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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与建议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14 22:31:27 | 移动端:新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与建议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与建议 本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与建议 本文简介:一、税法改革的动因与背景自2011年《个税法》修改至今已匕年有余,这匕年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增长了80%,但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等内容均未变化。由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大多数收人群体在不断提高,可是扣除费用标准较低。一部分收人不透明的人群,为了规避国家税收的监管,变通其他手段改变个人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与建议 本文内容:

一、税法改革的动因与背景

自2011年《个税法》修改至今已匕年有余,这匕年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增长了80%,但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等内容均未变化。由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大多数收人群体在不断提高,可是扣除费用标准较低。一部分收人不透明的人群,为了规避国家税收的监管,变通其他手段改变个人所得,规避较高的税率,隐匿巨额收人所得,并且利用分类税制的规则获取免征额。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变更,特别是在2006年至2011年时间内,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由最初的800元调整到3500元,经历了3次调整。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的收人不断提高,还要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在此调整。2018年8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第7次调整,这次调整涉及每位收人群体的切身利益,只是一味地调整费用标准不符合时代发展,也折射出国家的政策稳定性不高,制定出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税收准则困难较大。I日《个税法》的设计在公平性上缺失,没有对课征制有所明确,对隐形收人也没有制定征收依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者体力与智力劳动的回报,并无本质不同。但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的是比例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征收,导致这两类劳动者在税后收人上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忽视了纳税人的个人实际现状,统一的费用扣除不能真正反映人民的经济承担水平,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人的原则,也不符合税负公平合理的宗旨。在个税公平问题引起社会讨论的同时,个税起征点依旧较低,国家期望对个税改革的公平合理性落地生根。因此,《个税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新个税改革的变化要点

(一)综合计征与征管方式的改革

新个所税修汀的所得分类由分类计征方式变更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为综合课税。在综合计征模式下,征管方式也进行相应调整,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新税法引人纳税人识别号管理模式,纳税人识别号为中国公民第二代身份证号;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将个人所得和税款信息向扣缴义务人准确无误的提供;对综合所得采用月度预缴与次年汇缴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与扣缴义务人集中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模式,次年对上一年的税款缴纳情况多退少补;引人离境清税管理制度。

(二)费用扣除及优化税率结构

新税法对费用扣除的规定标明了对量能课税原则的遵从,直接减相关少中等收人者承担的税负,将综合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核定为5000元每个月。同时,增加了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六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这表明量能课税原则开始作用于我国的税制改革。但是,个人的综合信息成为解决专项扣除执行的重点,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因为个税专项扣除项目与基本扣除标准不同,需要根据每个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计算核定,不是千篇一律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分布进行调整和优化,缩小25%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低税率的级距,继续保持30%,35%,45%高税率级距不变。

(三)主体确定与反避税条款

此次修改对确定纳税主体更加合理,明确了非居民和居民的身份认定。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针对个人的反避税规定,为反避税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新个税规定,关联方与个人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规定,减少其关联方或本人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补足税款,并依法加收相应的利息。

三、个税改革的后续问题

(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细则

新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将明确每项支出具体的细化内容,制定实施条例细则,并作一些原则性规定。要明确教育支出的范围,细化哪些教育支出可以扣除,这样既可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也能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征收成本增加

在实务操作中,专项扣除的证明手续复杂,会明显增加社会运营成本。例如,一个家庭有几个孩子?家中是否产生医疗费用?赡养几位老人?兄弟姐妹有几位?是否都在承担赡养义务?等零散信息,汇集信息涉及公安、社保、民政、法院、教育等多个部门,在技术上信息不通畅的问题。个人的信息每年都在变化,纳税人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信息变更,操作烦琐。另外,居民个人的信息将在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共享,这就涉及保密问题,相应要制定新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有效及长效管理机制。

(三)专业人才培养

新个税与传统个所税相比较变动较多,使税务相关人员压力较大,既要在保证日常顺利开展工作的同时,又要认真学习、贯彻并执行新个税的征收,以新的个税条例为指导开展工作,转变原来的计税方法与工作思路。就需要税务部门、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做好新个人所得税的培训与大力宣传工作,开展相关员工的学习工作,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更新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为后期纳税工作比较顺利的开展奠定扎实基础。要准确领会和运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时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要求,做好职工和下属企业相关知识的政策解读工作,为新个税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通畅及汇总

不同的单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信息,以前是彼此独立的,近几年已经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协助下,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对于主管税收部门来说,需要准确建立个人纳税征管信息资源库,以公民身份证号或纳税编码为标识,汇总个人收人和纳税信息,建立档案。利用信息技术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渠道,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在新互联网技术下,减少征管压力,在提升税务机构办事效率上有具有重要意义。

(二)纳税单位的选择

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确定有多种说法,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纳税,可以减少纳税人数,综合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比较容易确定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费用;对公民个人收人相同,但赡养子女和老人、支付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等不同的纳税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相同的,起到了税负公平合理的纳税宗旨。能够客观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

(三)细化纳税人范围

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可进一步细化纳税人范围。在校大学生还没有完全步人社会,利用在校学习业余时间或顶岗实习期间,取得收人也要缴纳个所税,而且有的采用劳务报酬计税,税负较高,这些群体毕竟还是学生,有的还是勤工俭学,增加了学生的负担。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修汀版中,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大学生一年中带薪实习了几个月,按年综合计算多退少补,不便于汇算清缴,退税问题烦琐,希望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五、结语

无论从社会总量还是个人来看,本次税改对税收减免的效果是明显的,在提升居民可支配收人和刺激消费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国际经验与历史效果来看,减税对于消费的刺激虽然是短期的,但在当下贸易低迷,消费信心不足的情况下,个税改革这一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而其中专项附加扣除是改革的关键。

作者:刘桂娟 单位: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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