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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者医疗保险探讨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11 13:17:21 | 移动端:高龄者医疗保险探讨

高龄者医疗保险探讨 本文关键词:高龄,医疗保险,探讨

高龄者医疗保险探讨 本文简介:摘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保障老年人群的医疗需求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而日本作为世界上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并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不错成果的国家,其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日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以及针对高龄者的医疗保障体系来分析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

高龄者医疗保险探讨 本文内容:

摘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保障老年人群的医疗需求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而日本作为世界上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并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不错成果的国家,其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日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以及针对高龄者的医疗保障体系来分析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为我国将来建立中国的高龄者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日本;医疗保障;高龄者

一、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层次分明。首先,按照参保人员的年龄可分为高龄老年人医疗保险和一般国民医疗保险;其次,一般国民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对象是否为正式雇员,可以分为职域医疗保险和地域医疗保险;再者,职域医疗保险按照职业性质可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特殊行业健康保险两大类,其中雇员健康保险按照雇员数量细分为协会健康保险和健康保险组合,特殊行业健康保险可细分为船员保险和共济组合;最后,地域保险即为国民健康保险。

(一)雇员健康保险

日本根据1922年制定的《健康保险法》建立了健康保险制度,该保险细分为协会健康保险和健康保险组合。协会健康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大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抚养亲属,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平均缴纳,各出一半,其中雇员应缴纳的保费一般是从每月工资中自动扣除。健康保险组合的保障对象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抚养亲属,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以及政府给予一定程度财政补贴,其雇员应缴纳保费亦是从每月工资中自动扣除。至于医疗保险费的给付方式,针对医疗服务供方,医疗保险费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通过“社会保险诊疗报酬支付基金会”支付,这些第三方机构每月从医疗机构收到账单后进行审核、计算后再向保险机构转向支付申请并代为支付;针对医疗服务需方,医疗保险费支付采用固定比例方式即“定率给付”制。

(二)特殊行业健康保险

特殊行业健康保险囊括船员保险和共济组合。考虑到船员特殊的工作性质,日本按照1939年《船员法》所规定的,以船舶所有者雇佣的船长、船员、预备船员在内的一切人员为强制保险对象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建立之初为一项包括医疗、年金、劳动保护、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综合性的船员保险制度,由政府进行运行。之后经过多次改革,部分保险从整个制度中分离转入到了其他制度中,目前,船员保险的经营主体为全国健康保险协会。其保障范围是船员及其家属的疾病、受伤、分娩、死亡以及退职后的医疗保险费用待遇支付,医疗保险费由船舶所有者与被保险者共同承担。日本将各类型公务员保险机构称为“共济组合”,一般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等共济组合,各组合都是依据相关法律建立,由各个共济组合负责运营管理。虽然不同群体保险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数额不等,但都平等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是依据1958年出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以农民、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自主经营者、在日本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等为参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由地方政府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其中大都市的市区以保险费形式征收,而市町村则以保险税的形式征收,税率和费率由地方政府兼顾收入、资产和其他代表受保人支付能力的因素决定。至于医疗保险费的给付方式,针对医疗服务供方,医疗保险费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通过“国民健康保险联合会”支付,这些第三方机构每月从医疗机构收到账单后进行审核、计算后再向保险机构转向支付申请并代为支付。针对医疗服务需方,医疗保险费支付采用固定比例方式即“定率给付”制,为了防止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过高,对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额度设立了一个最高限度,超过部分由保险支付。

(四)高龄老年人医疗保险

日本为应对接踵而来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问题,依据2008年《确保高龄老年人医疗法》建立了高龄老年人医疗保险,其保障对象是65岁~75岁之间的残障老年人以及75岁以上老年人。在该制度建立之前,高龄老年人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分别参加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自2008年之后从各个医疗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营。

二、日本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

(一)老年免费医疗制度

日本以《老人福利法》为依据,从1973年开始,实行以70岁以上的老人和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残障老年人为保障对象的老年免费医疗制度。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是各级财政占30%(国家、地方财政分别占20%和10%),各种医疗保险支援金占70%。然而,因为免于支付医疗费用造成了老年人就诊率和医疗费急速攀升,同时还出现了“社会性入院”现象,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阻力。于是,日本开始着手对此项制度进行改革并在1983年开始推行老年保健制度,从此老年免费医疗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二)老人保健制度

为了应对老年免费医疗制度引起的问题,日本根据1982年7月出台的《老人保健法》开始实行老人保健制度,其倡导40岁时开始保健70岁时进行医疗理念。按照《老人保健法》所规定的,将老人的医疗事业和保健事业分离,强调老年人疾病的预防保健应该从中年开始,凡是年满40岁以上的国民都可以免费享受健康体检、保健服务,使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而针对70岁以上或者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则以医疗为主,在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之后,即可享受医疗服务。老人的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是国家、地方财政负担30%(国家财政20%,都道府县财政5%,市町村财政5%),其余的70%由各保险的支援金负担。但是,对于7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上限,之后看病都可免于付费,所以其仍未缓解政府负担过重,并且还加大给付支援金的健康保险组合以及企业的不满。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退休者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处于国民健康保险和老人保健制度之间的65岁~70岁退休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其保障对象的资格要求是被雇佣者加入年金保险年限超过20年,或者40岁以上缴费年限超过10年者。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保险费和各个保险共同出资的支援金构成。

(四)介护保险制度

随着老龄化和少子化程度的持续加深,1997年,日本颁布了《介护保险法》,2000年4月,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保险对象按照年龄可划分为两类: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第1号被保险者,40岁~64岁者为第2号被保险者。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是政府公费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各50%,其中政府公费的部分又分为中央政府承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而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第1号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占22%,由市町村直接从退休金中扣除,第2号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占28%,对于有工作单位者,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后与医保费一并缴纳,对于无工作单位者,由个人承担,同时国家再视情况给予保费补贴。

(五)高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高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由前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和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两个部分构成。前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是以65岁~74岁的前期高龄者为参保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据2008年颁布的《确保高龄者老年人医疗法》建立,是一项专门以后期高龄者为对象的独立的医疗保险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年满75岁的老人以及65岁以上未满75岁特定残疾状况者;医疗保险费来源是公共财政占50%(国家财政占80%,都道府县占10%,市町村占10%),各医疗保险的援助金占40%,剩余10%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同时限定若年龄为75岁以上老年人,其年收入超过370万日元,个人承担30%的医疗费。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费不是按照传统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而是对参保人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赋税和征收。

三、日本高龄者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强化法律制度的保障

日本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是在《老年福利法》、《老人保健法》、《介护保险法》以及《确保高龄老年人医疗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发展而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制度的建立运营、发展改革都能够有据可依并顺利进行。而我国在医疗保障制度的支撑方面缺少强劲法律条文,即使有相关法律条文,其规定也不够细致。因此未来在探索实施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加强相关配套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推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应建立起一个针对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医疗救助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城镇退休职工、城镇老年居民、农村老年居民加入到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扩大老年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覆盖面并提高保障力度。同时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部分高收入老年人群和特殊老年人群更加明确化的医疗需求;建立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为部分低收入老年人群提供最低层次医疗保障,其医疗救助资金可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援助,并提倡医疗救助形式应多样化,以此来满足各层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明确政府在老年医疗保障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建立和健全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无论是对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政府都应该做好引导和支持工作。一方面,引导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另一方面,给予老年医疗保障强大的财政支持,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高比例无收入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在其面对医疗保障水平较低而患病几率又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政府应依据基金运营情况适当调整财政结构,加大对这部分老年人群的财政援助,为老年医疗保障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和物质支持。

(四)提供多层次结构化的医疗服务保障

目前我国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涉及面比较狭窄,主要是以医疗救治为目的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一些花费的成本较低而收到的效益较高的项目并没有包含在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因此未来我国应构建包括预防、医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等多层次性的医疗服务体系,以满足老年人各方面的需求。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分配上,提倡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服务责任,以实现服务的多样化和专业化。具体是政府承担医疗保险的责任,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社会机构主要发挥提供服务的功能,家庭主要发挥情感照顾的功能,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

(五)高度关注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以及未富先老趋势的显性化,低水平的缴费与高水平的医疗福利的不对称导致财政负担不断加重,同时制度建立不能被大众很好接受,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在建立高龄者医疗保障制度的道路上追求公平性、可及性和有效性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处理好保障水平与缴费水平之间的关系,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同时考虑制度的普及性,循序渐进选择高龄者比例较高的城市展开试点并逐步实施推广。

参考文献:

[1]李三秀.日本医疗保障体系及其经验借鉴[J].财政科学,2017(6).

[2]丁英顺.日本高龄老年人医疗制度改革及启示[J].前沿,2016(7).

[3]李婉,韩彩欣.老龄化背景下日本老年人医疗保障机制研究[J].决策探索(下),2018(10).

[4]申曙光,马颖颖.我国老年医疗保障的制度创新:保险抑或福利?[J].社会科学战线,2014(3).

作者:苏会娟 单位: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高龄者医疗保险探讨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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