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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20-01-08 16:53:40 | 移动端: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本文关键词:济贫,法律制度,金代,内容

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本文简介:摘要: 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是“自然天命观”、儒家“仁”的理念与民本思想以及重农思想,金代的济贫主体包括官方济贫机构、民间团体以及慈善人士,在济贫措施方面体现为施粥、赏赐、减租减税、平抑粮价、赎身、救助“不能自存者”等。金

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本文内容:

  摘    要: 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是“自然天命观”、儒家“仁”的理念与民本思想以及重农思想,金代的济贫主体包括官方济贫机构、民间团体以及慈善人士,在济贫措施方面体现为施粥、赏赐、减租减税、平抑粮价、赎身、救助“不能自存者”等。金代的济贫法律制度具有其时代特点,表现为主体的多元性、措施的多样性、法律形式的灵活性、救济力度的差异性以及制度实施的保障性等。

  关键词: 济贫; 法律制度; 慈善; 金代;

  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中国的历朝历代,作为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所建立的王朝政权,金代逐步确立了包括官方制定的正式的济贫法律制度和以民间习惯为表现形式的非正式的济贫法律制度,形成了独特且相对完善的济贫法律制度体系,以此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

  一、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一)自然天命观

  入主中原以前,作为游牧民族的女真族崇尚自然并对自然灾害存在敬畏之心。入主中原以后,排遣灾异的天命观逐渐成为金代实施赈灾和救济等措施的思想基础。金代的统治者认为,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与统治者的“德治”存在密切关系,所以统治者要想天命永驻,必须行德政,以减少上天对庶民百姓的灾异惩罚。如海陵正隆二年(1157年),掌管天象的官员对河东、陕西等地的震灾的解释是:“土失其性,则地以震。风为号令,人君严急则有烈风及物之灾。”①以劝告海陵王少行不仁之事。又如大定二十二年(1182年),金世宗恤民诏书中称:“今天下粗安……鳏寡孤独,时加赈济,其有蠹虫民害政之事一切罢行。”②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金代认为统治者对百姓进行德治,施以仁政,才能够避免神灵降灾,因此,天命观是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儒家“仁”的理念与民本思想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克己复礼为仁。”(《颜渊》)即孔子将“仁”界定为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礼的规范;孟子则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③“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④这就要求统治者怀有仁爱之心治国理政。在入主中原过程中,金代统治者逐渐被中原文明所同化,所以“金建国伊始,即确定儒学为国家意识形态,以儒术治国在金代贯彻始终”⑤,儒学受到金代历朝君主的重视。海陵王提出“国家吉凶,在德不在地”⑥,大定三年七月,世宗就“以孔总为袭封衍圣公”⑦,章宗继位后,由于“性好儒术”⑧,继续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重要思想,君臣皆贯彻“国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是以王者必先爱养基本”的理念⑨,孔子的“仁爱”思想和孟子的“仁政”学说及民本思想对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影响重大,历代君主都将赈济灾民和救济贫民作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举措,所以说,儒家的“仁爱”、“仁政”和“民本”理念在上层社会的认可以及在民间的传播成为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三)重农思想

  女真族本属游猎民族,入主中原后,受先进的中原农业文明影响,开始将农业发展作为立国之本。基于对农业的重视,为应对水灾、旱灾、雹灾、蝗灾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农民贫困,都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济贫法律制度,以防止影响农业的发展。金太祖在即位大典中,“阿离合懑与宗翰以耕具九为献,祝曰:‘使陛下毋忘稼穑之艰难。’太祖敬而受之”⑩。《金史》中记载了大量的关于发展农业以及与农业有关的赋役、劝耕之类的制度,对官员劝耕规定了奖惩制度,“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升等法降之”(11),此后,该制度成为定制。因此,济贫法律制度是金代重农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内容

  金代贫困产生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贫困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贫困。为了减轻以上原因导致的极度贫困,金代不仅规定了正式的济贫法律制度,同时,在民间也形成了遵循民间习惯进行济贫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一)济贫主体

  金代的济贫主体既包括官方的济贫机构,也包括民间团体,还包括慈善人士。

  1.官方的济贫机构

  金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济贫机构包括提刑司、惠民司、养济院和常平仓等。提刑司属于金代的监察机构,但该机构具有灾后赈济的职权。《金史》记载:“(章宗)诏有司,今后诸处或有饥馑,令总管、节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赈贷或赈济,然后言上。”(12)在具体赈灾方面,提刑司承担监督和“预为规画”的职责。惠民司初设于海陵王时期,由尚书省礼部进行管辖,其主要职责是向贫困百姓提供廉价药品,大定三年世宗强调“设此本欲济民,官非人,怠于监视药物,财费何足计哉,可减员而已”(13),可见,惠民司具有明显的济贫性质,而非营利机构。养济院为临时性的灾后救荒机构,为灾荒地区人口提供基本的食物和衣物,“慎微募民入粟,得二十余万石,立养济院饲饿者,全活甚众”(14)。常平仓属于常设性机构,平时进行粮食储备,灾荒时期救济陷入极度贫困状态的百姓,明昌三年(1192年),章宗下令设立常平仓,并使之成为“永制”。两年后,“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 ,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15) ,“河州灾伤,民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谕户部,可预给百官冬季俸,令就仓以时直粜与贫民,秋成各以其资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16)。

  2.民间团体

  宗族和宗教团体是金代参与济贫的重要民间团体。基于血亲伦理,救助宗亲中的贫困族人是金代宗族的重要义务。据史料记载:睿宗贞戴皇后“敦睦亲族,周给贫乏,宗室中甚敬之”(17)。金朝宗室完颜昂更是济贫的表率,“睦于兄弟,尤善施予,其亲族有贫困者,必厚给之”(18)。《中议大夫西京路转运使焦公墓碑》记载,焦旭“疏财好施,其族系甚大,有相依者,无问远近,皆与赒赡之”(19),《显武将军吴君肝表》载,吴障“生七岁而孤,养于其姑乐亭齐氏”(20)。

  寺庙和道观也是金代重要的济贫团体。在女真族开国以前,佛教就通过高丽、渤海等国传入并被信仰,道教在上层统治者和民间也广为传播。基于佛教的慈悲为怀、道教的劝人向善的基本教义,寺庙、道观通常以施米、施衣、施药的方式进行济贫,《甘泉普济寺赐紫严肃大师塔铭》记载,严肃大师“设济饥民,三年已备”(21)。《清虚大师侯公墓碑》载,清虚大师“奉持香火,以符药济人”(22)。藏云道院的藏云先生“雅好医术,病者来以药请,赖以全济者甚众”(23)。慈善组织的济贫活动在金代不同时期都有记载,已成为民间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慈善人士

  金代慈善人士济贫的记载非常多,据史料记载,慈善人士胡景落“轻财好施,不责报偿。秋冬之交,量以布絮散寒者,仍作糜粥以食之,岁以为常”(24)。杨矣“仕宦十年,而家无十金之业,然其周困急、恤孤遗、扶病疾、助葬祭,习以为常”(25)。“公(戈润)出大家,举措不碌碌,赈赡贫乏、婚嫁、孤幼,有古豪士之风”(26)。医者张子厚,“明昌初岁艰,以饥死者十室而五。公日设糜粥,以瞻旁近。病者亲诣护之,赖以全活者甚众”(27)。慈善人士参与济贫活动是基于儒家思想或者佛教、道教教义,并逐渐形成了民间的习惯法,受到官方的鼓励和民间的尊崇。

  (二)济贫措施

  1.施粥

  施粥是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普遍采用的济贫手段。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十月,章宗因“大雪,以米千石赐普济院,令为粥以食贫民”(28),并于承安四年(1199年)将施粥制度化,“十一月乙未,敕京、府、州、县设普济院,每岁十月至明年四月设粥,以食贫民”(29);寺庙和道观也经常以施粥方式来救济灾民,如长春真人丘处机本着“以慈悲为怀”,“有余粮则惠饥民,又时时设粥,活者甚众”(30);类似于慈善人士信亨祚在饥荒之年“作糜粥以救饥者”(31)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2.赏赐

  金代初期便出现政府直接无偿给与灾民米粟、衣物、钱物、牛羊、药品等赈济方式,并逐渐制度化。如大定二十八年(1181年),世宗“诏南京、大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地顷亩给以耕牛”(32)。章宗明昌元年(1190年)则下诏“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对给”(33)。通过赏赐方式帮助灾民度过难关、恢复生产是金代常用的济贫手段。

  3.减租减税、平抑粮价

  减租减税和平抑粮价是减轻灾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在赈灾过程中逐步形成定制。如天会五年,太宗诏令,“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34);大定六年(1166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35);大定十二年(1172)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去年租税”(36)。从大定十二年到二十七年均有减免租税的记载。此外,平抑粮价也是济贫的重要手段,如承安元年(1196年)“六月甲寅,上以百姓艰食,诏出仓粟十万石减价以粜之”(37)。

  4.赎身

  由于自然灾害而卖身为奴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体现统治者的恤民思想,稳定社会秩序,金代统治者时常以诏令的形式为灾民赎身。如大定十二年(1182年),平、蓟二州因蝗灾导致诸多灾民卖身为奴,世宗命:“可速遣使阅实其数,出内库物赎之。”(38)金熙宗皇统四年,灾荒严重,灾民沦为奴婢者甚多,熙宗诏:“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39)

  5.救助“不能自存者”

  “不能自存者”包括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者。皇统元年(1161年)九月,熙宗“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绢二匹、絮三斤”(40);世宗大定十六年(1176年)十二月,“诏诸流移人老病者,官与养济”(41)。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正月,赐“鳏寡孤独人绢一匹、米两石”(42);明昌元年(1190年)三月,章宗下诏,“鳏寡孤独优加赈恤”(43)。对“不能自存者”的救助是金代德治的重要体现。

  此外,金代统治者还采取纳粟补官、贩贷等多种措施加大济贫力度。

  三、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主体的多元性

  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实施主体呈现多元性的特征,既包括官方的赈灾救济机构,如提刑司、惠民司、普济院和常平仓等,这些机构均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了其济贫的职责,同时,济贫制度中还包括民间习惯中的济贫主体,包括民间团体,如宗族、寺庙和道观,同时还包括大量的慈善人士,如官宦、富户、邻里、师友等等。这种多元性的济贫主体使金代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济贫环境和济贫氛围。

  (二)措施的多样性

  金代的济贫法律制度从法律的性质来看,既包括官方发布的正式制度,也包括在民间形成的非正式制度。随着政权的巩固,金代的济贫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到政府赈济与民间救济相结合的制度体系,赈济方式也由无偿给与灾民米粟、钱物、牛羊发展到赏赐、赈贷、减免租税、平抑粮价、为灾民赎身等多种方式并举。措施的多样性强化了济贫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使官方与民间形成了济贫的合力,从而产生了良好的济贫效果。

  (三)法律形式的灵活性

  金代的济贫法律制度表现出灵活性特征,根据史料记载,济贫法律制度包括诏、格、民间习惯等。其中,“诏”作为皇帝发布的命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金代以“诏”的形式进行济贫的法律比较多,如大定十三年“诏以频年水旱,百姓饥毙,分遣使者开仓振恤”(44)。“格”为一种行政法规,如世宗大定年间, “以兵兴为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而宗教团体和社会慈善人士所进行的济贫行为则多为遵照民间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是金代济贫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救济力度的差异性

  金代统治者对女真族和其他民族的济贫力度体现了明显的差异性,其中,牛头税就是体现这种差异的特殊制度。牛头税,即牛具税,是猛安谋克部女直户的税种,“是征收于猛安谋克户、用之于猛安谋克户的贩灾储备粮”(45),“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46)。根据规定,其他州县户(主要为汉人、渤海人)每亩地纳税是猛安谋克户的21.5倍(47),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猛安谋克户还可以缓征、免征牛头税。大定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并征牛头税粟,上曰:积压五年,一见并征,民何以堪。其令民随年输纳,被灾者蠲之,贷者俟丰年征还”(48)。由此可以看出,金代的济贫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差异性。

  (五)制度实施的保障性

  为了保证济贫法律制度的实施,金代规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据史料记载,大定三年(1163年),梁肃“坐捕蝗不如期,贬州刺使削官一阶,解职”(49)。大定七年(1167年)九月, “右三部检法官韩赞以捕蝗受赂,除名”(50)。同时,纳粟补官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济贫效果的保障,宣宗贞佑二年(1214年),“诏许诸人纳粟买官”(51)。另外,灾荒之年减少宫廷开支也是保障济贫法律制度运行的重要措施,如哀宗天兴元年(1232年)四月,减御膳,罢冗员,放宫女(52),而民间非正式的济贫制度则是通过儒家礼教以及宗教教义的评判标准进行保障的。

  注释

  1 《金史》卷23《五行志》,中华书局 1975 年,下同,第537页。
  2(43)(44)[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中华书局1986年,第249页;第289页;第257页;第238页。
  3 《孟子·公孙丑上》,中华书局2006年,第69页。
  4 《孟子·尽心下》,中华书局2006年,第324页。
  5 刘辉:《金代的女真人与儒家思想文化》,《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6 《金史》卷5《海陵纪》,第97页。
  7(38)(50)《金史》卷6《世宗本纪上》,第132页;第135页;第139页。
  8 《金史》卷107《高汝砺传》,第2358页。
  9 《金史》卷73《阿离合懑传》,第1672页。
  10(33)(46)(48)《金史》卷47《食货志二》,第1050页;第1049页;第1063页;第1064页。
  11(16)(42)《金史》卷9《章宗本纪一》,第213页;第222页;第209页。
  12《金史》卷56《百官志二》,第1285页。
  13 《金史》卷128《傅慎微传》,第2763页。
  14 《金史》卷50《食货志五》,第 1121~1122页。
  15 《金史》卷64《后妃列传二》,第1518页。
  16 《金史》卷84《杲传》,第1888页。
  17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86,中华书局1990年,下同,第1259页。
  18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104,第1514页。
  19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110,第1588页。
  20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91,第1330页。
  21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107,第1551~1552页。
  22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93,第1356页。
  23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99,第1436页。
  24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100,第1452页。
  25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101,第1460页。
  26(37)《金史》卷10《章宗本纪二》,第243页;第239页。
  27 《金史》卷11《章宗本纪三》,第252页。
  28 《道藏》,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91页。
  29 [清]张金吾辑:《金文最》卷106,第1538页。
  30 《金史》卷8《世宗本纪下》,第202页。
  31(35)(36)《金史》卷47《食货志二》,第1057页。
  32(40)《金史》卷4《熙宗本纪》,第81页;第77页。
  33 《金史》卷7《世宗本纪中》,第165页。
  34(47)周峰:《金代的赈灾与救济》,《北方文物》2001年第1期。
  35 《金史》卷14《宣宗本纪上》,第304页。
  36 《金史》卷17《哀宗本纪上》,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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