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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微博事件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05 05:58:03 | 移动端:白岩松微博事件

篇一:白岩松真的错了吗

白岩松真的错了吗?

2015-06-24加右

白岩松近日在出席梧桐书屋“思想午餐”时,回答了中传学生一系列问题。关于节目中将肃宁枪击案中的警察用“死亡”而非“牺牲”所引起的舆论风波,他首度进行了回应。

在6月9日播出的央视“新闻1+1”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在提到河北肃宁特大枪击案中牺牲的公安干警时,用了“死亡”二字,此后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波。

从节目播出后,一些警界人员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指责批评白岩松,要求其道歉。更有警界人士公开发文,要求与昔日偶像绝裂。

白岩松就此回应称:每个行业要有每个行业的准则。做新闻不是做感动中国,做新闻是做新闻,而感动中国是一定会到来的尊敬。我从2002年做《感动中国》到现在,采访的警察不计其数,为多少警察热泪盈眶过,那一切都是假的吗?这一瞬间,难道当我去坚守新闻准则的时候,我就变成了警察的对立面?

白岩松还特别强调,(当时)没说他是不是精神病人,也没说他到底是自杀还是被击毙的等等,都是未知的。当所有事实未清楚的时候,必须首先采用中立的词汇,这是新闻的准则。

白岩松还认为,出现这样的一个风波,这是一个需要社会去思考的问题。

警媒冲突向来是一个焦点。既理解白岩松的自辩,也可换位想想警界的反弹。其实每一个群体都有共同体的情感,当警界人士面对媒体人士口中的“死亡”——而不是他们所期待的“牺牲”的时候,当媒体人士面对同行只因一个中性客观的词语受到的激烈批评的时候,他们各自的情感,恐怕差不多是一样的。

白岩松6月9日的电视节目

王辰瑶:语境错位下的新闻批评

白岩松错了吗?

在我印象中,这位出口成章、分寸感很好的新闻评论人极少身陷是非。然而这一次,舆论汹汹,好像千夫所指似的。对一档新闻节目有质疑,这太正常了,新闻批评本来就是常态化的,它可以视为是记者与新闻用户的一种基本的互动关系。

但是,这一次的批评,我觉得不正常,它不但无助而且会损害新闻媒体与被报道者、新闻用户的良性关系。这是一种不能接受的、错位的批评。

不知道转发质疑白岩松微信文章的网友中有多少人看过这期被批评的节目——6月9日的《新闻1+1》。我很好奇,在完整看过之后,还有多少人会认为白岩松错了。在这里大概回顾一下这档节目的内容:

演播室——白岩松点出报道事件为“昨晚到今天凌晨”在河北沧州发生的一起恶性枪击事件。他对这个事件的描述是:一位村民用双筒猎枪打死四人打伤五人,其中“有两个警察不幸死亡,另有两个警察受伤”。(这是第一句被人诟病的话)由此,他提出的问题是,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枪击案?过程又是如何?

现场小片——前方记者进一步解说事件、采访肃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确认犯罪嫌疑人用的是双管猎枪。

演播室——白岩松引用河北沧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信息,该信息称“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但没说是被击毙还是因为什么原因死亡,白岩松对此提出疑问。

连线——白岩松与记者的对话,提问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精神病,是否被击毙、他的枪从哪里来等。现场记者根据掌握情况有限地进行了回答。比如记者说,有村民说此人有精神病,但没有得到警方认可。

请注意:到这里为止,节目已经报告了截止6月9日晚关于这一事件所能得到的信息,尽管有记者在现场,但信息仍然是有限的。因此白岩松在这时点评说,

尽管我们知道了一些信息,但问号好像反而增多了。他由此追问,这个人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是否出于精神病的发病期),枪从哪里来,为何枪法如此之好。

问号太多了。

这时他说出了第二句后来被人诟病的话“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个55岁的老汉突然端起了猎枪?”

因为现场的信息已经穷尽,虽然留有一系列疑问,但节目没有可能进行回答。因此,接下来,节目转向了对两个问题的讨论。第一个问题是讨论非法枪支,第二个问题是讨论警察在配枪后的训练情况。节目用了一系列新闻背景,表明这两个问题都是真实存在的,自制枪支和弹药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基层警察的射击训练水平一直偏低。节目后半段,白岩松与公安大学警务实战主任的连线主要都是围绕这两个话题展开。

这期节目的报道逻辑是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事件调查+问题反思的思路。事件调查部分,新闻关心的是谁、什么情况下、为什么会发生这起枪击案,因此在一系列提问后,白岩松会问出“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个55岁的老汉突然端起了猎枪?(请注意这句话的重音在”“到底是什么原因”)问题反思部分,报道关心的是非法枪支管理和警察的用枪能力,因此节目的报道框架是把这起事件首先定为“悲剧”,并且援引大量类似事件反思有没有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

它的报道角度不是警察的出警(有多么英勇),而是直接陈述“两死两伤”的灾难性后果,并且直接跳到对现象的讨论,因此完全谈不上对牺牲警察的不敬。再说节目中已经多次用“牺牲”来描述了,不论是记者的报道,新闻小片的解说还是白岩松在演播室援引公安局微博时,都使用了“牺牲”。

还要怎么说?在我看来,这期节目中“死亡”和“牺牲”在语义上根本没有什么分别。比如,节目字幕既出现“肃宁特大枪击案,警察两死两伤”,又出现“肃宁特大枪击案,两名警察牺牲”。可见,在这期节目的语境中,这两个词本就是通用的,无论是“牺牲”还是“死亡”,本身都没有包含什么感情色彩。

分析至此,我想说说为什么这次对白岩松的批评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新闻批评,因为它完全错位了。在脱离节目语境的情况下,单列出对警察用“死亡”,而对犯罪嫌疑人用“五十多岁的老汉”,两相对比给人一种主持人“别有用心”的感觉。这是一种相当恶劣的评论。

之所以它会传播和发酵,我认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网络传播生态很容易造成的语境错置。当看到有人发出这样的帖子后,警察群体很容易觉得受伤害——正如一个被传播10万次以上的微信文章所说的,警察出生入死的时候,你们记者在干什么?记者在干什么呢?记者在奔赴现场、采访专家、援引大量新闻背景,试图在与时间赛跑的情况下尽力还原事实,厘清问题,呼吁社会关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难道这不也是一种守护?而这守护与关注的对象里当然也包括了警察群体的安危。

通过剪切、拼贴,我们可以用任何人的原话制造出各种各样的“意思”,然而再对它加以抨击,炮轰,有意思吗?往小了说,不过是一地鸡毛。往严重了说,它可能造成高度的社会不信任。

最后还要吐个槽。白岩松没有错,但白岩松的东家真是错得离谱。为什么要把这期节目从新闻1+1的网站上撤下?如果说此前暂停播出的通知是“正常的节目调整”,那么这种偷偷撤下节目的行为是什么?心虚?息事宁人?得,正好把本来“不实”的批评给“做实”了。有点担当的boss就应该在节目网站上贴一个告示:欢迎新闻批评,请先看节目!

篇二:11.17 网络传播下的微博与效果

网络传播下的微博与效果

优质文章代写(纯个人非机构):2908224148

【摘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是当代信息流动的基本特征。网络技术推动者新技术得以被大众所运用。微博成为时下最为耀眼的网络信息平台,它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为了更好地发挥微博的传播效果,需要在肯定其积极成分的同时,采取措施减少甚至杜绝消极成分的滋长。

【关键词】网络时代 网络传播 微博 传播效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能够利用的信息交流工具越来越丰富。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播知识、交流思想和吐露情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种工具和渠道得以生成、推广和形成,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在这些网络通信工具中,影响范围最广、使用深度最大的有微博、腾讯QQ、微信等。尽管这些通讯工具在总体层面对人类生产、生活和交流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正如硬币都有两面的理论,网络传播环境中的通信工具也对人类社会产生客观上的负面影响。接下来,本文将基于网络传播环境的背景,对微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其信息传播效果展开讨论。本文的讨论不是单纯地评价优劣或者是非,而是希望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清微博的网络工具的实际效用,从而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其负面作用加以注意,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微博的传播功能概述

根据微博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和搜狐微博的官方数据,到2014年年底,微博的用户数近3亿,成为重要的分享、交流、推广和交易平台。为了实现特定的传播功能,微博的内容设计十分关键,在版块、后台程序以及外观等方面都值得研究。

(一)微博的内容和功能特点

按照传播理论的观点,一个话题之所能够成为热点,其关键在于能否引发人们的讨论,这就是所谓的议题设置。对于传播者而言,传播信息要受到广泛关注,就必须设置争议点鲜明且具有一定讨论深度的议题。从微薄的热点话题来看,不仅能够将受众的态度诱发出来,而且还可以引发其热烈讨论、分享。

经过不断改进,微博的内容具有了便捷性、原创性、草根化以及背对脸的特点。尤其是背对脸以及草根化的内容设计特性,使得微博收到普通大众尤其是青年群体的追捧。所谓的背对脸就是指受众和信息发布者不需要见面,更多的情况是受众从“背后去观察信息主人公的所为、所想”。与博客上面对面的表演不同,微型博客上是背对脸的交流,就好比你在电脑前打游戏,路过的人从你背后看着你怎么玩,而你并不需要主动和背后的人交流。可以一点对多点,也可以点对点。当follow一个自己感兴趣的人时,两三天就会上瘾。移动终端提供的便利性和多媒体化,使得微型博客用户体验的粘性越来越强。所为的草根化是指洗洗的发布者不设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并发布话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评论、分享一般也不会设置障碍。这种草根化让大众拥有了自己的话筒,发生渠道的丰富化让用户能够更好地享受技术所带来的自由。

从微博的版块设置来看,除了一般性的编辑、转发、评论、收藏和删除等功能以外,还可以让发布者、评论者和受众对微信的阅读数、转发数有清晰的了解。另外,为了力求简洁,微博针对电脑端和手机端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版本,它既可

以满足一般电脑用户的使用习惯,还可以为手机用户提供APP。并且客户端会在用户使用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这就使得其可以留住用户,从而构建稳固而不断壮大的生态圈。

(二)微博的网络传播功能

中国国内微博最早产生于2007年,在饭否网、腾讯滔滔等微博形式的互联网产品试运行以后,市场潜能被业界认可。随后,2009年,新浪微博正式推出内测版,开启了门户网站运行微博的大幕,紧接着,腾讯微博、网易微博和搜狐微博相继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直到目前,微博的用户数量尽管没有呈现爆发式增长,然而用户数基本稳定下来,成为不可忽视的传播平台。

从微博的传播功能来看,它主要有沟通、舆情监测、文化扩散以及娱乐的功能。沟通主要是指用户可以通过微博及时发布自身动态,同时知晓所关注的公众人物或者亲朋的动态;舆情监测则是指通过特定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让公众充分进行知晓和讨论,从而为相关企业、机构和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文化扩散则是指通过微博传播法律、法规、社会文化以及技术等;娱乐功能则是指用户可以通过微博快速了解所感兴趣的视频、音乐和图片等,并通过分享和交流达到放松的状态。之所有微博具备这些传播功能,与其时效快、操作简单、背对脸(避免实际接触)的特性有关。

二、微博在网络背景下的传播效果的积极成分

从近6年的运行实践来看,微博传播效果既有积极成分,又有消极成分。总体来讲,微博所起的积极传播效果占主流。接下来,本文将从打破公众沉默以及形成多样化社群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微博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

在微博产生之前,人们是通过媒体获取新闻。由于严格的审查制度以及媒体自身的技术限制,公众只能获取“媒体告诉我们的信息”,不仅信息量有限,而且经过筛选后的信息很难引起受众的关注兴趣。另外,无论是纸质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十分有限。然而,微博的出现,可以由用户群体自身来筛选信息,不同偏好的用户可以获取自身需要的信息,而对那些的确值得关注的部分,则可以被快速推广。比如,如果微博用户关注金融领域,那么他及他的微博圈子可以快速获得圈子领域内的信息。但是,一旦出现更广泛的事件,如地震和火灾等灾难,则可以快速获取这类事件。这种快速的传播途径既保证了用户自身偏好得以满足,同时也不会妨碍其对其他领域的知晓。

在微博的推动下,公众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自身也可以发布并传播信息,这就是所谓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不同,微博为用户之间相互传播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持及生态支持。在微博用户内部,多种多样的非正式组织得以形成,各种信息的源头和传播路线都十分丰富,这进一步扩大了传播的深度和广度。

(二)打破公众沉默,增加舆论的丰富性和真实性

在微博等新媒体出现之前,公众在新闻事件中缺乏话语权,往往是少数人控制着舆论的走向,并“代表”多数人发表观点。对公众而言,在发言渠道狭窄、发言成本高且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要么被动要么主动地保持着沉默。这些沉默的大众的主体角色在微博等工具的支持下得以实现。

在人人都得以自由发布信息和发表观点的微博中,没有人可以任意代表其他人,也没有谁甘心被别人代替发言。相反,每个人都得以自由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比如,云南某地方政府在处理该地批发市场的群体事件时,官方电视和报纸的观

点受到微博用户的广泛质疑,并且事件的真相被大众(包括当事人)披露出来。微博用户将现场的图片、视频等发布出来,外界能够获取一手信息。因此,当地政府也不得不开通微博,从而与公众形成互动。事件的处理成为了新时期政府应对群体事件的典型指导,也成为公众发生影响和改变政府行为的标志性事件。

(三)形成社群传播,促进“意见领袖”群体的成长

虽然微博用户的发言是自由的,然而这并不妨碍一些或者某种意见成为广泛认可的经典或者标准。某些微博用户的言论或者观点受到较高认可时,就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追随者,从而形成微博社群。典型的如高晓松、白岩松和韩寒等,其微博追随者多达数十万,对社会事件的看法深刻、独到而又容易被公众认可,因而在被社群内的成员向外继续散发,从而引导更广阔的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意见流向。

这些在传统官方媒体渠道中缺乏话语权的社群精英被视为意见领袖,他们在各自的圈子内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从而形成一个意见群体。官方对这些群体的意见不得不考虑,因而在制定政策时,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意见领袖微博下的用户互动了解公众意见,从而提升政策的公众接受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与意见领袖的互动,提升官方意见、态度和政策的传播范围和速度。

(四)有利于释放社会压力,提升信息传播的社会功能

信息传播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信息影响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微博的信息传播形式更加自由,传播内容也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因而可以方便人们发布和传播,并且传播者和发布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随时、随地都可实现,且传播者和发布者的角色可以相互转化。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自我认知的社会角色就不再是被动的,他们可以将自己的观点、行动自由地表达出来。用户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追求放松的气氛,也可以追求刺激的信息,还可以释放自己的内心感受,同时还可以与其他人交流,或者逃避现实的压力。可见,微博的传播将单个个体的自我意识表达出来,从而使其获得满足,通过其他极端形式表达自我的方式也就得以压抑。

三、微博在网络背景下的传播效果的消极成分

微博的传播效果在总体上是受到认可的,然而,人们也在反思微博传播效果的一些消极成分。这些反思是值得鼓励的,它可以促进微博更好地发挥促进社会建设的作用。

(一)信息真实性和权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鱼龙混杂的微博环境中,微博用户的身份并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查。鉴于微信传播的快速和广阔,虚假消息更容易挑动公众的情绪,如果官方接入滞后或者用户群体内部也缺乏辟谣的材料,那么虚假新闻就会对公众形成误导,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甚至酿成群体事件。这就是被广泛讨论的“微博假新闻”现象。比如,22010年12月6日19时许,新浪微博上出现一条与金庸去世有关的微博:“金庸,1924年3月22日出生,因中脑炎合并胼胝体积水于2010年12月6日19点07分,在香港尖沙咀圣玛利亚医院去世。”该消息在被大V转发以后,很快传遍网络。一个多小时后,媒体人闾丘露薇在微博中写道:“假消息。金庸在3号刚出席树仁大学荣誉博士颁授仪式。另外,香港没有这家医院,造谣者太不专业。”[4]半小时后,凤凰网也正式发布辟谣的微博:“第一时间联系香港某电视台记者求证,对方证实此为假消息,称香港并无‘圣玛利亚医院’,且电视台同事昨日还曾面见金庸。”尽管被辟谣,然而新闻本身的虚假性对当事人及其亲朋造成困惑。事实上,这类新闻并不少见。可见,为了更好地促进微博运行,

需要采取技术或者政策手段加强信息的真实性控制。

(二)行业自律建设不足

长时间以来,微博等网络工具是在十分自由的环境中发展和成长的。随着微博影响越拉越大,政府也对微博的发布、转发等进行监管。然而,这种监管的性质值得讨论。而要真正促进微博的进一步完善,根本上还需要行业自律。也就是说,微博运营方、信息发布者、意见领袖等都应该思考如何更好地自我控制,对其中的虚假消息、极端言论等消极成分进行隔离和打击。

四、结束语

随着智能手机以及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不可逆转地到来。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向外界传播,其传播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微博等通信工具加大了这种不确定性。然而,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构建社会的健康机理十分有益。因此,要对微博传播效果的积极成分予以肯定。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微博在网络传播中的作用,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测,尤其需要调动和培养微博用户的自觉性、辨识能力以及求真态度。

参考文献

[1]季丹,谢耘耕. 网络危机信息传播效果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微博为例

[J]. 情报科学,2014,07:70-77.

[2]杨辉,尚智丛. 微博科学传播机制的社会网络分析——以转基因食品议题为例[J]. 科学学研究,2015,03:337-346.

[3]冯帆. 政务微博的传播效果分析——以新浪微博“天津发布”为例[J]. 东南传播,2015,03:93-96.

[4]刘晓燕,郑维雄. 企业社会化媒体营销传播的效果分析——以微博扩散网络为例[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02:89-102+128.

[5]刘晓娟,王昊贤,肖雪,董鑫鑫. 基于微博特征的政务微博影响因素研究[J]. 情报杂志,2013,12:35-41.

[6]靖鸣,陈呈. 微博与BBS意见领袖的差异化分析与思考[J]. 新闻与写作,2013,01:46-49.

篇三: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董婷

摘 要 在新媒体大兴其道的时代,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舆论形成与报道本身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呈现出不同意志之间的冲突与碰撞。本文以“白岩松事件”为例,分析白岩松在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中表达用词的具体表现,进而提出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呼唤法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 白岩松事件 刑事案件 报道 舆论 法治原则

一、新媒体时代的白岩松事件报道

6月9号的《新闻1+1》,白岩松面对当天发生的和别沧州肃宁县发生的特大枪击案,多次称:公安干警“死亡”(而不是牺牲),面对杀死4人、杀伤5人的犯罪嫌疑人刘双瑞,白岩松说“是什么原因让50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他没有用“犯罪嫌疑人”,而是“50多岁老汉”。这一表达方式随后引起了一些网民和警察的反感,各种抨击白岩松的文章鱼贯而出。 6月10日22:21网友@沈阳网警小胖率先发微博表达不满。20分钟后网络漫画家@地瓜熊老六也发布微博指责白岩松:“杀人犯亲友团?白岩松!” 。10日凌晨,牺牲政委薛永清妻子因承受不住悲痛跳楼逝世,此消息也再度引发网友的悲愤之情。认证为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的@共青团福建省委对央视及白岩松的做法进行了不点名谴责:“警察叔叔、警嫂走好。民警牺牲在岗位上,被媒体称为死亡,而杀人嫌犯被称为五十岁老汉,作为媒体这样陈述事实的方式在深深伤害了面对牺牲奉献生命的烈士后,依然选择挖掘犯罪嫌疑人背后的温情故事,既然他选择了伤害别人那就不配得到任何同情,生活的苦难就能成为夺取他人生命的理由?” 网友@方圆_100甚至发起了“白岩松下课”的话题,并@央视新闻“正义在哪里”。

在一片挞伐声中,白岩松出面做了解释:“我们在制作这期新闻的时候,枪击案刚发生了几个小时,几乎所有的事情全是问号。当时警方也没有说法,我上节目就是引用警方官方微博,它也是采用一个非常中性的说法。当所有事实未清楚的时候,必须首先采用中立的词汇,这是新闻的准则”。

二、白岩松在此案报道中的用语表达方式分析

笔者认为,白岩松用“死亡”而不是用“牺牲”,用“老汉”而不是 “犯罪嫌疑人”,这一表达方式属于中性报道,既符合新闻的中立原则,也符合法律的“罪刑法定”法治原则和犯罪证据认定原则。

(一)新闻中立

新闻评论界有一大忌:在真相没有得到确认的时候,不能从感情上对事件进行主观定性。笔者观看《新闻1+1》6月9号视频后,发现此案件在节目直播时,存有种种疑团:为什么刘双瑞有枪?刘双瑞是否真的有精神病?警察为什么临时改变主意天黑时行动?行动失败后警察又是如何处理的?刘双瑞第二天早上是自杀还是他杀?很多细节待警方进一步解决,而记者在到达现场后做调查也仅仅只有10小时,对于评论员来说,没有足够的信息作为支撑,也没有确定的事实做依据,使用“老汉”一词符合中性报道的要求。

从新闻客观性、新闻从业人员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评论员的每一句话,都要字斟句酌,不能有任何偏袒,要遵守“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后断是非,再说利害”的原则。从国际新闻界来看,白岩松此次报道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在事实没有查清前要坚持中性报道,不随便给当事人下定义、贴标签。

(二)法治原则

刑事案件的报道,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过去,刑事案件报道评论模式已

经习惯“公安审判”、“媒介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与法治原则相去颇远。而白岩松用“老汉”而不是 “犯罪嫌疑人”来代指刘双瑞,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法律明确表明,对于查处审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 可见,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人定罪的职权。《新闻1+1》播出时,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很多疑点公安机关无法解答,如果使用“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字眼,当事人完全以有罪之人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要他们按照公安侦查确定的基调对刘双瑞进行检察和审判,导致公安审判、媒介审判,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认定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查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公安、检察、司法三道关口。警方提供的犯罪事实,要经过检方和法庭检验,才能确定为证据。 节目中,很多新闻采访是在警方同意甚至安排下进行的,播出的知情者提供的资料,也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因此,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媒体所提供的资料在日后不会干扰法庭查证质证, 白岩松客观使用“老汉”、“死亡”未尝不可。

三、白岩松事件的反思:刑事案件呼唤法治原则

综观此次“白岩松事件”,我们发现新媒体环境下的传统媒体在有关案件信息相对匮乏的前提下,往往面临两难困境。传统媒体不能对新媒体中的民意诉求熟视无睹,但是每个行业也有每个行业的准则,不能一味的顺应民意。是迎合部分观众的需要,还是坚持原则,这些都是值得审视和深思的。

过去,刑事案件刚发生新闻就立即下定义导致的教训已经很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陈旧的刑事案件报道模式违背我国的司法制度,扭曲了法律规定的公、检、法三方的正常关系。媒体按照警方破案为中心的传统做法进行新闻报道,如果接下来检查机关不批捕或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媒体虽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之前进行的有罪报道和渲染,对于媒体来说终究是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且与检察权、审判权冲突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媒体抢先为当事人定罪,使用类似“犯罪嫌疑人”等类似的称呼,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于民众而言,本来法律意识就淡薄,这只能在民众中培植一种漠视法律的意识。

因此,为避免不良后果,让新闻报道经得起现实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报道,呼唤法治原则。第二,新闻从业人员在事实不清时,要坚守客观的底线思维,从法理上考量事物,使用语言要中性,不随便给当事人下定义。第三,以后类似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这样的选题应该等事实清楚以后再做深度报道。碎片化的时代,公众对经过调查核实的后续报道关注度一般不会太高,早已对先前错误报道形成刻板印象。 笔者认为,“白岩松事件”只是对传统陈旧刑事案件报道模式一个小小的突破,但是为媒体培育法治精神贡献了一大步。

注释:

新闻网6月11日新闻: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50611/19825089.html. 地瓜熊老六微博:http://weibo.com/u/3939426052.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 http://weibo.com/505915677.

凤凰网.白岩松回应枪击案报道争议:这不是做感动中国.http:

//news.ifeng.com/a/20150619/44004019_0.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

魏永征.刑案报道呼唤法治原则.青年记者.2014,10(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

参考文献:

[1]谢鹏鹏.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失范与反思——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03-15.

[2]徐清河.白岩松事件是个事件吗?.当代工人(c版).2015-07-15.

[3]胡菡菡.刑事案件报道合理怀疑原则初探——兼论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的新闻伦理要求.新闻记者.2009-12-05.

[4]周密.刑诉法修改对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影响.新闻战线.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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