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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02 05:41:44 | 移动端: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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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

作者:韩春英 鄢晶

来源:《医学信息》2014年第06期

摘要: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院普遍使用。加强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规范管理,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严谨和规范;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专用印章;通过应用公示告知事项等措施,预防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依法书写;规范管理;医疗纠纷

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两部分,①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②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①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②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什么

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

每份收费1元。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五:关于加强医

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

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

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

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

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

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

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

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

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

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

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

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

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

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

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

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

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首诊医师或主管医师与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双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或主管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医务科批准才能补

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

门诊部保管,“住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住院收费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按相关制度处理。

十五、本制度自2015年8月26日执行。

乡宁县人民医院医务科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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