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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9-30 14:01:43 | 移动端: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本文简介:

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维护群众消费安全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便捷的网络购销日益被认可,网店和网购群体呈几何式增长。但是,由于网络营销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且违法成本低,在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不足和监管机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网络经济快速、健康、持续

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本文内容:

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便捷的网络购销日益被认可,网店和网购群体呈几何式增长。但是,由于网络营销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且违法成本低,在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不足和监管机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网络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更给消费安全留下了隐患。网络市场监管成为工商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工商部门网络监管所面临的困难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管者和市场消费维权的服务者,在网络虚拟市场领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职责分工,工商部门对网络市场监管的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登记、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管职责的履行、监管手段的滞后等问题亟待研究与解决。
法规制度不够配套。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网络经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总局、省工商局也相应制定了关于网络市场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的暂行办法,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够系统,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执法手段的不足,仍然是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的主要障碍。加快网络立法,给网络商品交易定下合理的“游戏规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基础不够坚实。从协调机制方面看,网络经济是传统经济的网上延伸,其经营活动仍然涉及工商局、公安局网管、通信各个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尚无统一的协调机构,仍存在多头监管、信息沟通不畅、监管效率较低的问题。从行政力量方面看,对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已成为政府部门的共识,并在职能划分上确定由工商部门重点查处,但从全系统看既精通传统业务知识又熟悉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对网站的管理经常处于被动局面。从基础信息看,网络经济涉及商务、广告、服务、物流等行业,从事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众多,跨地域特性强,且很多未通过工商登记,难以直接联系获得第一手资料和反馈意见。
准入机制不够规范。网络交易按其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商业机构之间(B2B)、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2C)以及消费者之间(C2C)三种模式。前两者模式中的商业机构多为企业,他们或者自建网站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或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本身就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但第三种模式中的卖家,即俗称的“网店”,多为个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来销售商品。目前网上交易平台对行政许可类商品不能进行全面准入把关。网站自行制定的准入把关商品和服务目录,不能全面涵盖法律法规需要行政许可的商品和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行政许可商品只审查商品本身的合法性,不对经营者相应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如网上卖家经营食品、保健品等,网站对卖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不进行审查,准入门槛较低,与网下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出现问题以事后处理为主,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服务监管不够顺畅。在主体资格认证上,国家总局规定经营者需要在经营的网页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加贴电子执照标识(亮照亮标),自然人则需要网上交易平台对其进行实名认证,淘宝网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还采用银行卡认证与手机认证等方式辅助,经营者信息基本可追溯。但是,由于信息库尚未实现实时更新和公开,平台掌握信息经常滞后、不实的情况时常存在。在跨地域监管上,网络经济依托于互联网,而监管部门依靠属地监管,对跨地域的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切入点,还没形成真正的制度化,介入不深。在调查取证上,网络经济本身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等特征,必然带来发现、调查、取证等环节上的难点。特别是网上的电子文档等证据容易被修改、删除,而且不留痕迹,从而直接影响网上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的措施对策
(一)加强素质培训,提高人员网络监管能力。加强网络知识培训应用,尽快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发展,有效提升工商执法人员对电脑、网络知识的应用能力,适应新型市场监管对我们工商部门的要求。一方面要注重普遍巡查,将购物网站纳入工商日常巡查,把网络经营主体监管机制与网格责任区监管机制对接。针对网络市场跨区域、虚拟化的特点,推行“三结合”巡查模式,即智能搜索引擎与通用搜索引擎相结合、专项搜索与日常搜索相结合、网监部门搜索与工商部门搜索相结合的模式,提升巡查能力。在实地巡查时,重点是监督网络经营者落实各项制度,检查网售商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广告和装潢等。另一方面要加强质量监管,增加网售商品的质量抽检频次,将结果通报网站,对问题商品责令停售,并实施相应处理。一旦发现存在销售无标签标识和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等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净化网络交易秩序。根据网络案件跨区域、取证难的特点,建议由省级工商局牵头统一筹建工商“电子数据取证分析中心”,用高科技实现数据分析、数据恢复,合理合法使用侵入等技术,为网络执法提供技术解决网络案件取证难和证据易丢失等问题。
(二)注重分类管理,严格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在网络市场准入制度设计方面是比较严格的。网络经营的市场准入应包括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包含企业注册登记和网络交易市场准入、商品经营准入三个方面的行政许可。对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进行“分类管理”,如影响到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网络经营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虽然,当前正在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是在涉及食品等重热点行业时,还是要严格执行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当然,在准入手续办理上应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探索开发网上市场准入许可系统,并公布准入条件和许可流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
(三)引入第三方监管,明确网站经营者责任。经营行为在虚拟市场与现实市场的实质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更多样、更复杂、更技术化,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创新服务监管机制。参照对有形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任的规定,明确商务网站经营者在资格审查、数据保留、交易安全、消费维权等方面义务,通过网站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从而降低行政成本。一是注重源头管控。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交易规模较大的大型商务网站是网络经营活动的“源头”,也是监管部门的重要“抓手”。要通过运用技术手段、与公安网监和电信管理部门配合等途径,摸清“源头”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开发网络搜索监测软件和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平台,运用网络搜索技术,对辖区内的网站、网页进行搜索,建立档案,纳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二是强化第三方责任。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在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监控的重要责任,是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这些购物网站能够把住网络交易的第一道关,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生存空间就会大大减少。因此,要切实明确网络平台服务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经营备案制度。网络经营者应主动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在工商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建立数据库,解决监管“无从下手”的尴尬。比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制度等,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完善网络经营食品监管数据库,实现“以网管网”。
(四)加大惩戒力度,维护网购消费群体权益。指导大型商务网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示链接。通过各地区12315数据互通,开辟“网络工商”平台,通过网站的电子标识链接,设计成为在线投诉、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反馈的专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网络投诉邮箱,畅通投诉渠道,实现网络投诉异地受理,通过各种联络方式进行非面对面调解,对查证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及时处罚。大力推行先行赔付制度,由网络经营者主动向网站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发生纠纷界定为经营者责任的,由网站先向消费者做出赔付,再向经营者追偿。
(五)建立协作机制,提高综合行政支撑能力。从政府层面来看,应按照国务院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职责分工,与公安网监部门、网络运营商等部门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建立工商为主、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和服务机制,实现有效锁定违法证据,解决网络证据易灭失、易修改、公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更加及时、有效的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的健康稳定。从部门内部看,要按照综合监管、统一执法的要求,形成专业化、扁平化的监管和服务体制。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的特性,整合12315申诉举报中心、广告监测中心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的相应资源和力量,成立网络交易监测中心,凡涉及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统一由其监管与协调,从而形成指挥、监测、办案三位一体的网络监管体系。目前,已有不少地区成立专门的网监部门。从属地管理看,网络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了过去以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适应目前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联网一体化监管,资源共享、以网管网。同时,要按照国家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此解决当违法经营者为异地时,由网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不便的问题。
(六)完善信用体系,营造网络诚信经营环境。随着“信用评级”制度在网络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在规范了经营行为的同时,也会出现虚构交易以提升网店信用级别、增加交易机会等不诚信现象,要大力打击信用炒作行为,一经发现作信用降级处理,并在网上通报。工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措施,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网店”恪守有关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制度,做到网上亮照经营;充分利用其掌握并可收集到的信息,包括网店信用资质、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对网店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客观评价,实施分级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其在网站上公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导向;采用“封店”“关闭账户”等有效手段及时制止网店的失信行为,减少网店失信行为对网站造成的不良影响。

强化网络市场监管 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本文关键词:市场监管,强化,群众,维护,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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