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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环境法治发展对国内的启示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20-01-30 21:57:25 | 移动端:域外环境法治发展对国内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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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环境法治发展对国内的启示 本文简介:由于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各国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皆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现代法治框架下规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追求的目标。美国、德国和日本均具有较高的法治发展水平,其环境法治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尤其是在环境违法犯罪规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

域外环境法治发展对国内的启示 本文内容:

由于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各国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皆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现代法治框架下规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追求的目标。美国、德国和日本均具有较高的法治发展水平,其环境法治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尤其是在环境违法犯罪规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美国:对环境犯罪行为人处罚鲜明

目前,美国环境法治方面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严格责任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洁空气法》(1970年)中,确立了任何公民对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诉权,即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上述相关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主体宽泛、被告可选择、诉讼费用承担比较灵活等特点。所谓主体宽泛如前所述,一般公民均可提起此类诉讼;所谓被告可选择,即既可以选择侵害环境的主体作为被告,也可以选择环境监管负责人或机关作为被告;诉讼费用方面,一般诉讼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权利,加大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显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责任制度是英美刑法的一大特色。美国在环境、食品药品等有关侵犯公共福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上,确立了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证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增加侵犯公共福利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更好地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规制环境犯罪方面,美国对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也具有鲜明的特色。除了可能被判处较为严厉的长期监禁之外,有关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较为严厉的环境修复责任。从犯罪行为预防和犯罪后果修复方面考量,美国的上述做法有其合理性。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的损害,而环境损害的后果要社会公众共同承担,这是经济学上“负外部性”的体现,如果再让社会公众承担修复环境的代价,显然会导致二次不公。而让行为人承担较为严厉的环境修复责任,无疑提高了行为人的犯罪成本,既保障了公正,同时也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预防。

德国:环境团体诉讼颇具特色

德国环境法治方面,环境团体诉讼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特色。《德国基本法》赋予各州在自然保护区方面的立法权,各州先后对环境团体诉讼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是各州对提起环境团体诉讼的条件设置有所不同。总体而言,早期德国各州提起环境团体诉讼的范围比较狭窄。2013年,德国《环境法律救济法》修订后,对环境团体诉讼的限制有所放松,其性质转向以保护环境法益为目的的客观诉讼,此转变更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维护。环境犯罪方面,德国刑法的相关研究走在世界前列,1980年德国刑法中就已经纳入了环境犯罪的有关内容。虽然相关内容在行政法规中已有所规范,但是立法者认为,仅有行政法规范尚不足以应对环境犯罪,将此类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一方面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立法者意图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制裁。1998年颁布的《德国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刑法的有关内容,其第二十九章专列了“危害环境”部分,明确环境犯罪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污染环境的犯罪,比如水污染罪、空气污染罪、噪声污染罪、土地污染罪、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等,另一种为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比如破坏动物资源、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等相关的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德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德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规定了危险犯,并且处罚了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未遂犯。此外,德国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犯罪除了大部分作为犯之外,还包含部分不作为犯。在侵害的法益方面,德国污染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局限于人、动物、植物本身,也包含了环境资源要素,比如对水的不利改变。整体而言,德国刑法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以及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

日本: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取得突破

日本二战后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随之产生了困扰日本社会的环境公害问题。环境公害带给社会的危害后果不仅隐蔽而且持久,尤其是危害发生之后很多后果不可逆,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日本传统刑法在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严格坚持责任主义,处罚犯罪人时要求犯罪人必须具有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但是在环境公害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比较模糊,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也不够明确。刑法在应对环境公害犯罪方面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促使日本的刑法法学者开始反思传统的刑法理论。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日本法律在应对环境犯罪方面取得了一些颇具特色的发展,比较典型的理论如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主观罪过方面的危惧感说等。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为了应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产生的。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和其它犯罪不同的特点,比如可能具有长期的潜伏累积性、和其它因素共同作用的隐蔽性、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等。总体而言,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降低了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具有高度盖然性影响时,就可以肯定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实质上是一种事实认定上的推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些较为隐蔽的环境犯罪的定罪难题,因此也受到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和部分学者的推崇。在环境犯罪的主观罪过认定方面,传统刑法学理论存在局限。由于对一些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的预见较为困难,因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存在问题。在难以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应对环境犯罪主观罪过认定难题的危惧感说应运而生。但在难以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违责任主义原则,危惧感说也因此饱受质疑。出于对环境犯罪的忧虑,日本刑法最终形成了环境犯罪的抽象危险化。环境犯罪的抽象危险化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使刑法规制环境犯罪的时间大大提前,强化了刑法预防犯罪的效果,也降低了环境治理的社会成本。目前,环境犯罪的抽象危险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对我国环境法治的启示

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和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相似之处,在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环境违法犯罪方面,法治发达国家做出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很多弯路。笔者认为,域外环境法治的发展经验至少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在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方面,我国目前的环境犯罪相关罪名还不够精细,比如在破坏资源环境方面,对于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尚不够充分,罪名也不够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罪名体系,增设破坏相关自然资源的专有罪名,有针对性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更好地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而且,我们应当顺应严格保护环境的世界趋势,增设抽象危险犯,将保护环境的篱笆迁移,避免破坏环境之后虽然可以予以打击惩处,但生态环境已经难以恢复的弊端。在环境犯罪的主观罪过认定方面,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相对严格责任制度。由于我国刑法的罪名认定恪守主客观相一致的法治原则,不考虑主观罪过的严格责任没有存在的空间。但是罪过推定的相对严格责任和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并不冲突,而且相对严格责任允许当事人提供反证,在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能够保障公正性和司法成本的平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可操作性证明。因此,考虑到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吸收借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明智之举。该理论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不受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同时,由于降低了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可以节约执法和司法成本,对于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主体也具有警示意义,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预防生态环境犯罪,达到一石三鸟的积极效果。

作者:张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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