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加盟网-建材加盟,建材加盟费查询,国内权威的建材加盟费查询网!
当前位置:建材加盟网 > 知识宝典 > 范文大全 > 出资权属证明

出资权属证明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03 06:07:44 | 移动端:出资权属证明

篇一:股东出资的程序和责任

股东出资的程序和责任(建议了解) 股东出资应当依据公司法相关规范确定的程序出资,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程序、期间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后,股东仍需就相关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文就股东出资的相关程序和义务、责任进行了简单描述,以供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履行出资义务的程序(适用于实际缴纳期间)

(1)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约定出资额度、出资期限和出资形式(构成),股东应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如约定设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实缴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约定设立临时账户(可约定确定设立前以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货币出资的,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该临时账户;

(3)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的,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4)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的,暂将该实物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设立后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以须经登记的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于公司设立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权属登记,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6)以不需登记的工业产权(如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7)以著作权出资的,如需登记,应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登记变更为公司所有(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不需登记的,应当将授权文书、权利记载文本等财产性文件交付公司;

(8)以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的,如需经登记的,应当于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如土地使用权等),无需登记的,应将相关权利记载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3.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置备的文件

(1)货币出资的,应当出具银行入资证明或验资文件;

(2)实物出资的,应当出具权属证明文件,须经登记的,出具产权证书;不需登记的,出具获取该物的合法证明(如购买发票等);实物出资还需出具价值证明文件,如评估证明文件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约定价值的,可暂时认可该价值作为出资,原出资人及其他同意股东承担价值担保责任;

(3)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需登记的,应当出具该产权的其他权利记载文件(如研发投入发票、相关技术资料等),出资人对权利瑕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应出具该工业产权价值评估文件,全体股东同意一定价值作为出资要件的,可以暂按该价值范围内作为出资,但原出资人及其他同意股东承担价值担保责任;

(4)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的,如需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权属证明,并于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如不需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资料,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付公司备存。

(5)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对相关物和权利进行价值评估或依约定价值出资,原出资人对评估价值不足出资额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意约定价值的其他股东同时对不足出资额度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程序特殊规定

1.发起设立的股东出资程序问题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应当足额认缴全部股份。

(1)发起人缴纳出资的形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发起人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但是,约定不得突破法律规定;

(3)发起人足额缴纳认购股份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出资。该规定约束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增资行为。

2.募集设立的股东出资问题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股本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

(2)发起人缴足认缴股本前不得对非发起人募集,也就是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全部认购股份必须先期缴足;

(3)募集设立的股份不得公开募集;

(4)公开募集的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起人认购股本必须足额缴足),经证监会核准。

3.其他类别的特殊公司从特别法规范,如对投资公司的规定、对金融类公司的规定等。

三、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

1.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或章程后,股东就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不论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股东均应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尚未出资的,应对其全部认缴出资承担出资责任;股东部分出资的,股东应当就未缴纳部分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2.股东出资瑕疵担保责任

股东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应对瑕疵部分为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股东应当赔偿该瑕疵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股东出资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因出资行为或实物、权利等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就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连带责任

其他股东同意部分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足、出资瑕疵,因而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损害的,该股东及同意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出足出资的,应当对未出资完成的部分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因瑕疵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损害的,同意的股东与该股东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二:知识产权如何出资

知识产权如何出资

一、知识产权出资需满足的条件

现行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是知识产权可作为公司资本的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适合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作为公司的资本构成,法律对此没有任何限制。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公司资本适格理论的要求,从而获得其作为公司资本的理论支撑,这是知识产权出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公司资本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出资目的的要求,此为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公司资本由货币出资与现物出资两部分构成,现物出资不仅指动产、不动产等实物,还包括债权、特许权、知识产权等所有非现金的财产形式。因此,现物出资即指非现金出资,是股东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履行出资义务。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是正确理解和确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现物出资标的物范围的理论基础。按照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求,以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具备五个要件: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收益性。所谓确定性,是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够特定化,明确、具体,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所谓现存性,是指为使出资者能够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事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且出资者对该物依法享有处分权。所谓可评估性,是指用以出资的现物必须能够进行客观评价,对无法进行客观评估的财产不能用作现物出资。所谓可转让性,是指为使股东能够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出资标的物应适合独立转让。依法不能转让的物,如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能用于出资;依性质不能独立转让的物,如不能分割的整体物之一部分,也不能用于出资。所谓收益性,是指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有益性。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财产,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不宜用来出资。

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标准的知识产权都可作为出资的标的物呢?我国学界一般都是从普通概念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对这一具体问题则少有涉及。从性质上看,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其权利对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如果仅从“知识产权”这一上位概念考察,其完全符合上文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五项标准,但是我们就此不能简单地得出所有符合这五项标准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性。本文认为有的知识产权并不适合作为公司的资本,而有的知识产权由于本身的特性,其作为公司资本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说地理标志权,是一定区域内从事与地理标志相关经营的全体经营者的共有权利,该项权利具有非独占性,任何经营个体都无权将该标志作为其个人财产据为己有;同时,虽然地理标志权具有财产意义,但是不具有能够转让的法律特性,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这是由地理标志与地理名称的一体性所决定的。还比如说商号权,它作为公司资本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即商号权的可转让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7月22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构成商号之一部分的行政区划限制了商号权的转让,因此商号权并不具有绝对的可转让性。具体来说,在商号所标明的同一行政区划内,商号权的转让可不受任何限制,该项权利作为公司出资是自由的。一旦商号权的转让超出该行政区划的范围,这种转让的限制就体现出来,即只能转让除行政区划部分之外的商号中的其他要素。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实体要件

知识产权的出资标的物除了具备前述五个要件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性要求,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的特点,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丧失专有性时,该项技术实际已转化为共知公有技术,不再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2、有效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由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产。这样的产权显然是不能被用于出资的。

3、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或高新技术,而不能是落后的技术,另外,阶段性的、不成熟的零散的技术成果同样不具备出资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有立法中已有体现此项要件的条款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必要性要求。不仅是基于知识产权出资与公司设立之间的关联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大力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今天,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打着技术出资的名义滥设公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而新兴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初衷和立法宗旨是鼓励以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为中心来创设公司。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要件

1、出资公示,公司股东应就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知识产权及与其相应的出资额、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写入章程。既可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便利管理机关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认定。

2、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其价值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评估能够避免过高或过低确定知识产权价额的倾向,保障公司的资产在账面上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反映,防止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这里只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中涉及的法律因素作一些探讨。

专利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还是外观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b“权利要求书”上说明的专利保护范围;c专利有效期长短;d专利年费的缴纳情况;e专利许可使用的状况;f该专利是否正被牵扯到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g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专利专有权还是专利使用权等部分权能。

商标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b是否属于驰名商标;c注册商标是否届满了“无争议期”;d注册商标是否快到了续展日期;e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商标专有权还是商标使用权等部分权能。

著作权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著作权人是否属于享有权利的人;b著作权保护期剩余期限;c在实行“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的作品是否在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d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版权还是其部分权能。

3、权利移转。知识产权应整体移转且无权利瑕疵,出资方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无任何权利负担,第三人不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合营各方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5]凡是以知识

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出资者提供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提交有关该权利的全面、完整、准确、可靠的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知识产权须不可分割地用于出资。专利权人不能仅以专利证书中的一部分权项作价入股。《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篇三:工商办理九种案件常见证据

工商办理九种案件常见证据

一、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㈡经营场地证明。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㈢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㈦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㈧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

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

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

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

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㈦其他相关材料。

二、超范围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超范围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超范围经营起止时间、超范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纳税情况)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等。

㈥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㈦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超范围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的证据。

2、超范围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与登记事项不符的现场证据、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对于擅自变更住所、名称牌匾的,应当拍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变更的时间及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或决议、宣传资料、名片等。㈥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收集登记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书。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涉嫌虚假的有关登记材料复印件。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及原因,有关人员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尽可能收集由法定机构出具的对虚假材料的鉴定结论。

㈤其他相关材料。

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手段、金额以及参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单位及人员,因虚报注册资本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是否改正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发票、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㈤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㈥其他相关材料。

虚假出资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由档案部门出具的公司有关股东出资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验资情况,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情况,财务记帐情况,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权属手续。

㈤与虚假出资款项有关的发票、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㈥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㈦其他相关材料。

抽逃出资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由档案部门出具的公司有关股东出资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公司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验资情况,登记后转移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及资金去向、用途,财务记帐情况,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抽逃出资款项有关的银行票据、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

㈤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等。

㈥其他相关材料。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㈡年检机关发布的年检公告、限期补检公告。

㈢实地年检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的现状、是否在登记住所、是否从事或停止经营活动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情况等。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当事人离开登记注册的住所不知去向,无法查找的,还应当收集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的提供方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笔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正当竞争常见案件证据

限制竞争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当事人据以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文件、通知、通告、合同等文书资料。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起止时间、方式、过程、范围、后果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纳税情况,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涉案行为相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经营收入、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㈤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2、滥收费用的,应当收集认定其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证据,如设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法律依据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经当事人确认的虚假宣传的资料。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

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现场演示和说明等。㈡确定宣传内容虚假以及引人误解的证明材料,如司法解释、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依据、消费者投诉(调查)材料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虚假宣传的情况(如手段方法、时间、次数、过程、内容、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提供确定宣传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虚假宣传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侵权产品名称、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侵权产品标识标注及包装装璜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侵权产品原物或包装装璜原件。

㈣被侵权商品构成知名商品的证据。如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以及获奖证明等。名称、包装、装璜属于被侵权商品特有及在先使用的证据。

㈤被侵权商品原物或包装装璜原件。

㈥该商品已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证据,如消费者投诉材料等。

㈦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侵权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名称、包装、装璜的设计使用过程,产品的产者、来源、数量成本、价格、标识标注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等)、是否知情、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㈧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㈨与侵权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以经当事人确认的库存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㈩其他相关材料。

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票据、财务帐册等资料。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支付或接受贿赂的目的、方式、金额、次数、时间、用途、记帐情况,支付或接受贿赂的人员及操作过程,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情况等。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经当事人确认的,用于商业贿赂的物证照片。

㈤其他相关材料。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经当事人确认的有奖销售的资料。如宣传单,宣传品,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等。

㈡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现场进行的有奖销售情况,如法定告知明示事项是否告知明示,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中否超过5000元,有无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及其采取的手段方式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违法有奖销售的时间,方式,设奖情况(包括设奖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不正当手段(包括

欺骗性手段、不履行法定告知明示义务的情况等),经营额、销售商品的质量价格情况等。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有奖销售现场的有关情况等。

㈥消费者的投诉材料。

㈦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当事人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还应当收集认定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是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等。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资料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资料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确认商业秘密的证据,如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被侵权人开发商业秘的过程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㈣被侵权人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的相关资料及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失情况。

㈤当事人实际使用的相关技术、经营信息资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实际使用的相关技术、经营信息资料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相关产品的生产数量、成本、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纳税情况等、是否知情、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库存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五、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

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出资权属证明》由:建材加盟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yuan0.cn/a/1275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