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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21-03-26 09:21:34 | 移动端: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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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学习《保密法》,根据新修订的保密法相关情况,紧紧围绕市十四中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保密部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保安全、促发展、促和谐”的职能作用76范文网为大家提供“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欢迎阅读。

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一】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

  第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规、规章,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本机关成立保密领导小组,由会一名领导担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保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

  第四条保密领导小组在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和开展本机关的保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执行保密法规、规章,对要害部门(部位)及重点人员开展保密检查。

  (三)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兼职保密员的培训工作。

  (四)查处本机关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研究分析本机关保密工作,及时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严格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报区委保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文书保密

  (一)文书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文书,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

  (二)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由保密室专人负责,对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须由保密员负责,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取送文件不准乘公共汽车和自行车。执行机要任务遇到危急情况时,必须保护秘密文件的安全。

  (四)印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除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外,还应在末页标明发送范围、印制份数。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严格按审批的份数印制,严禁多印;腊纸、废纸应当及时按要求销毁。

  (五)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发送和传阅,不得随意扩大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律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带回家阅读;传阅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上班送阅、下班收回,阅文人员不得留文件过夜。

  (六)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装在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七)凡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所带回的会议文件一律交保密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私留。

  (八)本单位所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报区委保密局审定。

  (九)无保存价值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般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清理并退回区委保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其他收购人员。

  (十)保密员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刊物、文稿等收集齐全,移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七条复印保密

  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控制复印份数,严禁多印、私留;复印件必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严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案件材料拿到社会上复印。

  第八条会议保密

  (一)凡有涉及国家以及机关内部秘密的内容,办公室必须采取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讨论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后整理的会议纪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泄密。

  第九条通讯保密

  (一)严禁使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二)不准使用明传电报和普通邮政传递或邮寄国家秘密件。

  (三)严禁使用未经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传递秘密信息。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的保密

  (一)计算机在没有配备加密设施时,不能进行任何密级文件或数据的传送和接收。

  (二)对涉密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加强对秘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在使用、借阅、传递、携带、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与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同。

  (三)计算机的数据库系统,应指定专人操作,选配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的人员管理和使用网络服务器,重要的数据库系统和各网络工作站应设置帐户名及密码口令,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保密

  向传媒发送涉及本机关工作的新闻稿件,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分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改写,向报刊投稿或者编发刊物。

  第十二条档案保密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密级档案材料,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携带档案到宿舍或公共场所。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律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请示会分管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十三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泄露程度或者避免泄露事件发生。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委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泄密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凡拾获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及时送交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三)当发现有出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根据本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能,确定秘书科为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档案室、文印室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本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秘书科负责。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保密责任人负责制。被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科室的行政负责人为保密责任人,担任内勤工作的为保密员。

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二】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的管理,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做到“内外有别”、“既便于工作又确保秘密”,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各类人事录用考试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答案;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及其评分标准;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

  3.含有“绝密”内容的密码电报;

  4.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有关涉外政策和经济技术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省、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档案、汇总名册;

  2.尚未出台的工资改革和调整;

  3.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查处情况及统计数据;

  4.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

  5.全国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6.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调整方案;

  7.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8.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及其他重要国际会议的计划、对策;

  9.非绝密级内容的密码电报;

  10.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秘密级事项

  1.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公务员)的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3.尚未公布的干部(公务员)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4.尚未公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和接收安置计划;

  5.尚未出台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

  6.副科级干部(公务员)档案及考察材料,科级以下公务员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7.干部调动和录用的审批材料;

  8.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材料;

  9.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10.尚未出台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的方案;

  11.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和计划数据;

  12.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一)一般干部的档案;

  (二)人才交流机构代管的人事档案及出境人员的政审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案;

  (四)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改革方案及办法;

  (五)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和答案;

  (六)本局在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五、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其它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六、认真执行《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七、严格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下称密件)的登记和交接手续,阅后及时退还,不自行在科室、单位间横传。

  八、不擅自翻印、复制密件及内容,不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复印份数实行保密监督和登记备案。查阅密件档案,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九、涉密载体由局办公室定期统一收取销毁。

  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十不”规定: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二、处理、保存重要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切实消除泄密隐患,并限专人操作,所有信息的传递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门设备,防止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十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应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通过保密审查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或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密的保密措施。

  十四、使用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和传输涉密信息。

  十五、严格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发生失泄密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三】

  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

  (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

  (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十)保密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1、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责任制。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

  2、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3、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严格遵守“四不准”。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况和案件情况;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况。

  二、加强秘密文件印制、传递、借阅、归档管理

  1、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

  2、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由领导亲启的信访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3、秘密文件传阅由专人传递,并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4、严格秘密文件借阅登记,规定借阅时间,控制“密级”文件阅知范围,特别是对标有“密级”文件的外借,须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批准。

  5、下发、批转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领导批示件、批转信访件等),要严格登记制度,集中管理。

  三、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1、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非本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2、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横传或将其放置在未加保密措施的地方。使用人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3、不得在计算机硬盘中存贮机密级以上文件,秘密级文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4、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时,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5、处理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涉密文件必须在文中标明密级,密级与正文不得分离。

  6、存贮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贮设备(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同一移动存贮设备中存有不同密级文件的,按其存贮最高密级文件标密级;存贮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贮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严禁将其带出机关或办案点。

  7、信息网的公文传输(邮件)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传输信息、文件、通知、报表、材料和数据等。

  8、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的维护、更换、维修由办公室负责,事先必须进行消磁处理,严禁私自拿出单位维修。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到机关维修或维护涉密计算机或网络,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监督。

  9、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计算机、软盘等)的报废,需书面报请委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涉密存贮设备的销毁由办公室实施,在委局保密领导小组监督下实行不可恢复性销毁。

  四、加强密码设备的管理

  1、文印室属委局机关保密重地,应控制进入文印室人员。室内工作人员要谨慎处理各类文件、材料,注意保存原件和安全保密工作。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打印机、轻印刷设备维修人员进入文印室要进行严格监督。

  2、密码机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分管领导和省纪委办公厅总控室报告,由省纪委负责解决;与密码机相接的计算机出现故障需维修时,一定要将密码机取下,移出另存并删除带有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后,单独请人维修。

  3、非工作时间或机房内无人时,报警器要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密码设备操作人员每天下班、节假日要做好密码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种设施的完好、到位。

  五、加强印章使用管理

  委局所有印章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登记备案。纪委、监察局印章、纪委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由分管机关副书记审批。纠风办印章由纠风室保管。县纪委、监察局(含纠风办)印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报书记签批。各室印章使用管理由各室驻室常委负责

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四】

  一、保密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机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与保密有关资料文件;不私存机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2.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保密员承办。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田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3.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4.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3-5天内处理完毕。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6.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7.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8.印剧秘密文件、资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到本局内部印刷,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

  9.保密员和办公室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局办公室,由保密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10.凡不宜公开的人事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11.凡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密。

  12.发送新闻信息和宣传报道的稿件中,凡涉密的相关数据资料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使用。

  13.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子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涉密计算机要建立台账,每台涉密计算机要有登记、编号、密级标识,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3.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4.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

  5.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和办理寄运。

  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7.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专业销密,不得作淘汰处理。

  8.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录音等视频、音频设备。

  9.不得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10.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三、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1.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及各种存储卡。

  2.存有涉密信息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外出携带,外出携带需要有审批记录。

  3.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4.涉密数据经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加密设备,并按保密规定,采用计算机专用通信系统,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传输。

  5.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6.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7.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硬盘、磁盘、光盘、U盘、磁带、闪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8.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9.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四、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信息远程传输要采取加密措施,在信息交换时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中间转换方式,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严禁通过号或其他方式私自与因特网进行连接。

  2.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4.涉密文件、资料不能在互联网上运行与处理。

  5.全体工作人员严禁在用户终端上进行与该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

  6.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局网络系统上运行其他系统。

  7.计算机中存放的文档资料,超过时间期限的,自动进行归档处理。要按规定权限和时间办理、查阅网上的文件和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扩大传输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

  8.局网络系统,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内容、操作程序、ID文件(密码)等。

  9.计算机网络系统主机(服务器)机房为机要重地,无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五、办公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办公设备指工作中使用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光盘刻录机、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手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录音机、无线话简、对讲机等设备。

  1.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按《保密法》执行。

  2.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应由办公室保密员进行登记、编号、备案;涉密文档、资料统一由办公室打印复印,其他人员禁止随意打印;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手机)谈论涉密内容。

  六、保密室、档案室管理制度

  1.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接收涉密资格审查和岗前、岗中保密教育与培训,与局签订保密责任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要害部位不接待外来人员参观。确需参观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保密室(办公室)、档案室保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

  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除、异地转移存储碟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保密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2.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3.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八、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1.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局领导保密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2.凡未经局领导保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

  3.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市保密局。

  4.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最新保密工作制度总结【五】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宣传报道工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在学校党委、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管理的目的是:在学校内部宣传、对外宣传和出版等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形象不受损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管理的方针是:强化全员保密意识,细化保密制度,既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又有利于学校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是:学校内部报刊、书籍、图文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学校官方微博论坛、微信的发布;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络的制作传播;学校向大众媒体提供的宣传资料或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学校举办的展览或组织参观展室、密品的活动。

  第六条 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秘密事项:

  (一)学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二)学校经济秘密;

  (三)学校科技秘密;

  (四)学校涉外活动中的秘密;

  (五)学校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秘密;

  (六)学校党群工作中的秘密;

  (七)其他经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学校秘密。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相互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宣传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管理实行学校、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的管理,其宣传报道保密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宣传报道及出版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及法规;

  (二)开展保密教育,加强学校宣传工作者保密意识;

  (三)制订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查处宣传泄密事件。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监督各单位执行保密法规。

  第十一条 校各二级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 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 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 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报刊、书籍、图文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络的制作传播;学校向大众媒体提供的宣传资料或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学校举办的展览或组织参观展室、密品的活动;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等情况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审查表格,二级单位根据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媒体和开展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学校信息上网和国际互联网宣传的同时,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的保密和监测监控,杜绝网上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与年度考核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七条 对在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损害学校合法权益和学校形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因泄密而造成学校有关出版物被停发、停办或者收缴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因泄密而获取的非法收入,应依法没收并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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