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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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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本文关键词:法治,出路,困境,财政

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本文简介:财政法论文第五篇: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财政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体两翼”。“财政法治”与“法治财政”的内涵和侧重点有所相同,前者意指财政的法治化,后者是财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良好运行状态。财政和法治在起源、成型、演进的

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本文内容:

  财政法论文第五篇: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财政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体两翼”。“财政法治”与“法治财政”的内涵和侧重点有所相同, 前者意指财政的法治化, 后者是财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良好运行状态。财政和法治在起源、成型、演进的源流上具有密切关联。我国财政法治化过程面临着法治政府建设滞后、对纳税人重视不足、财税改革方式自身问题等障碍, 出路在于以法治财政为目标, 发挥好财政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

  关键词:财政;法治;国家治理;

  一、引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二者是国家治理的“一体两翼”。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必须依赖财政以法治化的方式发挥职能作用。在财政定位空前提升、财政功能超越经济范畴束缚、财政学科谋求自我突破的今天, “跳出财政看财政”---在财政问题研究中引入法治元素, 这既很必要、也很有可能。

  从词组形式上看, “财政”和“法治”可以结合为“财政法治”和“法治财政”, 不同的次序强调的重点也不相同:“财政法治”侧重于财政的法治化, 表现为完备的财政立法、有序的财政执法 (依法理财) , 是把财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的过程;而“法治财政”则是依法理财所遵循的目标, 侧重于对财政法治效果的描述, 是在国家治理的宏观维度下财政规范、健康运行的理想状态。与词组的区别相对应, 传统的法学和财政学研究也基本沿袭了类似的划分, 简言之, 法学主要研究“财政法治”, 而“法治财政”则事实上是财政学的研究对象。本文尝试从这两种研究视角出发, 着眼于融合二者差异、实现优势互补, 进而提出一些思考。

  二、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

  财政学和法学分属不同的学科。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 财政学和法学两个领域的学者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但在预算法通过后, 囿于学科限制, 跨学科的研究讨论逐渐趋向平静。当前国内透过法学视角分析财政相关问题的研究, 多由法学学者进行, 切入点也各不相同, 简单概括如下。

  一是研究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本质等本体问题。熊伟认为,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主义等 (2004) 。[1]崔巍和胡业勋认为, 政府财政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民主财政、法治财政、人权财政, 蕴含着法定主义的本质属性 (2015) 。[2]

  二是研究财政宪法或财政权与宪法的关系。源于财政法治与民主宪政理念密不可分的渊源, 学术界从宪法视角分析财政法治, 已成为一种研究潮流。李龙、朱孔武认为, 财政立宪主义是国家和人民在公法上财产关系的理念与原则, 涉及赋税、财产征收以及预决算等一切财政行为。财政权问题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 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 (2003) 。[3]朱大旗、胡明认为, 财政入宪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财政正义、财政民主、财政法定构成了财政入宪理念的基本维度。 (2013) 。[4]

  三是研究某一财政领域的法律问题。刘剑文认为, 加强财税法治建设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应当从摆正财税法的性质定位、调整立法主体的结构、加快立法或修法进度、理顺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等角度切入, 达到财税法律体系完善、法治观念融贯、法权配置协调的“良法善治”目标 (2014) 。[5]另外有学者对预算法 (高培勇、马蔡琛, 2004) 、[6]税法 (李香菊, 2005) [7]等领域的改革进行了研究。

  四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研究财税法的功能。丛中笑认为公共财政必须以法治国家作为基础, 法治财政是公共化、民主化、非营利化、运行机制规范化的财政 (2009) 。[8]肖京认为必须准确把握预算法的经济法和宪法双重属性, 两种属性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当中 (2015) 。[9]陈龙认为要通过税收法定、预算法定、财政关系法定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5) 。[10]

  与国内研究方向的集聚性不同, 国外对财政法治的研究呈现出发散状态, 不仅关注财政法律制度本身, 同时还从政治、公共管理、社会、伦理等角度对纳税人权利、公民权、社会权、福利、绩效预算、纳税人服务实践等财政法治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11]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 过去国内研究多立足财税法治的视角, 围绕财政入宪、预算法修订、税种立法等财税改革热点的研究多, 问题域仍处在国家财政权力的规范配置、公民财政相关权利的设定和保护、权力 (权利) -义务的关系与调整等法学研究的进路。而西方学者的研究视野和范围, 事实上已经超出了财政法治的局限, 目光更多投向财政法治所带来的人权保障、民主制度构建、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等方面, 实质是在研究法治财政。近年来, 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提出, 法学和财政学者不约而同地将研究视角转向国家治理下的法治和财政, 这与国外的研究方向有并轨趋势。但当前更多的是研究财政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如何在国家治理中协调发挥作用等, 是一种诠释性、构造性的研究, 缺乏从财政和法治的理论牵连、功能互联、问题串联等角度的分析, 缺少系统的制度总结和深层次的理论阐释。

  三、财政、法治和国家治理的源流

  财政和法治在本质上相通、理念上相近。财政起源于对公共财产的分配;而法则是分配环境稳定性、分配程序正当性、分配结果公允性的保障, 是调和各种利益冲突的工具。现代财政理念和近代立宪法律思想相伴相生, 并与法律思潮的涌动同频跌宕。

  (一) 起源---以神之名。

  国家产生于人类共同生存的需要, 是人们本能地为了结群对抗自然环境形成群居氏族, 并随生产力发展进一步担负管理复杂社会体系、公共安全防御等职能的必然结果。在原始社会和早起奴隶社会, 生产力十分低下, 自然环境恶劣, 人们不得不组成团体相互帮助来化解各类风险, 满足生存需要。人有男女老幼、病残康健之分, 生存环境也有丰欠顺逆之别, 起源时期的财政最初只是为了对公共财产进行集中、公平地分配, 以自发的制度来矫正、弥补自然状态下的不平等, 以此维系群体的完整存续。而分配的依据以及从事分配工作的人, 则是代表着当时公平正义来源的神灵和传递神谕的神职人员。[12]后者在掌握“财政权”的同时, 也当然地掌控着另外一把利器---法。在运用法的裁判功能进行定纷止争的同时, 也使公共财产的分配更具有了合理性和权威性, 不至于因分配不公引发冲突而导致集体分裂, 为维护公共关系、促进集体生产、巩固社会和国家的成熟奠定了良好的秩序基础。

  (二) 成型---为权利而斗争。

  现代意义上的财政和法治, 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1688年光荣革命以及美国1775~1783年独立战争的历史看, 财政诞生之初, 制度初衷主要是抵制征税、限制王室财权等方面, 这种对财政权力加以约束的思想, 恰恰也孕育出以控权、分权为要义的宪法精神, 以此为逻辑起点, 由限制国家的财政权自然而然地衍生出对民众财产权的保护。私产、私法的概念从遥远的罗马法时代 (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6世纪) 苏醒, 伴随资本主义的兴起, 在欧洲大陆冲破了封建君主“君权神授”、“王权不受限制”的桎梏。财政学的“官房时代”所依赖的“秩序国家”也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保护私人权利的私法自治原则摧垮, 财政学从王室统治国家的“官房”走出来, 向经济领域收敛, 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 “法治国家”成为新时代的特征。[13]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民商事立法的经典。拿破仑曾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 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 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 这就是我的法典。”民法的重要价值可见一斑, 它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在法治理念上也影射了国家与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人的关系。民法确立了平等、自治、等价交换等市场规则, 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 抽象并抹杀了现实当中的不平等因素, 在尊重个人主体性、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同时, 也弱化了国家对个人的管理色彩和干预责任。

  沿着这条脉络向前追溯至罗马法, 私法人格的出现最初是伴随着财产归属于个体家庭、归属于家长---与共有财产分裂的过程---即财产的私有化而出现的。对个人而言, 财产是人格的必备因素, 决定了人格的存在和独立, 决定着人格自由的范围和程度。随着资产阶级的崛起, 人格具有了超脱的地位, 逐步与财产断开纠葛, 成为了法律上的自在范畴。

  这个过程, 恰是国家财政定位逐渐由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社会发展之学向自由放任经济学的附庸蜕化收缩的过程。从人格与财产的法理逻辑出发, 市场经济建立在人格平等和财产权利神圣等私法自治规则基础上, 国家的职能被严格限定, 只需要提供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环境, 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 保护好私人财产而不介入私人活动。于是, 政府“守夜人”的角色同时在法律和经济领域盛行, 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都按照这个准则运行。这当然迎合并促进了资本主义迅速自由扩张的经济需要, 并在理念上形成了经济领域的法治惯性, 使市场经济打上深刻的法治烙印。

  (三) 演进---强国之道。

  国家治理涉及方方面面, 经济社会发展是其主要内容, 治理主要是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直接和间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14]在经历了资本主义几百年来经济发展由放任到垄断、由繁荣到危机、由复苏到停滞, 以及社会发展方面形影不离的贫富分化、失业动荡, 经济理论在残酷现实面前显得苍白而无力, 单纯将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要素化地纳入生产函数进行分析的做法, 已被历史证明不合时宜。于是便需要政府弥补市场失灵, 介入经济领域施加干预, “公共财政”理念也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作为介入工具的法制, 可以提供形式便利, 充当政府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活动的“手臂”。但市场失灵却无法直接为政府介入社会领域提供充足的正当理由。

  从法治角度看, 恰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社会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15]个人化身为劳动力, 成为市场流动的生产要素, 以家庭为核心的人际关系网络逐渐弱化、淡化, 使传统熟人社会中家规、乡约、风俗等治理方式失效乃至解构, 取而代之的是以契约为中心的经济关系和以法治为中心的治理模式, 从而为政府以法治方式干预社会关系提供了可能性和接触窗口。[16]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一系列社会法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没落时登上历史舞台。在法的权力 (权利) 配置与确认这一初始功能方面, 治理方式的改进更多是工具理性的表现, 背后暗含的是以财政为资源配置纽带的利益调整。无论是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边界的确定, 还是社会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责的划分, 都是财政以法治方式所搭建起来的基本制度框架, 也是宪法关系和基本法律制度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财政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1) 通过规制以财政权力 (权利) 与义务为核心的财政关系, 实现对国家财政权和公民财产权、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自主领域、政府活动空间和市场自治领域的调整。更何况, 法治本身也可以看做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

  通过上述源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国家治理中的各方主体 (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等) 处在一个富有弹性、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中, 作为配置、调节各方利益的枢纽, 财政的职能定位因应当时经济社会环境和法治等国家治理元素的实际需要而放缩。换句话说,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财政服从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目标---大国治理需要大国财政。这对我国当前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四、财政法治的困境与出路

  长期以来, 财税体制改革被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而财税法的变革, 因其是各方利益聚集的枢纽, 改革较之于空洞的民主法治口号, 更偏向于低调务实, 而且容易达成共识, 故被有的学者称作“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声与推手”。 (2) 我国的财政法治处于刚刚起步状态, 直接表现在诸多财税活动依据的法律屈指可数, 更多的是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乃至行政命令等。财政立法建设推进速度缓慢, 不仅仅由于我国改革过程面临较复杂的形势, 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其深层次原因还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财政是一种国家活动, 核心主体是国家;同时, 财政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提供物质基础, 体现并规定着以政府为化身的国家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因此, 讨论财政法治, 离不开对政府法治的研究。可以说, 政府或者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程度, 直接体现着财政的法治化程度;反过来, 财政法治化也是政府活动法治化的关键。我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 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 企业和个人是行政权力的附属品, 不存在多元主体的治理, 当然也不存在财政和法治意义上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这决定了政府有着超脱法律约束的权力。[17]近四十年的改革, 适逢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式微、国家干预主义抬头, 这契合了我国的经济传统和发展实践, 导致在市场化、法治化过程中, 政府始终处在与市场、与社会等诸多关系的中心位置。与西方代议制下的选举压力和市场推动不同, 我国的政府法治化是政府自上而下主动限权、分权的过程, 是“自我革新、自我革命”的过程, 财政权又是政府运行的核心权力, 牵一发而动全身, 控制了财政收支就等于扼住了政府的“命脉”。从这个角度讲, 财政法治化需要国家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才能进一步推进。

  二是对纳税人的重视不够。财政主要关注政府、市场、社会等国家治理的宏观主体, 在其微观视野里主要是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人。这与法治对个人权利的关注相重合。纳税人是财政法治乃至整个国家法治的动力源泉, 也是法治财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最终受益者。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对纳税人的权利不予置喙, 忽视了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 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缺陷。在税收实践中, 征税机关的“权力本位”现象一直较为突出。对纳税人提供以程序正义为核心内容的权利保障, 是法治的应有要义。从近代财政制度建立之时, 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开展活动的监督、对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权利救济的保障, 都是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 从财产关系上看, 公法财政权与私法财产权相对, 征税实质上是对私人财产权的损害, 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有偿对价的财产关系是矛盾的。无论是基于税法对侵权违法性的阻却力, 还是社会契约论、委托-代理理论中纳税人对自身财产权的合意放弃, 都需要以税收的法治化为前提。正是税收的法治化, 其范围、规模和程序都被严格地限制, 才使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间的产权变更形成闭合的法理逻辑。另一方面, 从税收的特征看, 虽然无偿性是税收的基本特征, 但政府征税形成的财政收入是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长远和全局视角来审视, 税收又是“有偿”的。这就延伸到另一个话题, 即税收负担问题。私法强调公平正义和等价有偿, 这些理念与税负的债务关系说一致, 纳税人的税负既要遵循公平原则、量能负担原则, 同时还要满足比例原则, (1) 即征税必须具有适当性、必要性、损害最小性。我们一直强调衡量宏观税负要纳入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提供公共服务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8]这也是比例原则的一种体现。

  三是财政改革方式问题。渐进性改革在降低改革成本、顺利推进改革进程的同时, 也带来过大的制度弹性、缺乏刚性等问题, 在实施中形成逆向规避诱因。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在XX主导下“摸着石头过河”一步步走来的, 除分税制以外的财税改革, 大多是间接性和具体化的改革, 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改革开放初期, 在打破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后, 采取了变动频繁、形式多样的“包干制”。这种反复探索尝试的放权、分权过程, 虽然有助于释放地方政府、社会、企业、个人长期被压制的经济活力, 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央地政府、政企之间就核定基数、上解数额、留存比例等问题频繁纠葛, 进行讨价还价式的“一对一”谈判, 不仅不利于形成稳定的财政关系, 而且助长了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 并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易引发道德风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 20多年来, 财政体制也一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不断深化处在动态调整中。法治的原则之一是规则的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亚里士多德认为, “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 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 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 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1) 法律如此, 法治亦然。“治大国若烹小鲜。”在财税立法缺少宪法或基本法律层面的规范指引、财政体制缺少总体设计和统一规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界定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下, 财政体制经常性变动, 无疑会对财政法治形成掣肘。

  我国财政一直处在“行政财政”模式, 未能上升到财政法治应有的较高立法位阶, 因而造成了财政活动的不确定性, 诸如当前存在的财权分散、预算约束性不强、地方债务隐患、财政运行机制不合理、税收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都与财税法治的落后有着撇不开的关系。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财税改革的进展, 也给国家治理带来风险。法律制度可以视作应对制度危机、消解治理风险的经验总结, 是制度理性的沉淀, 是国家治理的底线。财政危机就是一种制度危机, 是在财政权力配置和约束、财政制度运行不畅等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财政法治化是化解财政危机,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之一。“法治化”不单是“法制化”, 它要求从思维方式、制度环境、政策手段、行为模式等全方位的法治化, 由形式意义的“财政法治”实现实质意义的“法治财政”。良好的法治财政不仅可以反作用于财政法治本身, 同时还可以保障、督促财政制度进一步规范、健康运行, 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五、从财政法治走向法治财政

  法治财政是财政法治的升华。2016年5月, 财政部印发《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从七个方面 (2) 对建设法治财政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作了部署, 较为重要的是“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两项任务, 这必须建立在财政法治基础上, 以法治精神和理念辐射并规范财政活动, 是法治财政的理想形态。财政在国家治理中肩负着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职能。法治财政应当辅助这些职能的有效发挥。

  首先, 在资源配置方面, 应着重提升财政支出的法治化。资源配置功能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的方向、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相对于税收的利益剥夺属性, 财政支出具有利益给付的性质, 这使得以权利保护为重心的法律对支出规制的重视不够。我国目前除《政府采购法》以外, 在财政投资、贷款、转移支付等方面均没有成文法律。在利益驱使下, 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动机和行动选择, 当法制不周延、执行有漏洞时, 巨大的利益诱惑会让“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偏离合规方式。 (1)

  同时, 由于法定的财权并不集中, 相当数量的行政部门保有预算二次分配权, 资源配置不能实现真正的通盘考虑, 预算支出碎片化、支出结构僵化、预算弹性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参考国外经验引进的绩效预算制度, 由于信息反馈机制、投入-产出评估机制、财政责任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 对支出的约束力有待加强。这些问题, 都应借助财政支出的法治化进行解决, 通过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明确财政配置资源的范围、方式, 从“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领域退出来, 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同时要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严密的转移支付决策、标准、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升支出透明度, 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 扩大社会监督途径。

  其次, 在维护市场统一方面, 应着重提升市场的平等性。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也是法治保障下市场经济的自发规律。法治财政主要是为市场提供清晰的产权界定、良好的竞争环境、公正的竞争规则, 从“破”和“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 要破除各地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严格市场准入、资质要求等行政许可的设定、审查、清理, 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同时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 消除“税收洼地”, 实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 要完善对各类产权、各类生产要素的平等保护。在以产权自由流动和重组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 不仅对私有财产、更要对包括国有资源在内的公共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流失。注重对创新科技、新型商业模式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 充分发挥其经济潜质, 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再次, 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 应着重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公共服务用来满足民生需求。我们一直强调“民生财政”, 它不应仅是一种价值取向, 不能只停留在目标层面上的, 还应该有具体制度设计的支撑, 否则只能沦为口号而被“遥望”。其一, 我国没有建立起与私人财产权相对应的完整公共财产制度, 公共预算收入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之间缺乏统筹支配管理体系, 导致调度、使用公共资源存在巨大的制度交互障碍, (2) 对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不足, 限制了财政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在这方面应当进一步改进。其二, 应当重视城乡、区域、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与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相互促退”的制约关系。城乡流动性、社会贫富差距与犯罪率的关系被法学界持续关注。 (3) 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生的现象, 其解决途径不能单纯依靠法治, 尤其不能回避其背后所暗含的财政问题。城镇化对法治财政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当多的流动人口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产物。部分流动人口无法融入城市生活, 城市对他们的接纳程度也不够, 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不完善, 在社会管理的末梢环节还存在法治盲区, 导致一些人不能安居乐业, 滋长不满情绪。而无论司法还是日常的社会管理, 对社会危害行为人的防范、矫正以及重新接纳, 都会将原本有限的财力投向治理“负能量” (不是从正效应的角度改善国家治理) , 无形中增加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本。在新型城镇人口结构和阶层划分下, 如何从社会保障诸方面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权益, 提升他们的获得感, 维护社会稳定, 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 这是法治财政不能忽视的。

  最后, 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方面, 应着重实现法治财政独有的制度文明。如前述, 财政的职能定位随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而放缩。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行政架构复杂的大国, 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决定了财政、法治等治理工具, 都必须与大国的地位相匹配。实现长治久安, 必须依靠良好的制度, 对法治财政而言, 必须建立一套有序运行、良性互动、自我改进的制度机制。基于财政内在的支撑、引导、限制政府活动的作用, 以及法治固有的规制、监督机能, 且二者在多元主体治理方面都是开放性的, 都是参政议政、实现政治民主的重要途径, 从而可以将民主、制衡、公正等现代治理理念牢牢镶嵌到国家治理全过程。当然, 这中间会遇到一系列障碍, 比如作为起源于西方国家的财政制度在引入我国时是否存在“水土不服”问题, (1)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治稳定 (地方自治的程度) 的影响等。这些国家治理实践和理论上的问题应当成为法治财政不断完善的动因, 促使各项制度更加完备、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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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谢旭人主编:《中国财政改革三十年》,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第74~113页。

  注释

  1 当然, 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定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时代背景。我国1954年宪法的前身是《共同纲领》, 当时的侧重点主要是政治协商, 所以经济性特征相对较弱。1982年宪法沿袭了这个特点。改革开放以后的四次修宪, 绝大多数内容都属于经济领域, 这可以看作是对上述规律的回归。
  2 刘剑文:《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 载于《法学》2014年第2期, 第3页。
  3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概念, 最早起源于英国, 在德国正式确立, 后被广泛应用于公法领域。它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相对比, 是适当的、妥帖的。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 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第81页。
  5 包括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6 诸如层出不穷的套取财政贷款、骗领财政补贴、骗取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即可证明。
  7 国企上缴利润比例长期较低即是典型例证。尽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2020年提到30%, 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但截至2016年年底, 我国国有企业总资产高达1 317 174.5亿元, 2016年利润为23 157.8亿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601.84亿元,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为11.2%, 上缴比例仍旧明显偏低, 即便这些资金也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再投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达2171.46亿元, 广大百姓很难享受到国企的经营红利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网站) 。
  8 据2012年数据统计, 流动人口犯罪已占各地犯罪总数70%以上,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甚至达到90%。参见《流动人口犯罪得重视了》, 载于《检察日报》, 2012年3月7日。
  9 典型的如一些地方政府借PPP变相举债, 表明我国借鉴的PPP模式在有的地方已经与本土实践相结合而走向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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