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篇二:山西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山西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69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09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37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992元/年(注: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篇三: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