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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31 13:43:33 | 移动端: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本文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创作,版权,分析

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本文简介: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阅读10篇之第六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系智力活动的成果?能否作为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学界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从而使其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尚未出台的情

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本文内容: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阅读10篇之第六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的法律法规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系智力活动的成果?能否作为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学界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从而使其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尚未出台的情形下,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作品著作权保护寻找依据。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 作品; 著作权; 智力成果; 法律解释学;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基本案情为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后一名网名为"点金圣手"的人将文章署名及收尾段删除,发表至百度旗下的"百家姓".百度在庭审辩论时提出一个抗辩理由,认为涉案文章为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具有独创性,非原告通过脑力劳动而生成,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2019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换言之,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属性的裁判观点为"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文字不是文字作品".目前,该判决是否生效尚不得而知,该判决也未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而且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法官造法及"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观点不具备普遍指导意义。该案引出一个热点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能否予以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目前法学界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作为作品的主要观点

  人工智能系指开发、研究用于拓展和模拟人的智能的方法、理论、应用和技术的学科,属于计算机学科的一个分支。人工智能在应用方面,理论和技术日趋成熟,可以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进行模拟,其产生的成果高度近似甚至超越人类经智力活动后所产生的结果。人工智能经过计算后的出产物类型丰富、数量多,部分出产物具备了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的表征,我们把这部分出产物称为"人工智能创作物".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目前法学界的观点较多,分歧也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非系经过人类智力活动后产生的智力成果,不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的创作,而创作作品的只能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可能成为创作作品的人,都不可能成为作者".1另一种观点认为,智力活动不仅仅是人类独有的,很难去分清人工智能运算过程中是否有智力活动,只要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就应认定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具备智力活动的能力,经其运算后的出产物是否能被认定为智力成果。

  人工智能创作物要被认定为作品,就要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即应是经过智力活动后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从狭义的文义上看,智力似乎应是人类独有的能力,智力活动系人类大脑独具的功能。但如果局限于狭义的文义解释,就会排除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认定为著作权上的作品的机会,从而使权利人难以享有《著作权法》所赋予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可能产生抑制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广泛运用的后果。

  在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未出台的情形下,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视为著作权法中作品进行分析,为破解因立法滞后而引发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局,提供一条思路。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一是法律的本性决定的。法律系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规则规范,因语言文字具有模糊性、多义性,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会出现不一致之处,比如人工智能的运算是否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就存在着争议。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发展决定的。《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于2002年,当时人工智能尚处于初级阶段,人们无法预测到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及在著作权领域的广泛运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相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来说,是严重滞后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找法、适用法律。

  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活动的方法、规律,旨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学科。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使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2

  现代民法解释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个类型,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3

  本文采取比较法解释、文义解释、社会学解释及论理解释中的立法解释、扩张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系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和词句的文义,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给出了创作的定义,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对"智力活动"和"智力成果"中的"智力",存在两种文义解释,一种是狭义的解释,即"智力"系人类独有的,采用这种解释,则排除了人工智能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而另一种是广义的解释,即除了人类,与人类大脑活动相类似的活动亦可被认定为"智力".人工智能系统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亦即模仿人类大脑处理信息的方式,通过对特定事项的分层处理,进一步掌握其核心特征,再通过反馈评估进而对系统选择进行预测,与大脑的工作方式非常相近,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智力活动".

  而且,智力成果的完成必须与人类的行为相挂钩吗?其实不一定,《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并未有智力成果必须为作者(自然人)创作完成的限制。因此,在对"智力"进行文义解释时,应作广义解释。

  (二)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是指用域外的某个制度、某个规定或者某个判例来解释本国某个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中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学习、借鉴、参考和引进了国际条约及国外的一些规则、制度。当国内立法出现滞后性时,对国外已有的法理规则进行适当的参考、借鉴,有助于破解法律的解释、适用困境。

  现在部分国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否予以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已有所突破。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通过立法、判例等方式解决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等问题。

  英国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明确规定,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其作者为对计算机创作承担责任的人。4计算机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期限为完成创作之日起50年。5

  南非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了计算机生成物的作品地位,并指出计算机生物与使用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之间的差异很难区分,但对两者的辨别在确定作品的权利、类型和归属具有重要意义,最终法院根据南非的《版权法》,判定作品一旦被确认为系计算机所创作,则享有版权的主体不是创作该作品的计算机,而是使用该计算机创作出该作品的人类。6

  鉴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内容具备作品的表征,美国早前就曾出现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版权登记的先例。1985年,美国版权局对名为"警察胡须"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并将插画作家、计算机程序员登记为版权所有者,计算机程序"Racter"登记为作者。7

  因此,从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看,对人工智能成果从宽认定,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在国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有争议的情形下,应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的经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是否属于作品应作从宽解释,认可其作品属性,并赋予其作品著作权保护。

  (三)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研究的方法解释法律。当一个法律条文有两种解释时,且两种解释结果都均有理由,难以判断孰对孰错,就采用社会学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首先,假定按第一种解释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再预测该判决的社会效果,然后再假定按第二种解释进行判决,并预测其社会效果。最后对两种结果进行对比、评判,两害取其轻,两利取其大,最后采纳结果较好的那种解释。无疑,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智力属性,对其给予作品著作权保护,远比否定其作品属性更能促进人工智能业的发展,更能鼓励出产人工智能作品的积极性,取得的社会效果更佳。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把握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特点,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应用为目标,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制度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结合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特点,探索创新成果应用转化的路径和方法,构建数据驱动、人际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此份文件的出台,必将促进人工智能业的大发展。在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广泛使用的阶段,如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加以著作权保护,保障人工智能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必将挫伤从业者的积极性,抑制行业的发展,与中央在推进人工智能业发展方面"优化制度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的要求相悖。

  (四)论理解释

  1.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又称为法意解释、历史解释、沿革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时的有关资料,比如草案、说明等,分析立法者立法所要实现的目的,从而推导出立法者真实意思的解释方法。

  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于1989年12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指出"……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正是鼓励公民进行有利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从宋木文局长的说明可以看出,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从事创造性工作,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如果将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排除在作品范畴之外,不加以保护,必将抑制人工智能所有者从事创造性的主观能动性,对创作与传播产生负面影响,与著作权法鼓励创造性工作、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立法目的不符。按照这一立法目的,对人工智能从事作品创作进行鼓励、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与传播,才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目的。

  2.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方法。某个条文、某个制度,有两个以上解释,则应采用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

  前文所述,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是否有智力属性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智力活动是人类特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很难去认定人工智能运算中是否有智力活动,应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只要有独创性,就应予以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条明确地指出了著作权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私权从而鼓励创作,增加社会精神福利,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鼓励创作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在目的解释方面,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并作为作品来保护,更利于促进文化和科学的繁荣,更利于鼓励创作和保护作品的传播,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

  3. 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系指某个法律条文因所用文字、词句文义过于偏狭而导致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根据立法本意扩张其文义,以扩大该条文的适用范围的解释方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要求为系经过智力活动后产生的智力成果。《辞海》中,对智力成果的解释为"获得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时所必须具备的心理条件和特征"通常人们认为智力是人类所独有的,但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人工智能系统也具有模仿人类大脑和神经系统的能力,其计算过程已经不是对信息的简单模仿,而是通过对大量的信息的比对、处理,提取其特征,再对系统选择进行预测,与人类大脑活动高度类似。因此不能简单化的认为智力活动系人类所独有,人工智能也具有进行智力活动的能力,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智力"的文义应作扩张性解释,不独指人类,人工智能也具有进行智力活动的能力。

  法律对科技可以有反向影响,立法相对于科技的发展有其滞后性,如果机械地解读、适用法律,有可能制约着科技的发展;法也可对科技有正向影响,法通过调节、激励科技成果应用中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的发展。在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实务界应使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正确地找法及解释法律,给予科技发展适度的保护,为科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注释
  1李明德。著作权主体略论[J].商法研究,2012 (4)。
  2王利明。法律解释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英国《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九条(3)。
  5英国《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十二条(3)。
  6南非法院关于软件和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规则[EB/OL].11 J.Intell.ProP.I.&Prac.696, 699 (2006) .
  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记录:racter, supra not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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