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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研究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2-09 13:36:48 | 移动端:一带一路建设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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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研究 本文简介:商标权论文(汇总10篇)之第四篇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增加,各国对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有着强烈意愿。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体系,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互通时,我们发现,受到经济强国品牌的冲

一带一路建设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研究 本文内容:

  商标权论文(汇总10篇)之第四篇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增加, 各国对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有着强烈意愿。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体系, 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互通时, 我们发现, 受到经济强国品牌的冲击,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不够完善;政府对品牌扶持力度弱;企业自身对品牌缺乏创新意识。因此, 本文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往来中, 对我国如何进一步加强商标权的保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希望能为商标权的保护工作尽微薄力量。

  关键词:一带一路,商标权,品牌,国际保护

  一、商标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增强的现今, 企业利用商标权在海外名利双收的现象非常普遍, 所以加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一) 立法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1.《民法总则》中条款少, 力度弱

  201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可谓是在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纵观整本总则的内容,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仅有一百二十三条, 《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明显的宣示性, 但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进行了概括式、原则性的规定, 其涉及面窄, 内容有限, 力度薄弱。

  2.《商标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权法也日益完善, 为了应对市场的多变性经历过几次修正。纵观我国的商标权的立法历程, 发现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模式是“义务为主, 权利为辅”, 这种模式的重点不在于保护私权利, 而在于去维护公共利益及便于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商标经过权利人发明并注册已成为商标权人私有的“物”, 商标权人对其有所有权, 介于此法律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制度应适用于商标权人, 以管理和惩治的立法理念应转变为以服务和保护为主。

  3.《商标法》在执法的具体规定上存在问题

  在商标权立法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力度欠缺之外, 我国商标法在执法过程中“管理为主”的作风也是商标权未能有效保护的原因。商标主管部门以管理的为本位而非服务为理念。再者行政手段缺少相对的稳定和客观、缺乏一定的可预见性, 这就使得商标权的保护充满了很多不公平现象。

  4. 对于国际公约的制定参与不强

  我国加入主要的商标权国际保护公约时间较晚, 这些公约基本上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思为主制定的, 其中某些规定必然是不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 因此我国在履行这些公约义务的同时, 要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力量, 与更多的国家签订互惠互利的双边条约, 另一方面在尊重各国的国情,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商标保护现状的基础上, 积极筹建更公正合理的商标国际保护公约。

  (二) 我国政府部门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方面通常角色缺位

  我国政府部门角色缺位, 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相应职责。就像在组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维权方面, 未能充分表现出政府部门的积极态度。因此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模式, 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适应当下的服务节约型政府的改革的趋势。

  (三) 企业对商标权国际保护的优越性和重要性的认知水平不是很高

  目前, 很多中小型企业考虑的是以较少的支出获得较大的收益, 对于前期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往往是观望的态度。许多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更重视短期的经济效益, 对于无形资产认识不足, 势必导致未能具有前瞻意识, 等到自己的产品经过积累和发展达到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时, 被其他国家看中, 进行市场抢占, 我们企业失去先机, 造成利益损失, 这就是缺少对于自主品牌的保护, 企业对于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认知水平不高, 以致在获取国际市场时才发现出了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下:1、我国商标权法立法环境的滞后;2、商标权国际合作与国际保护力度薄弱;3、我国企业知名品牌少, 品牌价值低, 竞争力不强;4、我国商标权被捷足先登, 被抢注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无时无刻警示着自主品牌保护在涉外贸易中对我国企业的重要性。

  二、企业的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企业商标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愈加显现, 品牌竞争愈发激烈。诚然商标权是商标所有权人对自身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但伴随“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发展, 沿线国家对各国企业自主品牌的意识的提高, 商标权的保护已经不能仅限定在各国国内的保护,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二) 有利于提高我国商标的质量

  (三) 有利于简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

  (四) 有利于节约商标国际注册成本

  三、对企业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建议

  (一) 加强立法, 完善司法, 保护企业商标权

  1. 加强商标权国际保护的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为了履行《TRIPS协定》, 我国《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 既可以引导我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理解, 又能避免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再者在提高注册效率方面, 依据相关国际条约之规定, 商标权人只需向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组织提供一份申请, 并附上自己意欲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名录, 支付规定的费用, 该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得批准, 则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即可在上述被申请国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顺应国际做法, 将符合国际注册条件的商标予以明确规定, 鼓励其进行国际注册, 做到“一次注册, 多国保护”。

  2. 完善商标权国际保护的执法方式

  最高法连续发布了两批“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诸如大家都熟知的唯冠与苹果的iPad之争, 最终以唯冠胜利告终, 中国小民企与国际商业巨头的争执, 在许多人看来就是鸡蛋碰石头, 但是有的时候鸡蛋可以磕碎石头。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时候不衡量谁是“石头”谁是“鸡蛋”。各级人民法院应公正高效地审结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 加大力度惩治商标侵权行为

  2017年9月XX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这是近年来中国政府首次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项行动。这种全国范围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应持续坚持, 为我国企业在外投资提供法治保障。

  (二) 政府应角色回归, 保护企业商标权

  由各省政府的2018年公告中可以看出, 政府在企业品牌建设方面已经认识到自身的强大作用, 并进一步在引导和保护着企业的自主品牌的发展。所以各层政府均应制定规则, 做好后盾, 保护好企业的自主品牌。

  (三) 企业应加强商标权国际保护

  我国企业是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因此, 商标权保护对“一带一路”参与企业显得格外重要。

  1. 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学习与研究商标权纠纷的国际案例, 在复杂的市场下做到防患未然。

  2. 加强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 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要想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减少纠纷, 则必须加强对这方面内容的投资与重视。

  3. 打造商标知名度。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作了规定。将TRIPS中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转化到我国来, 如何认定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就成为了重要考量标准。社会中出现了很多调查公司, 通过大数据库分析来完成对商标的知名度认定, 因此, 将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且通过法律确定是可行的。

  结语

  “一带一路”区域合作倡议, 顺应了合作共赢的时代要求, 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反响。在此过程中, 中国企业迎来了发展的好时机也面临着诸多危机, 因此, 保护好企业自主品牌建设, 让企业在共同繁荣的大长河中有坚固有力的一席之地尤为重要。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商标权保护的立法应更加精准和细致;政府在商标权国际保护方面角色回归;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在商标权国际保护方面加强主动维权和联合维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 2015 (5) .
  [2]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安青虎.迅速发展的中国商标视野和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J].知识产权, 200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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