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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29 13:40:34 | 移动端: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本文简介: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交易受理制度第一条 产权登记交易以宗为单位进行登记。第二条 产权交易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转让方提出申请,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业务人员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工作,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人员主要负责产权流转交易的初审排查、辖区内有关产权交易事项审核经营监督、信息收集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本文内容: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交易受理制度
第一条 产权登记交易以宗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二条 产权交易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转让方提出申请,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业务人员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工作,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人员主要负责产权流转交易的初审排查、辖区内有关产权交易事项审核经营监督、信息收集上传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咨询、受理、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产权交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有效资格证明;
2、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3、相关批准文件;
4、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照片、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5、委托经办人(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涉及集体产权转让,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产权交易的证明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对受理的产权交易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产权项目流出(入)申请的审核结果,填写“农村产权交易流出(入)意向登记表”;
2、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根据“产权交易流出(入)意向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交易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2、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交易项目规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产权交易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六条 导致交易终结的情形:
1、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丢失;
2、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3、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4、经确认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产权登记审查手续。
权证办理制度
第一条 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及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颁证、发放工作。
第二条 申请人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流转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土地流转合同(委托流转的还需农户委托书)复印件;
3、土地流转付款花名册(需村、镇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复印件;
4、土地流转情况汇总表;
5、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
6、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7、流转合同鉴证书。
第三条 申请人办理农业设施产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申请表;
2、农业设施产权登记表;
3、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或法人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设施修建在承包土地上的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村级证明(加盖乡镇公章);(2)设施修建在流转土地上的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流转土地所在村级证明(加盖乡镇公章);(3)设施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4)设施修建在“四荒地”上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人员在办理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4、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受让方报送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农业设施产权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六条 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农业设施产权证内容变更、丢失,由申请人(法人)提出变更、补发申请,经县农牧局确认属实后,向申请人补发权证,并变更登记。
第七条 办理注销手续,应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权证办理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权证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价值评估制度
第一条 产权交易收益评估工作应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循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第二条 产权交易收益评估由转出方或受让方提出申请,不申请评估的,不得强行评估。
第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的一般可不进行收益评估,以租赁、拍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的,可按申请要求进行收益评估。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收益评估价值是一种指导性价格,作为交易双方参考,不得强行定价。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评估,应依据交易品种的用途、交易的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参照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评估办法综合确定。
第六条 产权交易转出方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追究交易转出方或评估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评估。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评估资料要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第八条 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抵押登记制度
第一条 农村产权抵押人和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三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
第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农村产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六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1、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
2、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或相关权证交易手续不完备;
3、被依法列入征占用范围内;
4、交易项目已毁损或灭失;
5受其他形式限制。
第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陇西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制度。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转让信息发布,又称挂牌,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递交的材料,按照《陇西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已受理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在陇西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电子显示屏及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信息发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方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
3、转出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
4、转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5、转出标的用途要求。
6、意向受让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对受让条件执行的标准和规定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六条?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侵犯受让方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转让方在产权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尚未收到正式意向受让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当经产权转出相关批准机构批准,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挂牌,并重新计算挂牌期。
第八条?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转让方确定的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条?产权转让项目的挂牌期由转让方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转让方挂牌期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先行确定采取竞价转让方式;事先没有确定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挂牌期满并完成受让资格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先行确定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原有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重新挂牌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未选择延长挂牌或重新挂牌的,终止挂牌。
第十四条?挂牌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核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终止挂牌:
1、因不可抗力导致转出标的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让方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2、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挂牌公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3、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4、导致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出该产权的,应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重新挂牌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全部文件材料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制度,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禁止交易中心人员及其他人员未经许可利用媒体进行公开的产品推介和招商宣传。交易中心要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
交易鉴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陇西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是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产权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行为履行产权交易中心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至指定合同价款结算账户,产权交易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产权交易合同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条?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六条?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八条?产权交易鉴证书加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产权交易鉴证书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核实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本文关键词:产权交易,窗口,农村,制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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