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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23 13:51:40 | 移动端: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措施

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措施 本文关键词:惩戒,外汇,措施,信用,公开

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措施 本文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外汇信用信息的披露已成为外汇管理局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常规性工作。然而,受限于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监管职能部门不同,外汇信用信息披露处于相对分割状态,导致对经济主体的后续分类管理措施未能全面融合和统筹运用,削弱了外汇管理的效果。如何完善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

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措施 本文内容:

摘要: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外汇信用信息的披露已成为外汇管理局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常规性工作。然而,受限于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监管职能部门不同,外汇信用信息披露处于相对分割状态,导致对经济主体的后续分类管理措施未能全面融合和统筹运用,削弱了外汇管理的效果。如何完善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是当前外汇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外汇信用信息;联合惩戒

一、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的必要性

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分两类,即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相对于正面信息,信用交易主体更需要了解交易对方是否有失信违约记录、资信评级情况等负面信息。外汇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和披露一方面可以震慑违规主体,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银行、企业及社会公众发挥必要的警示作用,是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外汇信用信息公开是维护外汇交易安全的必然选择。随着技术的进步,外汇交易的时间、空间、方式都有了大幅度的延伸,交易信息也产生了量的飞跃,单纯的信用机制已无法正确判断涉外主体的信用状况。国际上,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用公开及评级制度。各国对信用公开及评级的重视程度均从侧面反映了信用对交易的重要性。外汇信用信息公开满足了外汇市场经济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需求,交易双方了解交易对象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提醒企业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主体加以重视,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对促进外汇市场的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促进外汇信息整合和有效传递,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和违法信息的披露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互动和交流,体现了外汇管理部门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二)外汇联合惩戒制度是加强外汇交易管理的发展趋势。一是外汇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有利于涉汇主体培养自律意识,自觉进行合规经营,降低外汇监管难度。二是外汇联合惩戒举措的实施,可有效震慑违规主体,同时对涉外主体及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三是有利于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增进部门间的理解和沟通,更好地实现协调监管,形成社会联动监督机制。同时,社会主体通过了解监管部门的执法处罚情况,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权力腐败现象,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二、外汇信用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一)外汇信用信息公开的原则。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尊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定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中国外汇》《金融时报》等公开渠道,或采用社会公众查询等方式,对外公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外汇违法信息。

(二)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和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开披露,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信用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三种方式。

(三)外汇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外部和内部的相关需求,结合外汇业务保密工作有关要求,确定外汇信用信息公开的对象及范畴。在现有条件下,可将外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两大类,按照完全公开、有条件公开和不公开三类,明确外汇信用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及查询方式(见附表)。其中,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外汇违法主体的名称、外汇违规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等。

(四)明确联合惩戒措施。一是研究确定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各单位对外汇信息联合惩戒的具体举措,明确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各单位在外汇信用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中的职责,以及违反外汇信用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的相关措施。各监管部门应在执法过程中,协同推进、落实违法主体的责任。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B、C类名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二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外汇政策法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原则与我国“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保密法》在立法原则上存在冲突。《保密法》与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无疑存在抵触,不利于真正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目前外汇管理层面上还未出台与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平台建设在先,相关政策法规滞后的局面。

(二)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缺乏有效的管理评价体系。规范化和标准化是实现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的必要前提。由于商务、税务、工商、海关等职能部门系统数据开发是单独作战,各自为政,外汇信用信息缺乏标准化,导致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程度不高,数据资源整合难度大,直接影响了信息整合进度。加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化和数字化的处理和相应的传播手段,使大量的外汇信用信息无法被用户便捷获取,从而阻碍了外汇信用信息公开的建设进度。同时涉汇监管部门虽然都拥有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大量客户信息资源,但在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各自为政,削弱了信用监管合力和防范与化解风险能力,客观上制约了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依法惩治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三)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由于各地方对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的重视程度不一致,缺乏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相关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四)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联合惩戒缺乏顶层设计,相关机制不完备。跨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程度不高,对企业有异常情况需要联合监管时只是通过发函通报或召开联席会议,未建立定期联席制度以及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等。要实现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需要各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和失信惩戒职责,建立了信息互通的机制,还应注重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从制度设计、责任边界、操作层面、失信后果予以进一步明确。

四、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法规体系,配套管理规范程序。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复杂程度高,需要外汇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因此,应明确惩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制度,区分不同外汇信用信息类型资源、不同公开模式和采取不同联合惩戒举措,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等。

(二)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重点处理好外汇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如果出现公开与保密的矛盾,则必须坚持保密优先,要依据国家保密法,科学地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外汇信用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研究制定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的标准和规范。使得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中各个环节在统一标准和规划下分工实施,确保信息的质量和监管效率。另外,要对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明确定期评价标准和程序,促进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管理规范,加强标准在各涉外主体、管理部门及各个环节上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部门间协商交流机制,确保外汇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的效果。一是规范涉外主体外汇信用信息发布程序,扩大发布范围。明确外汇信用信息对外公布程序,扩大评级分类发布范围,如可将分类企业、银行及关注个人名单及时向海关、税务、商务等其他涉外管理部门公布。二是加强外汇局对涉外主体分类结果在相关部门的利用效果,探索建立统一的外汇信用评级标准。三是外汇检查部门负责涉汇主体违法信息的搜集、传导并承担日常信息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负面信息披露放大对外汇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效果。形成部门监管与服务的合力,防范业务管理风险。

作者: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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