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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21-03-01 10:10:43 | 移动端:教育局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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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持续、和谐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少年公平公正地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更好地完成我市2020年度初中入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教育局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一、初中入学范围界定及指标分配政策

  我市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的原则。完成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近入学,城内初中服务区域户籍的应在市教育局确定的服务区域初中入学。

  在规定初中就读的学生,享有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初中毕业升高中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否则不能享受。为充分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分配到校优惠政策,小学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初中入学。

  今年我市仍然将部分优质高中的招生计划按有关原则分配到初中学校,分配比率为80%。

  二、关于占用优质高中分配指标的资格确认及条件

  (一)户籍及户主:未满18周岁在校生的第一监护人为父亲和母亲(监护人依法或自然转移者除外)。学生父母户口在本市的,拥有自己的住房,学生户籍的户主应为父(母)亲,父母无自己的住房也可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本人为一户;父母户口在本市外的,需提供父母亲的户口本,学生户籍的户主可为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学生的监护人依法或自然转移的,其户籍的户主应为其他法定人。

  学生户籍变更的,须提供父母购房、多套住房、工作变更、婚姻关系变故、户籍与住房相一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符合《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给予确认,否则不予确认。

  在校生单立户或将户口挂靠在亲戚名下的,入学审核时现户籍入学资格不予确认,以原户籍确认。

  (二)住房:指购买或修建的自家私产住宅用房。

  住房确认时,家庭户须按房产所属性质提供房产证件:

  1.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合同)、交款收据、入住证等。

  2.自建住房(无房产证)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未过户二手房的买卖协议(合同)、公证书等。

  集体户有住房的按家庭户要求提供房产证件。

  学生户籍户主的非住宅用房(商铺、商业店面房、工业厂房、储藏室、车库等)、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住房依据。已交购房款,未建成交付使用入住的住房也不能作为学生入学的住房依据。

  学生户籍的户主、住房、住房的产权人三者要一致。学生户籍的户主具有两处住房及以上的,以户籍的住房确认。

  (三)分配指标资格的条件:学生初中入学至毕业,户籍和住房均须在就读初中服务区域内,且三年直升至初中毕业。

  三、城内初中入学工作

  (一)城内初中入学原则和办法

  我市城内初中,现有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和北城中学五所。

  今年城内初中入学服务区域的划分继续实行“户籍、住址、分片、分配”的办法。我市城内初中入学工作要做到政策、计划、范围、结果四公开,实行阳光招生。依法保障服务区域内适龄少年按规定公平、公正、有序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入学前,市教育局要对市直及三个街道所辖小学毕业生的户籍、住房、学籍、文化户口等相关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并分类做出详细统计。审核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凡属城内初中服务区域户籍的在外就读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原籍上学的,持全家户口本、家庭房产手续、毕业证、学籍卡等原件及复印件,于8月1日至8月15日到市教育局报名并填写回原籍就读初中申请表,并提供学生本人的全国学籍号,同时审核相关证件。

  相关入学证件审核结束后,依据城内初中入学原则和办法,确定学生入学学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下达入学通知。

  (二)城内初中入学计划

  今年,我市市直及三个街道共有小学毕业生1665名(不含属城内初中服务区域户籍在外就读小学的)。城内初中计划招收42个班,其中三中12个,四中10个,五中8个,六中8个,北城中学4个。

  城内初中的总服务区域

  五所城内初中的服务区域为我市三个街道所辖76个居(村)委(市区32个居委、非市区44个村委)。76个居(村)委具体为:

  (四)城内各初中的服务区域

  凡具有城内初中服务区域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户籍与住址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入住相应初中学校;户籍与住址分离的按住址分配入学;只有户籍无房产的根据户籍属地对应分配就读北城中学、五中、六中。

  (五)城内初中班容量及编班

  根据省、市规范办学行为相关规定,我市从2014年起,在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全面实行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制度,城内初中的班容量要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

  今年我市在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继续全面实行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制度。各初中学校要按照“统筹兼顾、平衡配备”的原则,提前均衡配备班主任和代课教师。对新生编班继续采取“控制规模、电脑排位、随机编班、直达班级”的方法,统一实行均衡编班、阳光编班。各班学生和各班代课教师随机挂钩。编班结束后,及时将各班学生花名和班主任及代课教师花名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不得更改。同时于8月下旬择时将邀请我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现场参与并监督初中入学新生编班工作。

  四、城外初中入学工作

  (一)要依法做好本乡(镇)初中入学工作。

  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有小学毕业生必须依法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监护人有法定责任和义务督促小学生到初中学校继续就读。各乡(镇)中心校要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优化办学设施,大力宣传并积极动员本乡(镇)在城内上小学的毕业生返乡就读,确保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使适龄少年按规定能充分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分配到校优惠政策。

  (二)合理划分初中服务区域

  乡(镇)初中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

  各乡(镇)所辖行政村的本籍毕业生就近入住本乡(镇)范围内初中。有两所及以上初中的中心校,要依据学生居住村方位、入学习惯,本着方便家长和学生的原则合理划分服务区域。

  初中班容量及编班

  今年我市城外初中的班容量,依照省教育厅的规定,要力争控制在45至50人范围内,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规制、减小班容量。

  各乡(镇)初中的新生入学及编班工作,由各中心校和初中学校负责,其要求及方法参照城内初中执行。

  五、关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教育。务工人员子女,凭父母就业证或就业协议或工商营业执照、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居住证(本市的不提供)、学籍卡(就读学校所属的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入住初中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租房或住房属地为我市三个街道的,由市教育局依照学生家长的租房或住房属地北城、东城、南城对应分配入住北城中学、五中、六中;居住在我市乡(镇)的,由居住地所属乡(镇)中心校安排入学。

  为使每位务工人员子女都能充分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分配到校的政策,市教育局对五中、六中、北城中学学生初中升高中实行倾斜政策。

  若务工人员在我市城内购有住房或长期(2年以上)打工或具有我市城内初中服务区域户籍,其子女入五中、六中、北城中学就读,三年直升至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可享有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

  若务工人员在我市城外(本市的在外乡镇)购有住房或长期(2年以上)打工,其子女入住居住地所属乡(镇)初中就读,三年直升至初中毕业,升高中时也可享有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初中毕业升高中时不享有就读初中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

  六、其它

  (一)积极做好初中入学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意见》,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初中入学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本《意见》执行。初中学校不得违犯规定擅自招收非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否则学籍部门不予学籍备案,该生中考不能享受就读学校分配指标,且中考成绩不计入就读学校。

  (二)签订放弃占用优质高中分配指标协议书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与非服务区域内学生(因打工等原因可占指标的除外)的监护人签订放弃占用优质高中分配指标《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学校方可给该生在本校电子学籍备案,不签订协议书的,须教育引导其返回户籍初中学校就读。

  (三)建立学生档案

  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初中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的户籍、住址等复核工作,按要求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建档时须严格按入学通知造册;市招办要建立城内各初中校学生花名册,将学生的户籍、房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建档,供中考报名、高中录取时资格审查使用;市教育局学管科要依照分配指标资格确认条件对备案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市已在统一实行初中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软件中设置规范班数、规范班容量的指令,如超班容量,超出部分将不能在电子学籍中备案。未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的,不予分配优质高中招生指标。

  (四)相关照顾政策

  1.本市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和支援湖北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本市初中教师子女在其父母任教学校就读;本市南城街街道的圪塔、龙渠两居委的本籍原农户子女到三中就读;本市南城街街道的庄则、上庄、谷口三个行政村的本籍毕业生到北城中学就读,且三年直升至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可享有就读初中学校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

  (五)证件截止时间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户籍证、房产证、居住证、就业证等相关证件截止时间以文中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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