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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1-14 13:45:15 | 移动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文简介: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1日(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文内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
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1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
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化妆品市场秩序,排查和处置化妆品网络销售安全风险,不断强化化妆品网络销售安全监管,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19〕39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为目标,坚持“线上线下一致”
原则,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安全意识,维护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突出问题导向,排查化妆品安全隐患,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
(一)
排查清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化妆品网络销售者销售的违法产品,以及网上展示的违法产品信息、生产企业和产品虚假资质信息。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建立并执行网络销售监管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树立安全用妆意识,构建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三、风险排查内容
(一)排查清理违法产品
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化妆品。
(二)排查清理违法产品信息
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包括: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提取液等;严格区别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化妆品产品的网络销售分区,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三)排查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
集中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冒用其他企业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已撤销、冒用其他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产品资质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四、时间、方法和步骤
此次风险排查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至8月20日。采取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自查,各市、直管县局风险排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摸底排查,宣传发动(5月21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大执法力度,迅速摸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家数,力争全覆盖、无死角,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以全省正在部署开展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发放统一印制的科普宣传单,普及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化妆品消费风险,宣传安全用妆、理性用妆知识。协调主流媒体宣传报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效率。
(二)
企业自查,自我完善(6月1日至6月30日)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按照风险排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制止与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要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要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填报化妆品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1、附件2)。
(三)排查引导,提高自律(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风险排查,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强化自律、守法经营。通过签署“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质量安全承诺书”,发放“化妆品网络经营质量安全告知书”(附件4)、组织约谈等方式告知监管政策,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产品准入和日常管理等主体责任,主动承诺自觉抵制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促进化妆品网络销售持续健康发展。
要求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步上线化妆品消费提示语:“国家药监局提示您:请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
(四)核查处置(8月1日至8月10日)
各地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核查处置。
(五)总结上报(8月20日前)
各地务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组织好本次专项排查,并于8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至595774328@qq.com,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附件3)一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风险排查涉及网监、注册登记等部门,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明确牵头科室和责任人,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厘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确保风险排查工作扎实有序,取得实效。
(二)监检结合,注重实效。对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可疑产品,开展针对性的抽检,并视检验结果采取下架、封存等风险防控措施;对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风险排查自查表2.化妆品网络销售者风险排查自查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
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质量安全承诺书化妆品网络经营质量安全告知书
5.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

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风险排查自查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名称
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
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化妆品信息进行审查、记录和保存
是否对入网销售的但已经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化妆品及时进行处置或发现和报告或制止违法行为
是否制定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因存在违法行为停止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如果制定请标明相关制度名称)
是否接受相关化妆品监管法规知识的培训
是否发表化妆品消费提示语
排查处置情况附件2: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风险排查自查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化妆品网络
销售者名称
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是否按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管理(包括提供相应资质文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等)
是否建立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如果制定请标明相关制度名称))
是否接受相关化妆品监管法规知识的培训
是否发表化妆品消费
提示语
排查处置情况附件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名称
清理产品数量
清理违法产品信息数量
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数量
已建立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名称
是否发表化妆品消费提示语
备注
序号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名称
清理产品数量
清理违法产品信息数量
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数量
已建立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名称
是否发布化妆品消费提示语
备注

附件4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
三、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对平台所经营的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发布违法宣称功效、假冒化妆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和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
五、严格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化妆品信息进行审查、记录和保存,对入网销售的但已经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化妆品及时进行处置或发现和报告或制止违法行为。制定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因存在违法行为停止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
六、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做一个诚实守信的经营者。
七、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承诺,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承诺人(签字):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制度,提高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化妆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
二、严格遵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等制度并建立台帐。
三、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和仓库(贮存区)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四、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保证采购渠道正规、合法,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确保诚信经营,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不经营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假冒、过期变质、无证生产的化妆品。
六、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发布违法宣称功效、假冒化妆品信息,不发布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和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
七、建立起购进、验收、销售的可追溯制度,在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时,能够及时召回,使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八、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上岗。
九、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做一个诚实守信的经营者。
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承诺,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承诺人(签字):










化妆品网络经营质量安全告知书
全省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者: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预防化妆品安全风险,有力保障消费者健康,现将有关监管要求告知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化妆品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使用)行为
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化妆品信息进行审查、记录和保存。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不经营无证、标识不全的产品,不经营虚假宣传、夸大功能、宣称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违规标识的产品,禁止欺诈消费者。
三、注重自律诚实守信,维护消费安全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狠抓诚信建设,争当诚实守信的模范,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的收集与上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全面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


抄送:省局稽查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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