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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涉毒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5-01 15:34:07 | 移动端:涉枪涉毒

篇一:《人民禁毒》王宝彬 油城卫士黄浩:牺牲在重大涉枪贩毒案告破之时

湖北油城卫士黄浩:牺牲在重大涉枪贩毒案告破之时

王宝彬 马 慧

6·26国际禁毒日前一天,对于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来说,是个悲怆的日子。公安局永远的少了一位“油耗子克星”、禁毒先锋。油区治安派出所刑侦副所长黄浩,在连续工作长达60多个小时后,因过度劳累,于6月25日凌晨2时许突发心肌梗塞不幸去世,年仅44岁。

今年4月底,江汉油田公安局开展禁毒破案会战及禁毒“雷霆行动”。5月初,黄浩作为业务骨干被抽调至专班工作。6月22日,案件侦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油田公安局统一部署,联合行动,根据案件专班指令,当日12时许,黄浩与同事梁文辉赶赴五七世纪苑小区对嫌疑人进行布控守候。嫌疑人异常狡猾,反侦查意识特别强,其所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周围没有可供隐蔽的观察点。烈日炎炎,为不被嫌疑人发现,黄浩随身携带高血压、糖尿病药品,与同事一起蜗居在闷热的自己的私家车内进行蹲守,直至次日凌晨又回到油区治安派出所履行值班任务。晚上18时许,与专案组的其他同志一起在某餐馆一举抓获了10名犯罪嫌疑人后,19时许,又马不停蹄带队赶赴五七世纪苑小区,抓获1名涉毒人员。完成任务后,他又投入紧张的审讯、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工作中。24日,黄浩参加所里值班,中午12时许,黄浩自感身体不适,但仍然坚守在岗位。下午上班后,他前往公安局向分管局领导及刑侦部门领导汇报案情。晚18时许,同事见他面色难看,就劝说他回家了。临走前他还跟同事说,第二天再过来带班。没想到,第二天,同事们等来的,是他去世的噩耗。油田公安局上上下下震惊之余,一片悲恸。

6月25日,黄浩参与的这一起重大涉枪贩毒案件告破,避免了许多家庭因为毒品而支离破碎,可是他的亲人却与他从此阴阳两隔。

英雄一路走好!

夏雨瓢泼,水杉啜泣,油城落泪,大地悲鸣。6月27日上午,因公殉职的江汉油田公安局油区治安派出所副所长黄浩同志追悼会在江汉油田总医院举行。追悼会由江汉油田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潘继成同志主持,省公安厅政治部办公室副主任高敏,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缉毒支队副支队长徐骏,江汉油田党委副书记吴洪奎,江汉油田消防保卫中心主任惠明秋、副主任张勇,江汉油田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陈少瑜,副局长李晓敏,政治部主任程剑华,纪委书记杨春华等领导参加了追悼会。黄浩同志的生前同事、亲朋好友,江汉油田部分厂处代表和各界群众共计五百余人参加了追悼会。

上午7时,追悼会在哀乐声中庄严举行,高敏同志致唁电。江汉油田公安局政委陈少瑜同志在悼词中追忆到:黄浩同志音容虽逝,但德泽永存。黄浩同志的去世是所有相知、相识之人永远的遗憾和伤痛。但他对人民警察职业的忠诚与热爱,对老人的尊敬、对家庭的负责、对朋友的坦诚则永远铭记在亲朋好友心中。忠魂永在,英名长留,让我们永远记住这样一位平凡而伟大的人。

黄浩同志自1993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始终战斗在打击涉油、涉电违法犯罪的第一线,坚守在维护油田生产、维护企业安全的最前沿。23年来,他恪尽职守,诠释了一名人民警察的忠诚与担当。先后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油气管道专项整治先进个人、江汉油田公安局年度优秀公务员、模范共产党员、公安工作先进个人、办案能手,2007和2010年度江汉油田公安局“十大优秀人民警察”。2016年5月,黄浩同志被任命为油田彭某贩毒案件专案组组长,他拖着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缠身的病体与战友们一起熬夜蹲守,连续奋战。6月23日,专案组一举抓获彭某等11名涉毒涉案人员,24日中午,黄浩同志不顾身体的不适继续参与嫌疑人审讯和彭某下线的抓捕工作。2016年6月25日,黄浩同志在侦破一起重大涉枪贩毒案件时,因劳累过度诱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他所热爱的公安工作和他所眷恋的江汉油城,享年44岁。

篇二:法律对有关涉毒违法犯罪有哪些处罚性规定

有关涉毒违法犯罪的处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

活动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害人害己,破坏社会安定、败坏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以“零容忍”的态度打一场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

二、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违规销售、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非法持有子弹、气枪铅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并交出非法物品。

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民发现遗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对强迫、组织、容留、介绍、引诱他人卖淫的,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发放招嫖卡片、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提供色情服务、制贩、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对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网站)或用具、开设赌场的,对非法持有、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非法制造、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有功人员奖励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公安机关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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