过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在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

一、依法诉讼,切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公职律师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依法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市协作办代理的贷款纠纷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公职律师积极处理WTO、CEPA法律事务,参与广州市90家出口企业9宗国际贸易争端的代理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国家及企业的利益。公职律师代理参与诉讼的香港汉贤国际有限公司诉市规划局关于二沙岛一、二区规划调整一案,涉及国家赔偿3.4亿元。为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注重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办理永大集团与香港中银担保合同纠纷案、羊城大厦物业拍卖案、绢麻工贸公司土地补偿款案、穗华公司债权债务等案件,以切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二、谏言献策,为政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广大公职律师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处理了一批大学城拆迁、烂尾地块处理、7·21海珠广场坍塌事件、荔湾旧城改造等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法律事务,并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进行可行性分析与法律论证。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务提供法律建议。在7·21海珠城广场坍塌一案中,公职律师对楼宇的安全鉴定、组织居民回迁、制定赔偿方案、证据保全公证等问题提供了法律咨询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公职律师还对发给250多家商铺租户的相关文书从法律上予以把关,市政府有关领导对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公职律师在“5·11”毒酒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供领导和执法部门参考。此外,公职律师还积极参与国有资产专题会议,对“伍湛记”、“清平记”等老字号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专业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突出作用,积极推进建立法治政府。公职律师在执业中积极为政府及其部门草拟、修改、审查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把好法律关,防止“法律漏洞”,避免法律风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出台后,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出发,对《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受到省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对《广州市XX会财务管理办法》、《广州市XX信息网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提出修改建议,得到了委托单位采纳。我市公职律师还积极参与草拟、审核了《广州

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则》、《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广州市禽畜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区县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建立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注重实效,着力解决重大纠纷难题。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积极为政府及其部门解决重大纠纷难题。仅今年上半年,公职律师参与全市处置闲置土地182宗,其中注销用地批文和收回闲置土地共130宗,较好地发挥了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公职律师参与乐华成功回收系列商标并与TCL合作的资产重组案件,协调了近30宗市属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案,充分发挥了公职律师的重要作用。公职律师还参加了广州大学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东省建材机械厂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旧会馆收地补偿事宜的处理,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法制工作网络和系统内部法律顾问网络,协助企业完善了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大型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发挥优势,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担任了多个政府项目或公益团体的法律顾问,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公职律师所受第八届少数民族运动会筹委会的委托,担任该运动会的法律顾问,对《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资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进行审核修改,为降低少数民族运动会筹办中的法律风险,确保运动会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根据市领导指示,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民运会筹委会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指派一名公职律师于每周三、五到筹委会办公,随时了解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同时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宗,办理的农民工追讨经济补偿金案获得胜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四、几点成效

从2002年底至今,广州市推行有别于全国其他地方的公职律师模式即广州模式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在广州、广东乃至全国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三年多来广州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主要成效有:

第一、广州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促进了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法程度,树立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广州成立了公职律师所并设立政府部门岗位律师后,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不管是市政府领导、区政府领导,还是政府部门的领导在决策、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社会事务时,都不同程度的征询公职律师意见。黄埔区、白云、增城市等政府领导依法行政意识强,在决策和解决一些重大问题都意识到征询公职律师意见,增城市的政府领导说的更生动:我现在去哪都要带着公职律师。公职律师通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产生较好的正面影响。

第二、广州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决策科学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目前,有7个区公职律师参与区政府的决策,有些政府部门在本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公职律师意见已形成一种工作制度,如广州海关,广州规划局等部门。这样,不仅规范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而且为行政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弥补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方面的漏洞,对政府各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能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作用,解决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上的实际困难,提升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化水准。政府机关在聘请社会律师时,虽然社会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较髙,但对政府工作缺乏了解,在沟通上有一定的障碍,而公职律师尤其是本部门的岗位公职律师不但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同时非常熟悉政府机关的运作,尤其熟悉本部门的运作,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上驾轻就熟,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等特点与优势,发挥了社会律师其他法律顾问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便于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事务。同时行政机关自身拥有公职律师,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提升政府机关处理法律事务专业化水准。

第四、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处理行政机关法律事务的效率。广州模式设立岗位公职律师,其本部门一般法律事务由其本岗位公职律师处理,遇到疑难重大案件,由公职律师所组织专家论证或整合公职律师资源,这种由专门机构服务,由财政统一拔付经费,集中支付专家论证经费,实施环节简单,确保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从而较好节药行政成本,同时公职律师所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建立一套制度来加以规范,提高了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广州模式公职所的设立为政府及各部门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五、广州公职律师的模式, 为我国试行公职律师制度提供了新的经验,其特有的模式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国从1995年提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试点的模式其主要是上海浦东模式和扬州模式,其特点是公职律师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或集中在政府之中主要为行政首长服务,其不足之处是律师末能依托一个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律师在执业中产生法律障碍,而广州模式的公职律师制度是一个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既有专门编制的专职公职律师,又有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岗位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所既有自身的业务,又有管理其他公职律师的职责,其优势是既发挥律师的专业整体优势,又使公职律师有了独立执业的基础,便于公职律师进行行业化和专业化的科学管理,解决了公职律师执业的法律障碍,它既有其它模式的优点,又克服了其他模式的不足,是公职律师制度的一种理想的模式,是社会经济和政府法制化程度发展较高所选择的一种理想模式,此模式将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五、存在不足

篇三: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 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一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 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 品行良好;

(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政府部门岗位执业的人员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所属政府部们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岗位公职律师以政府部们的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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