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CIE2015晋中学院创业竞赛修订中
关于开展晋中学院2015年春季大学生创业
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分团委、学生分会,各团支部、班委会:
2014年十月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举办首届的“晋商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将大学生创业浪潮推向了新的高峰。在这一次的浪潮中,我校学子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弄潮儿。经过市场洗礼,一部分学生创业公司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创业计划竞赛使大学校园创新意识、创业能力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成为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参与素质教育的新载体,成为学生科技活动的新形式。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在我校的开展,激发广大青年学生适应时代要求,勇于创新,成就梦想。经院团委研究,决定举办晋中学院2015年春季大学生创业系列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创业能力大赛的举办意在通过竞赛的形式吸引我校有志创业青年投入其中,展现创业才华和能力,并通过对其创业想法的评审与奖励,鼓励学生通过对社会及市场的观察,结合自身特点,策划制定有一定实际价值的创业方案。在创业设计过程中,激发培养我校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主动精神、商业精神以及市场经济思维。为全体学生服务,提供指导帮助与实现创业理想的平台。本次活动关系全体学生利益,我们要目标一致,为怀揣着创业梦想的学生提供服务与成长的平台。坚持活动内容与形式贴近实际,学生可参与性可操作性强。让每一个对创新创业感兴趣的同学都可以参与进来,都能有所收获与
进步。本次活动以校园项目和专业项目为主题,所有的参与团队提交的创业项目需要与校园市场或者院系专业相关,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二、活动主题
创新改变世界 创业成就未来
三、活动对象
晋中学院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个人或团队,人数不限,鼓励同学跨院系、跨专业组队。
四、活动时间
2015年4月10日——5月20日
详细活动安排见附1。
五、活动内容
创业计划又名“商业计划”,是上世纪末风险投资浪潮兴起的产物,是指一无所有的创业者就某一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服务向风险投资家游说以取得风险投资的商业可行性报告。它要求参赛者组成优势互补的创业团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与经济头脑,提出某一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服务,并围绕这一产品或服务,完成一份完整、具体、深入的商业计划,以吸引风险投资。
第一项:创业培训
活动组委会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为参赛员提供创业者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所有参加本次活动的学生需要填写报名表,参与五期的创业培训课程。
具体课程安排详见附2。
第二项:首届CIE晋中学院创业计划竞赛
(Change Innovation Excellence改变 创新 卓越)
参与完五期创业培训课程后,填写“首届CIE晋中学院创业计划竞赛报名表”,正式参与创业计划竞赛。本次竞赛分为初赛、决赛两个环节。
初赛: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创业就业中心协助并记录各场初赛情况。
决赛:各单位通过初赛选拔出一个代表本单位参与决赛的团队,由创业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举办决赛,决赛分为书面评比和公开答辩两个环节,最后评选出六支获奖团队,并颁发相应奖励与证书。
详细大赛流程与标准要求见附3。
第三项:创业强化班培训
通过决赛的六支创业团队将获得参加创业强化班培训资质,通过培训后我们将会与招生就业处合作。重点扶持该创业项目,进行项目孵化。
关于创业强化班的具体事宜见附4。
六、活动相关要求
1、各院系团总支要提高认识,将此次大赛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策划,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浓厚大赛氛围,扎实的做好
大赛的宣传、大赛培训等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进比赛。
2、加大对本单位参赛作品的指导力度,开展相应的培训以及活动。在本次活动结束后,大赛组委会将评选出优秀组织单位并颁发奖励。
3、。积极为本单位创业团队争取来自学生和社会企业的支持。密切与社会的联系,尽可能的赢得各界支持,努力吸引风险投资,不断浓厚学生的创业氛围,改善学生创业环境。
附1:晋中学院2015年春季大学生创业系列活动日程安排表 附2:关于创业培训日程安排的通知
附3:首届CIE晋中学院创业计划竞赛规则
附4:创业强化班实施方案
附5:活动报名用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1:
晋中学院2015年春季大学生创业系列活动日程安排表
篇二:晋中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管理办法(1)
晋中市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是国家和省、市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校长教师交流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第二章 交流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
市直学校教师纳入驻地所在区、县教师交流范围。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满3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交流到优质学校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
已在市、县城区学校(含高中)签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首次任教满6年,应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2年。
参与国家援疆支教、山西省“两区支教”期满的教师,视同为农村学校交流经历。
教龄在10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不进行交流。
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原则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学校校长任职满6年,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保留其行政级别参与交流。
校长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城区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农村学校,可在农村学校挂职副校长;农村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城区学校或另一所农村学校,可按原职务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第五条 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交流范围。
第三章 交流办法
第六条 建立以盟区制、集团化为主的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通过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教育集团、名校办分校、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组织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
第七条 每年暑期以盟区(学区、集团)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均衡师资配备,需要跨盟区(学区、集团)交流的,由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统筹交流。
单独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盟区(学区、集团)范围进行交流。
第四章交流期限及比例
第八条 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30%。
第九条 校长、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
第十条 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交流到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的,交流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交流情况,向市教育局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
第五章交流任务
第十二条 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配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且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干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主要分管或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际间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学校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农村学校干部交流到城区学校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城区学校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城区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
学校管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促进派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要自觉接受派入学校的管理,完成派入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城区派入农村学校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学校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入学校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农村派入城区学校的教师,要承担一门学科教学工作;坚持经常听课,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及时与同科教师交流,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积极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交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统筹、盟区(学区、集团)选派、学校管理的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市)域内交流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盟区(学区、集团)负责交流人员的选派、接收、调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流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和交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实行派出学校和派入学校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管理为主。派入学校负责交流人员日常管理,为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各自建立交流工作档案(包括交流实施方案、计划、检查、通报、总结、
管理考核办法、经验材料等)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考核登记表册、交流人员奖惩登记表、有关情况记录等)。
第十八条 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审批由派入学校按程序办理,三天以内由派入学校批准,一周以内由盟区(学区、集团)审批,一周以上由县交流办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每季度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情况,县、盟区(学区、集团)交流办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期末进行总结评比。
第二十条 在城乡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交流人员的工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学校根据派入学校提供的考核情况发放;交流工作结束后,交流人员返回原学校。在城区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原则上同时调整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第七章 交流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是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责任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派入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由派入学校按照本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派入学校要制定相应的交流人员管理办法,根据交流人员的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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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中 市 民 办 学 校 ( ) 年
年 检 报 告 书
学 校: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晋 中 市 教 育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内容均须打印。
二、本表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有关变更情况,选择栏目打印,凡没有的项目一律填“无”,不得空格。
三、本表一式三份,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举办者和学校各留一份。
基 本 情 况
办 学 情 况
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各专业主要专兼职教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