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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管理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07 06:17:59 | 移动端:寺院管理制度

篇一:寺院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僧侣)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身份证、阿卡证、介绍证、暂住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篇二:寺庙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特订立制度如下。

一、管理财务的监院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二、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主持审查,每月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县民宗局和佛协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监院要如实汇报。

四、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单位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五、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六、常住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寺的收款收据,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监院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七、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寺院的收款收据须统一印发 ,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八、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会计、出纳,财务监督小组对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财务室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财务监督小组每月三十号对寺院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寺院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主管财务的监院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

十、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十一、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不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应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十二、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证交给会计记账。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十三、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佛事功德款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十四、保管员所领收据,须作为记账收据。但必须和出纳核对。用完一本再到保管员领取,用完后的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十五、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十六、寺院财务现金一律不得外借。

十七、常住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人审批签字,500元以内监院签字,500元以上须经寺管会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十八:寺院物资(包括寺内所有文物)应清理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分类造册登记、注明来源,历史价值。凡涉及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

十九: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合法权益。

二十条:寺院物品,必须指定库房负责人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篇三: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

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修正版)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广东省佛教寺庵管理规定》等以及上级佛教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为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特制定如下若干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为执事会,其负责人及成员的产生办法应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住持(方丈)、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住持(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三)本寺按佛教传统和有关规定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本寺吸收常住人员,须经执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四)本寺按有关规定和场所的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五)本寺的常住人员,有条件的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包括挂单人员)须按规定查验证件并经住持(方丈)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寺建立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勤、请假、销假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七)本寺的佛事活动必须在寺院内进行。常住僧人不得参与社会上滥建寺庙、佛堂的开光活动,不得到非佛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如有违犯规定者,迁单出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寺邀请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加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九)本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因私出境须经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备案。

(十)本寺的人员管理接受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的监督和指导。

1、岗位职责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方丈)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凡本寺执事,无论职务高低,乃常住之纲维,众僧之楷模,应不失大众所望,务须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处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心为常住。

(1)住持(方丈)职责。住持(方丈)名称起于禅门,意表安住于世,而保持佛法,故为一寺之主僧,名曰住持(方丈)。对外代表寺院,对内统率大众,负有领导、教诫僧众,任免执事之权责,是全寺僧众的依止师,故住持(方丈)既要以身作则,又要领众熏修。每年上元时节,执事向住持(方丈)退职,住持

(方丈)请职。住持(方丈)必须以“用人唯贤”的标准和“赏罚分明的原则,请执事或任免执事人员;用因果的原理,掌管财务;以“六和”精神,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的三业。重大事情要召集执事或执事扩大会议讨论,然后由住持(方丈)决定,付诸实施。对僧众会议出现与“兴利除弊,护寺安僧”精神有相违背的决定,有否决权。

(2)班首职责。班首为本寺的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是德高望重的长者,平时可不参加寺院的具体事务,可专心于精进修持,为寺院僧众做楷模。同时负责指导寺院僧众的修持工作,其具体权责如下:

1)首座:是西序首领,辅助住持(方丈),掌管僧事。负有领众修持,教诫后学,督勉常住僧遵规守戒,代理住持(方丈)布萨诵戒,主持法事与住持(方丈)分座说法的职责。

2)西堂:辅助住持(方丈),协助首座,布萨诵戒,说法主法,指导后学修学,督促执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后堂:协助住持(方丈)率众修持,开示后学。举办佛事时,可登座说法、主法。

4)堂主:协助住持(方丈),维护常住。行道修持,做众僧楷模,为各堂主事人。

(3)都监职责。都监的地位在寺内,依序是很高的,有做过多年监院的经验,在寺院虽然不处理具体工作,但可以指导监院干好工作,其与现任监院的关系,亦与退居住持(方丈)与现任住持(方丈)之间的关系相似。都监为住持(方丈)任命执事时的顾问,若任何执事有不称职的,或任何僧人办事任劳任怨,必须升职的,有向住持(方丈)建议升免的权利。

(4)监院职责。监院为东序首领,在住持(方丈)的领导下,总理寺务,又称当家。凡一寺之持产,库房的主管,财务监督,寺院修建,均所统理。因此,寺院的监院必须是胸怀大局、重修持、讲因果、工作认真,敢于负责、任劳任怨、公正无私的人担任。在处理寺务中,有不明之处,监院应向都监请教。

(5)副寺职责。即副监院,协助当家,分工掌管寺务。如财务、采购、保管、修建、寺产、流通等工作。不能让寺院缺了“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香烛和其它一切用品。凡急需购物品,若少数的现金可以买到的,副寺当先垫钱,然后报销。若是大笔现金,由他们填写请购据,经监院批字,向财会支款。

(6)维那的职责。维那是梵语,华译次第。谓知悉僧事之次第,如法如律,为规矩之纲。偈云:“大众慧命,在汝一身,汝若不授,罪在汝身。”是负责坐禅、上殿、过堂、念诵仪规,寺院一切法务活动的纲领执事。故须具足威仪,方可整肃大众。应谦恭虚怀,精通唱念法器及仪规。要做到进止如仪,唱诵有则,不可任意杜撰腔调,贻笑大方。

(7)知客职责。外应檀信,内调大众,迎纳云水,接待方来,故知客实为佛祖使者化身,一寺形象的代表。知客除执掌《共住规约》、《堂住万年簿》、《客堂规约》、《人事档案》,详审来客,决定去留,执行寺僧进出请假,合理安排僧人住房,处理僧众事宜,摧邪扶正确保僧众安和、道场清净的工作外,还要负责监督斋堂大寮(厨房)、殿堂、浴堂、厕所、绿化、卫生,通知僧众开会,接洽佛事以及其他不属于库房与衣钵寮所宜接管的工作。

(8)僧值职责。僧值,又称“纠察”,负责执行规约,整肃律仪。凡上殿、过堂、出坡以及外察各僧遵守清规戒律的情况,若有不如法如律举动,随时予以

纠正。僧值须是居心如水,执法如山。要做到不阿谀、不回护、不委屈、不偏党、代住持(方丈)监察其所不及,即住持(方丈)有犯,亦可在斋堂,对众跪白表堂。进斋时要维护斋堂肃静,负责指挥行堂。早晚课诵要巡视大殿,若见有僧不依行列,则过去喝斥;若见有人在课诵时偷懒,则要过去警策。出坡时进行组织督率;僧值还要处理亡僧善后及遗物等事,并有权随时查寮;入晚开静后,要由头山门到后山门等各处巡查。对违纪僧人,情节严重者要呼至客堂按规章制度处罚。负责组织能发心、讲因果、敢负责的僧青年成立义务治安消防寺队,防火、防盗、防匪,确保寺院安全。

(9)典座职责。统管大寮,调理僧食,保质保量,管理饭头、菜头、水头、火头杂务人员等。餐后负责佛挥餐具、饮具的清洗,同时注重“大寮”的饮食卫生。

(10)书记职责。书记位序次于班首,负责为常住书写、保管文件档案,须有才德,为一寺骨干僧人。

(11)衣钵、侍者职责。负责管理住持(方丈)室器物,供养香敬,庄严法物经书等,照顾住持(方丈)日常生活起居,接待住持(方丈)的来宾信众,做好住持(方丈)寮卫生等工作。

(12)悦众职责。悦众,盖以唱诵如法,法器谐音,龙天欢喜,僧众喜悦,故名悦众。悦众是维那的辅助,念诵法事中,接腔、送腔、导众跟板,音调适中,使佛事隆隆,僧心如水,感应道交,多赖悦众之功,故须熟练法器唱念,具足威仪,表率僧众,若维那不能举事,则代理维那职责。

(13)藏主职责。负责管理常住大藏经及余经散帙,做好经籍收藏、编排、修补、凉晒及书画、文物等保管工作。

(14)殿主职责。负责殿堂香烛、供品、供水、保管殿堂器物设施,看管功德箱,确保殿堂清净庄严,引导信众礼佛正信,须具备因果分明、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思想境界。

(15)钟头、鼓头职责。钟鼓为道场正令,龙天耳目,关系佛法之住持,应端肃三业,起殷重心,晨暮二时,须提前就位,与前后法器相接,不得差误,要通达敲击法则。

(16)板令职责。负责夜晚开大静,晨朝打板报时,工作时应遵守定时,不得或早或晚,若早殿普佛,朔望之时,须提早半小时打板。

(17)知宾职责。知宾亦称照客,协助知客,负责客堂具体寺务,须做好迎宾待客,清扫整理接待室、会议室,预备茶水果点,向住持(方丈)、班首、监院通报信息等工作,应具足僧仪,热情周到。

(18)监察部职责。1)监察部是全寺的纪律检察机构,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工作情况。2)监察部成员若发现常住执事不能尽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现象,立即报告监察部主任,召开会议,作出适当处理。3)监察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察,各部门执事应无条件予以配合。4)监察部成员由住持(方丈)、都监和部分班首组成。监察部设主任一人,由住持(方丈)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都监兼任,成员三至五人,从班首中产生。

2、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籍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從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法弊。久参后进、驽骥并处。法末之际,正邪莫辨,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失,住斯丛林,愿共遵守,熏就法门之龙

象,中流砥柱,如若不然,无劳共住。

(1)破根本大戒者,欺下犯上者,不共住。

(2)破口相骂、交拳互殴,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3)私收出家在家徒众者,自去居家者,不共住。

(4)私自化缘、看相、看风水、算命、占卦者,不共住。

(5)不存正之念、不教养后学,不依规矩者,不共住。

(6)有犯清规不改,不遵议罚者,不共住。

(7)任意出入寺院,不白客堂执事或夜不归宿者,不共住。

(8)私造饮食及私应经忏佛事者,经教育不悔者不共住。

(9)不听执事约束调谴,破期告假者,除公事,不共住。

(10)黑白月布萨,三世诸佛仪式,令正之法久住闻楗椎三次无故不到者,不共住。

(11)故与有过人往復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不共住。

(12)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不共住。

(13)闲闯寮房及吸烟、饮酒、食荤腥者,不共住。

(14)侵损常住,盗取变卖常住物者,占用常住物者,不共住。

(15)结不正之友为朋党者,不共住。

(16)不习僧礼、粗心忽略者罚。

(17)动止不随众、殿堂不到、私带小菜过堂者罚。

(18)非礼责人及私心讪谤者罚。

(19)结夏安居、不遵佛制者罚。

(20)以常住物私做人情者罚不服者,不共住。

(21)住期不满、诱惑他去、私自逃走者挂牌。

(22)衣着服饰须合佛制,不许戴小帽及穿短衣长裤外行,违者罚,不服者出院。

(23)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24)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25)施护入寺,执事私自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26)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失记及含糊不清者罚。

(27)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不白客堂者罚。

(28)禅堂内院乃清修之地,不得喧哗,违者重罚,不服者出院。

(29)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碗入厨房取食,违者出院。

(30)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31)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託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32)米油等物,不预白住持(方丈),私卖或转让者,罚赔偿已出院。

(33)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永不復入。

(34)常住经书,庄严器具,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35)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36)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37)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调伏者重罚。

(38)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

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钦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39)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为常住、为大众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位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住持(方丈)挂牌,免其职务;情节恶劣,使常住利益和形象遭受损害者,由住持(方丈)召开僧众会议,免其职务并驱摈出寺。

3、客堂规约

客堂为寺院枢纽堂口,所谓规矩出在客堂,故客堂是否有轨可依,有仪可范,实关寺院存亡大事。有鉴于此,订立规约如下,应当共相遵守。

(1)凡客堂执事,须依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遵循佛教律仪,以慈悲为怀,一视同仁,悉心周到接待方来。

(2)值日知客,不论有事无事,须在客堂坚守岗位处理事宜,遇难断之事,随时请示大知客决断,若玩忽职守,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3)凡云水参学来寺持单的僧众与住宿的香客、信士、须验明身份证、戒牒或介绍信(寺院或佛教协会)后,殷实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然后送单,僧人可留单一至三天(食、宿免费);为严防不法分子来历不明者混进寺院,没有戒牒和身份证明,恕不接单(除特殊情况外),挂单到期不走者,知客要催单。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七天。

(4)对功德结缘、供斋、佛事等款项必须按财务规定,开出三联单,做到结算无差错,并有据可查;对各种佛事须做好挂牌,发放单钱等工作。

(5)对来寺讨单者,须向客堂书面申请,填好履历表,责其学习领会《共住规约》精神,经医院身体检查无疾病者,方可留单;留单后须考查三个月,或放外寮作杂务,或进堂坐香、念佛,考验期间每月发50元生活补助费,考验期满合格者,则正式进单。

(6)来寺客僧、居士、宾客欲参礼住持(方丈),应由客堂预先报知住持(方丈),经住持(方丈)同意,由知客领见,不得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让客人擅自闯入住持(方丈)室,影响住持(方丈)工作和清修。

(7)遇有外事或有关客人来寺,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报告监院、住持(方丈);接待时,须注重威仪,既做到不卑不亢,又礼节周到,并严守外事纪律。

(8)早、晚上殿,二时过堂,若僧值不在,由知客负责堂住僧人威仪,使众僧如法如律,对上殿过堂不到者,上殿不如法如律者,应按规约查问、处罚。

(9)认真执行僧众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常住僧众,不得私自随意外出,如有事必须外出者,应向客堂请假并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处和时限,回来时应到客堂销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大知客批准,七日之内由大知客签出意见经监院批准,七日以上,半个月以内及执事请假须由客堂签出意见,监院同意,报方丈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任何人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若未请假或经请假、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停发衣单钱,二个月不归者,以自动离寺论处,收回房间,物品由僧值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后,寄回原籍。

(10)遇有别处寺院,请常住僧人应赴佛事,须先到客堂联系(除有道谊往来关系者,原则上概不应允);客堂须报住持(方丈),若住持(方丈)不在须报请监院,召开执事会议议定;严禁到居士家做佛事,常住僧人没经客堂报经执事会议批准,私自出外应赴佛事者,由客堂予以迁单。

(11)认真执行寺院各项规约制度,如遇寺院僧众违纪或口角相争,客堂值日知客,须依寺规及时处理;若不服者,报大知客会同其他知客,必要时请僧值、监院共议处罚,不服教育处理者可令其离寺,若知客不能秉公处理,致使事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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