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范文网为您提供各类范文参考!
当前位置:76范文网 > 知识宝典 > 范文大全 >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2-09 13:47:38 | 移动端: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本文关键词:两种,理性,哲学原理,分析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黑格尔将康德的先验形式原则与现象界的经验事物进行了客观唯心式的结合,主张理念在历史进程中通过扬弃自身获得现实性。文章认为在法哲学中,这一思想表现为黑格尔承续了康德重视国家产生的必然性的深刻观点,然而却更进一步地认为现实伦理同样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由此便混淆了法律的先验理性与经验理性,其根本原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黑格尔将康德的先验形式原则与现象界的经验事物进行了客观唯心式的结合,主张理念在历史进程中通过扬弃自身获得现实性。文章认为在法哲学中,这一思想表现为黑格尔承续了康德重视国家产生的必然性的深刻观点,然而却更进一步地认为现实伦理同样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由此便混淆了法律的先验理性与经验理性,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将物质实践与精神成果进行了因果倒置。

[关键词]先验幻相;法哲学原理;先验理性;经验理性

黑格尔的国家—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该书也是其晦涩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以及西方辩证思想的集大成者,在承续康德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康德在反对莱布尼茨的独断论时指出,人类不能通过形而上学获得任何客观有效的知识,并提出了“先验幻相”概念予以说明。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提出“绝对精神”,并且将之贯彻到法哲学。在这一过程中,黑格尔对康德继承了什么,回避了什么,又发展了什么呢?这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产生了哪些关键影响?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理性对整体进行追问产生“先验幻相”

如康德所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这是没有任何怀疑的”。①如果知性脱离经验会怎样呢?康德提出了“先验幻相”的概念。所谓先验幻相,简单说就是指在没有物质经验作为基础的情况下,理性通过自身演绎产生的幻相。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就在于,在我们的理性(它被主观地看作人的认知能力)中,包含着理性运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准则,它们完全具有客观原理的外表,并导致把我们的概念为了知性作某种连结的主观必然性,看作了对自在之物本身进行规定的客观必然性。”②这就是说,人们把思维中基于对形而上学的无限性需求得出的逻辑结论,误当成了客观世界真实存在的实体,因此产生了虚假的幻相。先验幻相的结果就是产生不可避免、不可解决的矛盾,这就是“二律背反”,也叫“先验矛盾”。③例如,上帝存在或不存在都是谬误,因为它们在客观上均不可证明。不过康德也认为,先验幻相的产生又是不可避免的,人们总要以其作为行动的理想。尽管如此,把主观的幻相与客观的现实进行区分,避免把幻相当作实体,仍然意义重大。黑格尔并不同意康德把理念与知性单纯进行区分的态度,而主张概念应在客观的发展过程中来实现自己。

二、法律的“先验理性”:国家和法律并非通过契约产生

关于自由的客观法则,即外在世界中自己和他人的关系问题,康德同样一以贯之地区分先验与经验。康德指出,“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⑥这项原则和社会契约论表面相似,实则不同。康德认为,“这些法律必须要被看成是先验的必然,也就是,它们一般地来自外在权利的概念,并不是单纯地由法令建立的。”⑦康德并不同意国家和法律由人民自己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原始契约的观念,仅仅是为了便于理解,而法律的普遍必然绝对不能来自每个人的同意,也不是多数人的同意,而是来自理性的意志。基于此观点,康德说:“在任何情况下,人民如果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因为唯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的和有秩序的状态。因此,对人民说来,不存在暴动的权利,更无叛乱权。”⑧对此,黑格尔与康德的观点大体相同。黑格尔也明确反对法律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卢梭的契约论中所讲的意志仍然是单个人的意志,“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⑨与卢梭赞美暴力废黜暴君不同,黑格尔说:“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⑩应该说,这是德国古典哲学高扬理性的必然逻辑结论,它也超越了先前幼稚的幸福论或契约论,认识到国家产生的必然性以及伦理命令对于个体的先验性,这是深刻和值得肯定的。但是,二人对于先验理性的界定却大不相同。康德认为法律的先验性是指“人与人之间自由共存”这一形式性的原则,而黑格尔反对康德的形式主义,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同样来自绝对精神,是这一先验实体必然发展过程中的阶段。黑格尔说:“在康德的情形,原则本身还不存在,至于他认为不该有什么矛盾,这一标准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什么东西都没有的地方,也就不会有矛盾。”􀁉􀁓于是黑格尔将家庭、市民社会、君主等经验性的东西与先验原则结合起来,要求从历史的必然性上把握它们。例如,在论述先占取得制度时,黑格尔说:“最先一个人就是合法所有人,其理由并非因为他是最先一个人而已,而是因为他是自由意志,其实,由于其他一个人继他而来,他才成为最先一个人。”􀁉􀁔这就是说,先占取得制度表面上看是基于“先来后到”的外在规则,但是,其普遍必然性的效力却不是某个外在规则所能提供,而是由意志本身决定。即,意志存在并外化到客观规则上,建立起伦理和法律。反过来讲,若无此意志为基础,“先来后到”的规则也就不能被遵守和执行。再如,黑格尔在论证奴隶制度具有合理性时指出,“某人当奴隶乃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正与某个民族受到奴役是出于它自己的意志一样。……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可见,由于黑格尔试图从精神实体中推演出伦理和法律,这就导致在他的理论中,法律的内容也以一种必然性的先验面貌呈现出来。

三、区分法律的“先验理性”与“经验理性”

实际上,具体的法律内容,如先占制度、奴隶制等等,本来都是特定时空的产物,它们首先受到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其次也受到不同文化积淀的限制。先占制度在西方与在我国,范围上就有较大的差异;而奴隶制也是因为比原始社会更能保存战俘生命、提高生产力,才能成为一个历史阶段。所以,它们没有绝对的必然性。例如,有的族群可以因为外来文明的入侵或者和平统一,不经过奴隶制直接过渡到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这些伦理、法律内容由当时具体的社会情况决定,也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其中有的是突变,有的较为缓和。可以看出: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无疑是经验性的,由当时的物质情况决定。第二,这种经验理性与康德所说的先验原则并不矛盾。后者是指不管何种社会形态,人群都要以国家的形式存在,既然要结成国家,就一定要有一个全体普遍服从的理性原则。即,康德认为的“先验”仅仅是那种必须统一结合成国家,以及全体人民都要克己复礼、遵守法律,成为文明社会中的公民这一形式。而国家的具体结构如何设计,法律内容怎样,人们有哪些权利,都没有绝对的必然性,而是需要群体,包括人民和君主,根据具体情境主动去实现并改良的。它不来自神意,而纯粹是人自己的事情。这是不是说伦理和法律的内容就没有任何必然性的规律呢?黑格尔曾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对于这句话,应当注意,黑格尔强调首先应当区分“现实”和“实存”两个概念。“现实”是有特定含义的,即必须从“整体”和“统一”出发,才能理解现实。“如果这种统一不存在,那种东西就不是现实的,即使它达到实存也好。一个坏的国家是一个仅仅实存着的国家,一个病躯也是实存着的东西,但它没有真实的实在性。一只被砍下来的手看来依旧是一只手,而且实存着,但毕竟不是现实的。”􀁉􀁗所以,现实性就是必然性的展开,它不仅仅是实存,而是包含着必然性的实存。虽然现实的东西是特殊的,但是它内在地包含于整体之中,是整体的一个必然阶段。在黑格尔这里,必然和实存都不是真理,只有体现必然性的实存,即现实性,才是真理,才是真实历史进程中的一环。亦即,那些体现必然性的国家,才是现实性的好的国家,否则仅仅是实存的坏的国家,就如同被砍下来的手一样。可见,黑格尔具有一种强大的历史感,这种历史感由某种必然性占据中心地位。笔者也认为,只要不超出一定的范围,伦理和法律的内容也有着必然性的一面。关键就是如何确定这一范围。按照康德的先验形式原则,人们之所以“必须”成为国家成员,毕竟也是为了使群体生存下去。而群体生存,首要的就是物质基础,即以经济生活为根本的社会存在。而经济的向前发展恰恰就具有一种合乎规律的必然性,亦即,在全人类范围内,生产工具的变革,刀耕火种逐步发展到机器大生产,有其历史的规律性。即使有突变或复辟,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的前进也大体不脱此轨。人们通过物质实践,将自由意志与外在世界互相作用,不论是经济生产,还是伦理生活,都从被奴役发展到获得自由,这一历史进程有其必然性。只有从这一视角理解黑格尔的“两个凡是”,才能解释其必然性的真义。所谓“法律是自由理念的定在”,就是指法律具有体现经济必然规律的历史阶段性。这个阶段虽尚不能够完全自由,但由于它体现了合规律(首先是经济规律)的实在性,所以它是有效的、真实的、必然的。例如,奴隶制是基于自由意志的服从,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有其具体的理性依据,表现就是适合当时的经济基础及社会环境。我们不能站在现在的历史阶段否定奴隶制的合理性。人们基于先验形式原则(必须结成国家)和当时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使奴隶制成为了群体奉行的伦理、法律。可见,法律内容虽然是经验性的,但是这种经验理性内部却蕴藏着历史的必然。过犹不及,若脱离了具体历史阶段,脱离群体性的物质生存这一基础去讨论必然性,就会出现幻相。如前文所说,康德提出先验幻相概念是为了防止认知闯入经验所不能涉及的领域,从而即使在主观上具有逻辑可能性的概念,也不具有现实的客观必然性。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正是一个没有经验支撑的追问“整体”的主观概念。例如,关于个体和群体的关系,就应当在历史中具体考察,情况多种多样。但黑格尔从整体的客观精神出发说道:“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这在战争等情况下或许是合理的,但是却不能普遍必然。可见,黑格尔的理论确实有导向集权的总体主义的危险,所以被人们说成拥护军国专制、普鲁士王朝的官方哲学家就不足为奇了。

四、结语

综上,伦理和法律制度一方面以先验理性作为一种统一的力量,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经验理性寻找适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规则,将二者结合,方能形成以群体生存为基础,又体现历史规律的法律制度。如果不注意区分二者,不将法律的规律建立在经济生活上,就会带来一种神秘主义,并把某种制度说成绝对的不可违抗。这种把基于群体经济生活所带来的规律性替换成主观幻相的做法,理论上属本末倒置,现实中也会带来恶果,应注意区分。

作者:张晨 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法哲学原理两种理性分析》由:76范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yuan0.cn/a/12596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