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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23 13:50:40 | 移动端: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本文简介:

**期货公司廉洁从业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本文内容:

**期货公司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公司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公司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董事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廉洁从业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公司出现违反廉洁从业管理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公司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
(四)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风险管理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管理,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合规稽核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及时向合规稽核部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公司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公司及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公司及工作人员发现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公司或者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三章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业合作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代客理财、全权委托等违规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客户承诺受益或者赔偿损失;
(二)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的交易,通过返还手续费、违规为客户提供与业务无关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三)向不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四)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不正当利益;
(五)违规为客户间的出借账户、融资等提供担保、中介或其他便利;
(六)为开展非法期货提供便利,并对相关机构或个人给予商业贿赂,或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七)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违规篡改清算、交收数据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允诺发布有利于相关利益人的研究观点;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提供投资咨询意见时,不公平对待客户;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三)以获取手续费或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未充分说明产品特点、风险以及费用情况,误导、诱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三)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
(四)窃取或泄露公司及合作机构内部信息或客户信息;
(五)协助制作虚假材料,披露不实信息;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工作人员按照公司施行的费用管理、营销管理等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十五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公司应对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费用管理办法,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虚假发票报账;
(二)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三)私自处理公司物品;
(四)隐瞒、转移、截留公司收入;
(五)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
(六)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七)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业务接待;
(八)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纳入公司报销;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业务费用;
(十)私分、侵占、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资产;
(十一)在业务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十二)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其他机构开展商业合作时,相关人员应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以显失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
(四)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居间介绍、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明确第三方资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公司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资质、专业能力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加强敏感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防范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本文关键词:从业,期货,工作人员,内控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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