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范文网为您提供各类范文参考!
当前位置:76范文网 > 知识宝典 > 范文大全 >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10-10 14:16:51 | 移动端: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本文关键词:目的,功利主义,制度,内容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本文简介:摘要: 功利主义面临一个巨大的理论困境:要不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无论是传统的行为功利主义,还是当代的规则功利主义,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制度功利主义试图克服这个困难: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的地方,就进行人际比较;不能进行人际比较的地方,就按照制度行事。制度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克服原有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本文内容:

  摘    要: 功利主义面临一个巨大的理论困境:要不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无论是传统的行为功利主义,还是当代的规则功利主义,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制度功利主义试图克服这个困难: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的地方,就进行人际比较;不能进行人际比较的地方,就按照制度行事。制度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克服原有功利主义的困难,并且对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最大化)给予更合理的解释;另外一个目的是挑战主流的自由主义(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为功利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争得一席之地。

  关键词: 功利主义; 自由主义; 制度; 权利;

  Abstract: Utilitarianism is in a substantial theoretical dilemma: Is it necessary to make comparisons of personal utilities? Neither the behavioral utilitarianism nor regulative utilitarianism could provide an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nstitutional utilitarianism attempts to answer it. When we can make comparisons of personal utility, we do it; when we can't make comparisons of personal utility, we act according to institutions. There are two theoretical aims in institutional utilitarianism. One is to overcome the problems of previous utilitarianisms, and then offer a more reasonable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ilitarianism (maximization of utilities) . The other is to challenge mainstream liberalism (rightsbased liberalism) , and manage to obtain an advantaged position for utilitarianism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Keyword: Utilitarianism; Liberalism; Institutions; Rights;

  起码自19世纪初以来,功利主义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就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功利主义主张,评价行为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是行为的后果,而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能够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这种早期的功利主义通常被称为“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其主要代表是边沁(Jeremy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

  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出现了批评功利主义的浪潮,特别是有一些哲学家试图用义务论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批判功利主义并且试图用义务论取而代之的潮流中,罗尔斯(John Rawls)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尽管这种批判潮流终结了功利主义一百多年来独霸天下的局面,但是并没有终结功利主义。作为对这些批判的回应,很多功利主义者抛弃了先前的“行为功利主义”,提出了各种更为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如果说早期功利主义的范式是“行为功利主义”,那么当代功利主义的范式就是“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对立反映了一种两难困境:到底要不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以选择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要进行功利的计算和比较,这存在很大的困难甚或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在行动时既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无法掌握所有相关的信息和知识。规则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不必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因为按照规则行事就能够得到功利最大化。但是,没有功利的比较和计算,任何人都无法知道什么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功利的比较,就没有功利主义。
 


 

  在这种背景下,某些功利主义者提出了制度功利主义(institutional utilitarianism),以克服这种两难困境。制度功利主义克服困境的方法是把问题分为两类:在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地方,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以便获得功利最大化;在人们之间存在利益一致的地方,不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因为按照制度行事就能够获得功利最大化。这种制度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就是哈丁(Russell Hardin)。

  

  与罗尔斯相似,制度功利主义是在社会基本制度的背景下来考虑利益冲突和分配正义的。与罗尔斯不同的地方在于,制度功利主义主张,制度安排能够导致功利主义的后果,权利能够发挥保护人们利益的功能。人们的利益在某些场合是一致的,在另外一些场合则是冲突的。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在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只有对福利进行某种程度(序数的或基数的)的人际比较,才能处理这种冲突所引起的道德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功利主义者要证明在处理这类问题上所采取的功利最大化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必须能够确认一方(或一个群体)的所得超过了另一方(或另一个群体)的所失。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权利是被用来保护人们的利益的,而且,利益的冲突明显地表现为权利的冲突。从制度功利主义的观点看,能够引起严重问题的权利冲突可以分为两类:首先,由于行为的外延效果,一方受到权利保护的行为有时会伤害到另一方;其次,受到保护的双边契约权利与集体权利相冲突,而这种集体权利否认该集体的个人成员有权利缔结某种双边契约。1前者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有时会对别人产生有害的影响,如一个人深夜弹钢琴,会影响邻居的休息。后者是指某种双边行为(契约)会对某个集体产生有害的影响,例如一个工人不按照工会的要求(或者国家的法律)与雇主签订合同,而工会(或者国家)为了保护所有工人的利益,对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都有规定。也就是说,双边的契约权利与集体权利发生了冲突。

  按照制度功利主义,个人的权利和双方的契约权利之功能在于保护个人的福利,而集体权利的功能是保护所有成员的福利。如果工会(或者国家)拥有对其成员的劳动合同进行限制的权利,那么这是为了所有相关工人的福利。但是作为个人,一个工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遵守工会(或者国家)的规定,比如在这样的场合,如果他遵守规定,那么他就得不到这份劳动合同了。在这样的集体权利中,存在着人们之间利益上的冲突。集体权利的行使也涉及对其他人利益的损害,如工会(或者国家)的规定会使雇主付出更高的工资成本。在这些场合,集体会为了所有成员的福利而对个人行为或者双边行为进行干预。问题在于,这样的干预是正当的吗?

  制度功利主义者认为,答案取决于我们拥有多少知识。假如我们能够对个人之间的福利进行某种比较,假如在这种人际比较中我们能够确定,把我的一些资源转给你,这会使你的受益大于我的损失,那么我们就可以基于这种福利的人际比较得出结论,你有权利从我这里得到这份资源的转移。同样,如果我们能够进行这样的群体比较,那么我们也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把富人的一些资源转移给穷人也是正当的,或者穷人有权利得到这种资源的转移。这样的权利就是“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也被称为生存权——拥有食、住和医疗的权利。我们可以把生存权看作一种集体或群体的权利。2

  无论是在个人场合还是在群体场合,当我们说某个人或群体有权利从另外一个人或群体得到某些资源的时候,这种权利的含义是功利主义的,即与没有资源的转移相比,这种资源的转移产生了更大的总体功利。在某种情况下,这种资源的转移也是一种“帕累托改善”(Pareto improvement),就像双方交易的情况一样。资源的转移实质上就是资源的再分配。但是,在这种资源的再分配中,与资源的初次分配相比,有些人或群体比其他人或其他群体得到了更多的利益。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这种资源的转移会产生最大化的功利?

  对于制度功利主义,所谓功利就是指福利。制度功利主义把福利当作终极目的加以追求,而且在面临各种行为选择的时候,它总是选择能够导致福利最大化的行为。要选择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就要对各种行为之后果进行功利比较。只有当我们进行了这种功利比较之后,才能够知道某种资源转移是否会产生福利的最大化。这样,制度功利主义会涉及三个基本问题:第一个是功利的人际比较,第二个是功利比较的尺度,第三个是功利比较的范围。3

  第一个问题关心的是能不能进行福利的人际比较。如果我们不能进行福利的人际比较,那么基于功利主义所进行的选择就是极为有限的。我们所能做的事情无非是把具有“帕累托更优”(Pareto superior)的各种结果排列出来,以对比于其他结果。虽然排列出来的结果都处于“帕累托边界”之内,但是,如果我们不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那么就无法在行为选择方面做出决定。这意味着人际比较对功利主义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没有人际比较,功利主义只不过是一种空洞的观念。

  第二个问题关心的是我们能进行多大强度的人际比较。一般有两种类型的功利比较,一种是序数的,另外一种是基数的,而后者比前者更好。序数比较是对各种行为的后果进行排序,它只能告诉我们各种行为后果之功利大小,如某一种后果的功利比其他后果都更大,但是它无法告诉我们各种后果的功利数值是多少,从而通常也无法对不同的功利进行计算。基数比较是使用某种功利单位对福利进行人际的比较,它能够告诉我们各种行为后果的功利是多少,如一种后果是8个功利单位,另外一种后果是10个功利单位,这样我们可以明确选择后者。虽然基数比较比序数比较更为理想,但是寻找合适的功利单位是极为困难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不太可能为基数的人际比较找到合适的功利单位。

  第三个问题关心的是我们需要进行多大范围的人际比较。通常有两种计算功利的方法,一种计算是“整体的”,另一种计算是“边际的”。前者是对相关者的整个福利都加以计算,后者则仅仅计算福利发生变化的部分,即某种选择与现状相比所增加的功利。不同的计算会导致不同的选择。让我们假设有两个人数相等的群体,基于“边际的”人际比较,一种选择会使A群体的福利增加百分之十而B群体的福利维持原状,另外一种选择则会使B群体的福利增加百分之八而A群体的福利维持不变,那么我们会选择前者。但是,如果A是更有利群体而B是最不利群体,那么这种选择就是成问题的。这意味着,在关于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我们不仅要考虑福利增加的部分,更要考虑福利的整体或福利的现状。一般来说,我们需要的是“整体的”人际比较。

  对于功利主义而言,最理想的情况是能够进行基数的、整体的人际比较。虽然制度功利主义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能够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人们所做的功利比较是有局限性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进行基数的比较还是序数的比较,或者整体的比较或是边际的比较,实际上都是极为困难的。

  二

  制度功利主义主张,在很多场合,我们能够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从而能够选择功利最大化的行为。但是,制度功利主义也承认,在另外一些场合,我们无法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一般来说,如果人们不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那么他们就无法追求功利的最大化。没有功利的最大化,就没有功利主义。

  为什么人们在某些场合无法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制度功利主义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人们的理性存在局限性,即人们进行决策时,在信息、知识和能力方面存在着不足。另一方面,事情的后果取决于行为者的战略互动,即一个人不能直接决定后果,后果产生于这个人同其他人的互动。前者意味着任何一种选择都面临认知方面的限制,后者意味着决定后果的东西是许多人的行为及其互动。4

  由于存在理性的局限性,存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限制,对于如何达到福利的最大化,社会无法做出统一的决定。这样制度功利主义主张,社会只能把决定交给个人,由他们各自做出局部的、分散的决定。因为这些个人对如何使其行为达到功利最大化拥有更好的知识和信息,所以他们能够做出更好的决定。社会能够做的事情是政治的和法律的:设计出一套制度来保护个人所做出的决定,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以及个人之间的交易。

  由于存在战略互动问题,社会没有办法基于每一个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其正确性,从而更没有办法把所有行为的功利加以合计并进行比较。因为一个行为(如晚上弹钢琴)所产生的后果不但对行为者有影响,而且也对其他人(如邻居)有影响。这样,要确定一个行为的功利大小,就需要把所有影响都计算在内。由社会来收集这样的信息并进行计算,代价太大了。一种代价小得多的办法是设计出一套制度来达到最好的后果:建立一些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用制度来防止人们违反规则,同时为个人留有足够的自由来做出自己的更好决定。

  对于制度功利主义者,这意味着在无法或无需进行人际比较的场合,按照制度行事就能够产生最大化的功利。功利主义最关心的东西是利益。制度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起码在现代社会中,制度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人们的利益。在各种现代社会制度中,制度功利主义最重视的东西是权利,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法律所界定的权利。5社会制度是通过权利来保护人们的,按照制度行事就是按照权利行事。制度功利主义把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主张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自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一直在西方处于统治地位。在不同的时期,自由主义具有不同的形态。当代自由主义可以分为三派,即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以及功利主义。前两者属于主流,也被称为“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以与传统的功利主义相区别。制度功利主义强调权利,赋予权利和制度以更重要的意义,这样其观点更接近主流的自由主义。

  虽然制度功利主义把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但是它与主流的自由主义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主流的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权利主要是道德权利、人权或者自然权利,功利主义者所说的权利则是法律权利。其次,对于主流的自由主义者,权利是基本的,不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而对于功利主义者,利益是基本的,权利则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最后,主流自由主义的道德权利是形而上的和不变的,功利主义的法律权利是随处境的改变而变化的,也会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总而言之,制度功利主义本质上是后果主义的,而“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则属于义务论。

  从后果主义的观点看,权利的重要性在于为人们的利益提供了保护。制度功利主义对保护利益的三种方式进行了区分:我们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而这种个人利益独立于其他个人的利益;我们可以保护当事双方的利益,而当事双方的利益独立于更大群体或社会的利益;我们可以保护更大群体的利益甚至社会整体的利益。与保护利益的三种方式相对应,也存在三种权利:第一,属于个人的权利;第二,自愿交易或缔结契约的权利;第三,属于整个社会的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权利和福利再分配的权利。6

  让我们对这三种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加以更深入的分析,以揭示权利制度的功利主义含义。首先,个人权利是用来保护个人利益的。赋予个人以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一般来说个人是其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确保人们控制自己的生活并且决定自己如何生活,一般也会使他们处于更好的状况。这个假定的基础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同时也是帕累托式的)原则:“保护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使某些人的状况变得更好同时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得更糟,这会使事情整体产生一种更好的状态。”7重要的地方在于,保护这样的行为能够使所有人的状况变得更好,而个人权利就提供了这样的保护,如私人的财产权。

  其次,契约权利是用来保护当事双方的利益的。这里的“双方”一般是指交易的双方,而“契约”是指当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这种权利的主要例子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包含了两类权利,即个人的财产权和交易的权利。人们首先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权利,然后他们才能用它同别人进行交换。只有财产权利得到了保护,才有可能进行财产的交易。在这种意义上,对当事双方的保护是对个人保护的延伸,契约权也是财产权的延伸。如果这样,那么为什么要对交易双方给予特别的保护呢?需要对交易给予制度性的保护,这或者是因为在交易中有些人处于强者的地位,或者因为交易的价值过于巨大以致不能相信任何涉及其中的人,或者两种情况都存在。如果在这样的交易中,所有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得更糟,那么这种交易是一种“帕累托改善”,也就是说这种交易是有效率的。如果在这样的交易中,与没有这样的交易相比,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了推进,那么这种交易是功利主义的,也就是说,这种对契约的制度性保护是功利最大化的。

  最后,社会权利是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的,例如选举的权利、集会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出版自由的权利等等。从制度功利主义的观点看,这些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允许个人做什么的权利,它们被用来保证个人可以按照其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另外一类是禁止个人做什么的权利,它们被用来约束个人不做某些事情。这些权利的功能是建立一种社会治理的模式,它们使政治或决策成为开放的,而不为特殊利益所左右。这些权利有助于使人们参与公共辩论,仔细审查政府行为,对个人政治参与的权利加以特别保护。

  我们可以把制度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归纳如下:因为理性是有限的(如我们没有足够的信息),而且决定行为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如行为者的战略互动),所以我们在某些场合无法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也容易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因为我们在某些场合无法进行功利比较并且容易犯各种各样的错误,所以我们需要设计出一套制度(及其权利)来保护我们自己,来达到功利最大化。对于制度功利主义者,制度的功能是保护和增进人们的利益,而权利在保护利益时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三

  作为一种新版的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克服原有功利主义的困难,特别是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在人际比较问题上的困境,对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最大化)给予更合理的解释。另外一个目的是挑战主流的自由主义(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从而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争得一席之地。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制度功利主义吸收了主流自由主义的某些优点,特别是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一些优点。问题在于,制度功利主义达到了这些目的吗?

  首先,制度功利主义试图克服传统功利主义的困难,以建立一种更合理的功利主义理论。行为功利主义是传统的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修正版的功利主义。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把制度功利主义看作规则功利主义的延伸和进化。规则功利主义主张人们应该按照规则行事,而制度功利主义则主张按照制度行事。前者所说的规则是指道德规则,后者所说的制度是指法律制度。

  行为功利主义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功利的最大化:人们在行动时不能进行人际比较,或者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者是没有相应的能力;因为人们不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所以他们无法选择功利最大化的行为。如果没有功利的最大化,也就没有功利主义。为了克服这个困难,规则功利主义主张,人们不必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因为按照规则行事就能够导致功利的最大化。

  然而规则功利主义存在一个根本难题:当我们确切知道违反规则能够导致更大的功利时,我们怎么办?按照功利主义的精神实质(功利最大化),我们应该违反规则,但是这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原则相矛盾。按照规则功利主义的原则,我们应该遵循规则,但是与功利主义的精神实质(功利最大化)相矛盾。从制度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看,他们不会面临这个困难,因为法律制度是不能违反的。制度功利主义认为,更大的功利可以压倒规则功利主义的道德规则,但是不能压倒法律制度。如果违反法律制度能够导致更大的功利,那么为什么不能违反呢?制度功利主义认为,尽管可以设想在某些场合违反法律制度能够导致更大的功利,但是要建立某种规则来决定什么时候可以违反法律制度和什么时候不能违反法律制度,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以致不能由违反法律制度所得到的受益来抵消。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情况,按照制度行事都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制度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面临的困境实际上是一样的。法律和道德是我们应该遵守的两种社会规范,缺一不可。如果法律制度是不能违反的,那么道德规则也是不能违反的。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按照道德规则或者法律制度行事就会导致功利最大化。功利最大化与道德规则没有直接的关联,与法律制度也没有直接的关联。在这里,制度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面临着同样的困难:没有功利的最大化,也就没有功利主义。

  其次,制度功利主义试图挑战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以便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甚至取而代之。制度功利主义要想达成这个目的,它不仅要批评这种自由主义,而且也需要学习这种自由主义,吸收其某些优点。这种主流自由主义能够推翻功利主义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统治地位,显然有其道理。在当代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中,最为流行的是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

  虽然制度功利主义与罗尔斯式自由主义属于不同的道德理论(前者是后果主义的,后者是义务论的),但是两者在分配正义方面持有相似的立场。更准确地说,制度功利主义在某些方面认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我们知道,罗尔斯以“最不利者”为基础,把人们分成不同的群体,如最不利群体和更有利群体,而按照差别原则的要求,国家应该最大程度地改善最不利群体的状况。也就是说,一种再分配只有符合差别原则,它才能被看作是正义的。制度功利主义赞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有如下几方面的理由:首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平等主义的,而功利主义也内在地包含了平等主义的要求。要追求功利最大化,就要考虑边际功利递减的问题,而边际功利递减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平等主义的分配最有助于达到功利最大化。其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一种价值理论——“基本善”的观念——为前提,而这种价值理论能够得到功利主义者的支持。罗尔斯把人们所追求的最重要东西称为“基本善”,与其他东西相比,这些基本善对人生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功利主义者同意这种价值理论,只不过他们把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称为“福利”或者“利益”。最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包含了某种程度的福利人际比较。对于功利主义来说,没有福利的人际比较,就没有分配正义的问题。只有进行这种比较,我们才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分配。罗尔斯把人们分成不同的群体,就以这种人际福利的序数比较为前提,而所谓的“最不利者”就是拥有最少福利的人。

  但是,制度功利主义也不会完全赞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两者的分配正义理论存在三个主要差别:第一,对于罗尔斯,现存社会的制度是有问题的,因此需要一种正义理论来改善它们,但是对于功利主义者,现存社会是一个出发点,他们的任务是在现存社会里做出功利主义的决定;因此,第二,从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乌托邦,而乌托邦的称谓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永远不会实现,另一方面它对改造现存社会不会提出意义重大的建议;第三,虽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含了某种程度的人际福利比较,而且肯定比没有这种比较要好的多,但是它没有达到功利主义所期望的精确性。

  这里需要强调两者的根本区别:罗尔斯式自由主义是平等主义的,而制度功利主义则是功利主义的。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原则的对立,即罗尔斯式自由主义以平等为原则,制度功利主义以功利最大化为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制度功利主义可以吸收罗尔斯式自由主义中的平等思想,但是它并没有把平等奉为一种原则。这样在平等与功利最大化发生冲突的场合,制度功利主义就会面临牺牲平等的问题。

  最后,制度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主义的理论,它把善而非正当(权利)置于优先的地位。功利主义的价值理论就是它的善的理论,从而其价值理论的关键问题在于回答“什么是善”。制度功利主义认为功利主义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直觉上面:“人的福利就是善。”8也就是说,人们应该追求的东西是福利。但是对于功利主义,人们所追求的东西不仅是福利,而且是福利的最大化。“福利(功利)最大化”是功利主义的原则。这条原则必须能够普遍化,它不仅适用于我自己的福利,也适用于别人的福利。也就是说,功利主义还需要另外一种直觉——“公正性”(impartiality) , 9即对所有人的福利都一视同仁。按照制度功利主义者的观点,功利主义建立在这样两种基本直觉上面:一种是实质的直觉,即人的福利是善;一种是形式的直觉,即原则必须能够普遍化。

  功利主义者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价值”“功利”“福利”和“利益”等概念,但是实际上这些概念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就功利主义而言,“价值”就是善,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的总称。在这种意义上,功利主义的价值理论就是善的理论。善是什么?对于制度功利主义,它是指人的“福利”,而对于其他的功利主义,它是指“幸福”“欲望的满足”或者“偏好的满足”等等。也就是说,福利、幸福、欲望和偏好是同一层次的概念,通常也代表相同的东西。“福利”是当下的“利益”,“利益”是长远的“福利”。“福利”是人们享有的东西,“利益”是人们对未来“福利”的预期。对于功利主义,如果没有比较,所谓的“价值”“利益”和“福利”都没有意义,而它们之间比较的单位就是“功利”。“功利”是一个数量的概念,同大小、多少、先后和增减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功利主义者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些概念,这给各种功利主义理论带来了混乱,无论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或者制度功利主义都是如此。

  就功利主义的理论传统而言,制度功利主义奉行这样一种原则: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的地方,就进行人际比较;不能进行人际比较的地方,就按照制度行事。就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关系而言,制度功利主义持有这样一种态度:坚持功利主义的立场,但吸收当代自由主义的某些优点;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以取代义务论的自由主义。前者的问题在于,按照制度行事并不能保证功利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功利主义就不再是功利主义了。后者的问题在于,用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取代义务论的自由主义,前景渺茫;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功利主义作为政治哲学的一种派别也危机重重。

  注释

  1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117.
  2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124.
  3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170.
  4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ix.
  5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79.
  6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p.81-82.
  7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83.
  8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189.
  9 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 p.191.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制度功利主义的内容与主要目的》由:76范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yuan0.cn/a/11605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