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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2-30 17:02:46 | 移动端: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本文关键词:保险法,教学改革,课程,研究,专业

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社会发展使得保险法规理论和实务的从事越来越复杂并具有特殊性,增强保险专业学生适应这种复杂、特殊、多变的法律社会关系,并能因时制宜的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除掌握法律规定外,更需要深入理解法律形成的经济学基础,增强解决多变现实问题的灵活性。在《保险法》课程讲授中引入法经济学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

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社会发展使得保险法规理论和实务的从事越来越复杂并具有特殊性,增强保险专业学生适应这种复杂、特殊、多变的法律社会关系,并能因时制宜的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除掌握法律规定外,更需要深入理解法律形成的经济学基础,增强解决多变现实问题的灵活性。在《保险法》课程讲授中引入法经济学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并对增强学生的交叉学科融会贯通能力、提高学习兴趣等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保险法;法经济学;教学方法

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使保险业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日益重要,民众越来越认同保险产品和保险行业,也推动了我国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全国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1080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3.66万亿,增长了约33.89倍。保险业繁荣发展同时,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质量要求也日益增大、增高。适应现代法制社会建设需求,培养具有较强法律素养,对保险立法精神和原则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晓并掌握保险法律知识并能在实务中熟练运用、兼备经济与法律知识的综合性保险人才,已成为保险专业教学目标的共识。学者们也从教学模式[1]、教学手段[2-3]等多角度对《保险法》课程教学提出建议,对课程效果的提升有着积极意义。但从保险专业的整体学科构建和素质背景来看,将具有跨学科特色的法经济学教学方法引入《保险法》教学,更有利于该课程的掌握。

一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中隐含的问题

(一)忽视学生法学知识薄弱的限定条件

保险专业作为金融学科的分支,在学科定位时划归经济学大类,整体课程设置以经济学科培养为主,涉及到的法学课程主要是作为公共基础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经济法”和“保险法”。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只对宪法、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概念做简单讲授[4];经济法是部分院校保险专业的选修课程,涉及经济组织法、经济行为法、市场规划法、社会保障法等诸多内容,对保险法简提皮毛。这即意味着保险专业学生法学知识薄弱,不能涉及过于深奥的法学理论,增加了《保险法》课程讲授时简化要求。

(二)忽视学科的交叉性

《保险法》现行教材体系多以法学体系为主,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贾林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保险法(第五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温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保险法(第三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邹海林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保险法》等,都属于法学类教材,内容体系包含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分论、保险业法,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条款的设计体系一致。这种体系和内容的安排也与保险专业基础课——《保险学》的体系类似,只是内容上侧重以法条规范为主的知识介绍。对经济学科下的保险专业学生而言,这种安排有助于拓展知识体系,增加法学知识的了解;但从整个学科体系来看,缺少与经济学知识的交互融通。

二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中引入法经济学教学方法的可行性

法经济学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基于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上的共通性,以及经济学在分析人类行为时的完整框架和工具而形成,既是一门学科,也是一种方法。科斯在界定法经济学时就分为两部分:其一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来探讨法学家的研究原则及论述法律系统的运行;其二则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即法律制度如何对经济制度产生影响。[5]在《保险法》教学中,科斯的这两种界定都有存在的意义。一方面,从理论来看,保险法作为保险专业的基础课程,具有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基础。保险法的课程内容中,具有使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保险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可行性;保险法的发展中,有利用制度经济学及公共选择经济学来对未来发展及法律规制方向予以探讨的必要。另一方面,从学生素质来看,由于保险专业属于经济学,经济学科涉及的基础课程,如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财政学、计量经济学等,学生都有所学习,这就为保险法教学中引用法经济学方法奠定了基础,并未增加学习难度,反而更有利于学科知识及能力的融会贯通。

三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对策

(一)教学内容的拓展与改革

《保险法》现行课程体系是科学、合理的,引入法经济学教学方法,只需要在传统、单一的法律内容、案例等讲授方法基础上,用经济学方法来讲授同一内容,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深化。例如在讲授最大诚信原则时,除介绍基本法律规定外,还可以从博弈角度分析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不同阶段出现的心理想法、行为选择与彼此之间的互猜、期望与讨价还价,从而理清为什么法律将最大诚信原则细化为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四个细节规定,并分别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予以权利保护、义务承担、责任规制。在讲授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法,从预期社会成本角度分析损失补偿方式。在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复效和索赔中,则可以引入博弈分析和成本分析,从而理清保险法条款规定出台的原因和意义。此外,还可以从整个保险法的层面,通过数理统计地方或全国实际保险欺诈等违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的数据,采用回归等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各影响因素在实践中的表现,从而细化保险法对违规行为规制的有效途径及未来改进要点。由于法律的制定和研究具有路径依赖特性,对整个保险法修订还可以采用制度演化、路径依赖等制度经济学原理予以分析。通过交易成本理论研究《保险法》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二)教学方法的拓展与改革

引入法经济学教学方法,对保险专业的教学而言,还可以在教学方法上有所拓展。除继续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外,可以增加计量检验、模型设计和逻辑证明等实践操作法和案例研究法。由于经典的《法经济学》教材中,并没有专门提出《保险法》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这就使得在《保险法》授课中引入该方法时,需要根据课程内容灵活借鉴其他法律的经典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类推分析,或根据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予以创新分析,相比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等成熟的法经济学分析典型而言,保险法有更大的挑战和难度。

(三)注意事项

由于法经济学在我国引入时间较短,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学科,在知识普及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将其专门引入《保险法》课程教学中,还需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要注重“法律的地方性知识”特征。由于法律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色,采用经济学分析时需要结合现实体现本土法律特色,保险法亦不例外。二是注重案例材料的应用和分析。保险法讲授中本身就需要通过大量案例深化法律规制的应用,在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时,需要结合国外案例与我国的经验性案例材料分析相关理论,这既可以拓展同学们对国外《保险法》的了解,也可以增强国别法律之间的比较能力。

四结语

《保险法》课程是保险专业本科教学中教育部核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也是保险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在学科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授课中改变现有以法律、法条为主的讲授内容,结合经济学基础理论,从二者交叉结合的法经济学角度予以讲授,对改变课程内容的单一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经济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掌握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保险专业学生适应复杂、特殊、灵活多变的法律社会关系,提高因时制宜的应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在实践教学中有待逐步推广。

参考文献

[1]曾苏梅.《保险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2(5):138-139.

[2]李荣艳.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保险法教学中的应用[J].卫生职业教育,2008(14):74-75.

[4]赵婉华.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思考[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3(11):155-157.

[5]卢现祥,刘大洪.法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孙阿凡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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