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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9-17 11:58:34 | 移动端: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本文简介:

劳动改造理论研讨征文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摘要: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继续着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监狱法》第六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本文内容:

劳动改造理论研讨征文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摘要: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继续着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此我们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从而使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罪犯改造要求,切实践行好“治本安全观”。
关键词:
劳动改造
问题
研究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不是罪犯自己愿意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手段,它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法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罪犯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历史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一)矫正恶习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国家对监狱工作要求的提高,劳动改造作为罪犯改造手段之一,它对罪犯的矫治功能和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只有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实践才会达到矫正罪犯恶习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预期效果。监狱只有通过不断地创新劳动改造方式,丰富劳动改造内容,才充分调动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要让罪犯理解政府投入巨资创造的生产劳动系统,是罪犯养成良好劳动谋生能力的宝贵条件。当前罪犯的生产劳动行政刑事奖励制度和劳动报酬制度,使罪犯在培养良好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的同时,取得良好的改造成果,使劳动改造发挥矫治罪犯思想的积极作用。
(二)稳定监管的作用
劳动改造可以转移罪犯的注意力,使其释放抑郁与烦躁,克服冲动与悲观,改善情绪,调整不良的心态,通过学习知识、提高技能、与人合作、取得成绩,逐步培养其积极乐观的情感,引导其积极健康的思维,达到思想稳定与平衡,消除不安定因素。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可以使其认识到自己在从事一件有价值的活动,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成就。另外,参加劳动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挖掘个人潜能,发挥聪明才智的机会,使具有某种特长和能力的罪犯有可能做出突出的成就。
(三)创造财富的作用
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创造了一定的劳动价值,促进了监狱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的问题。罪犯创造的劳动价值除了可以用于罪犯在监狱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建设监狱的硬件设施,以及提高干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作为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激励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监狱企业不仅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载体,而且监狱企业对监狱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物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造存在的问题当前罪犯的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改造教育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并不能说明目前劳动改造就是完美的不存在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进一步深化改革,司法部提出的由“底线安全观”转变为“治本安全观”新要求,它也存在着不足,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造与劳动项目的问题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质,以及监狱的主要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企业的罪犯局限性导致了监狱设立的劳动项目只可能是特定的,低附加值的。监狱企业生产模式由原来粗放式到封闭式,监狱企业的生产内容由农业种植转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后很少能靠所学的“一技”谋生。如:种水稻的以后还可能都种水稻?干玛钢的以后也能保证从事玛钢工作?做缝纫以后也都能干缝纫?等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科技的发展,农业种植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正逐步被科技取代。并且,监狱不是一个专业的技术培训机构,对罪犯的技术培训往往是低技术含量、较简单活动的技术甚至可以说不存在什么技术培训。监狱不可能做到使多数罪犯学到适合当前社会的生产技能。“一技”能有,“之长”却不可能,“不长”的“一技”是不可能在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取得竞争优势的。
(二)罪犯劳动改造与罪犯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当前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手段等缺点。在罪犯技术人员缺乏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等。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以生产为核心,导致部分罪犯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因为各种因素会出现劳动工伤,甚至死亡的,缺乏劳动法律的保护使得劳动工伤事件认为是监管安全事故。
(三)罪犯劳动改造与监狱经济发展的问题
由于监狱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发展监狱经济进行缓解当前的困境。但是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也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发展监狱经济目标的影响下,个别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只知道生产经济,而忽视了罪犯的改造以及基本权利。甚至出现了罪犯休息时间加班过后而不补休以及休息时间根据劳动完成情况变相剥夺罪犯正常休息活动。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在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生产什么没有严格落实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为了完成经济发展目标,个别监狱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如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从而实现监狱经济目标。
三、劳动改造的发展方向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
罪犯劳动改造对象、劳动改造条件、劳动安全都要纳入法律的保障。虽然劳动是罪犯的责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罪犯对劳动对象选择面小甚至没有选择性,同时各个监狱有各自的具体情况,所以应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对象、劳动改造条件、劳动安全等做出明文而详细的规定:高风险行业的劳动应征求罪犯的意愿,劳动改造条件差,劳动保障不力的劳动对象应禁止使用罪犯作业。这样罪犯劳动改造就有法可依,切实使得罪犯劳动改造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罪犯的工伤死亡等鉴定程序、赔偿程序,补偿等也要纳入法律保障。罪犯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公民,这样特殊公民应该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享有劳动法的保护。明确规定对罪犯的工伤死亡鉴定的程序、赔偿程序、补偿标准,这样有利于保护罪犯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对罪犯工伤死亡的标准应与普通公民一样。
(二)罪犯劳动改造权利保障化
虽然中国监狱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广,每个监狱情况不一样,但是罪犯劳动改造要坚决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同时兼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减少监狱经济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依赖程度。要对根据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制度化划分。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要切实规范统一罪犯劳动时间。无条件地落实好《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订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同时监狱相关部门将加班情况报送监狱上级部门备案。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必须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切实保障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
罪犯劳动改造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设不同程度的开放式监狱,劳动改造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等方式,从而达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监狱企业的发展要充分结合当地社会情况为罪犯提供合理劳动改造场所。监狱企业可以社会大型企业建立对口合作,开放监狱部分功能,让社会企业对接监狱企业,从而达到罪犯的一技所长回归社会后能在社会立足。监狱企业需要引入社会企业管理优点对罪犯进行定岗、定编、定员,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上岗,使罪犯发自内心的需要劳动改造。罪犯劳动改造可以通过提高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如提高社会帮教次数、组织劳动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企业进行参观感受社会变化,邀请社会志愿者作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工作等使得他们在劳动改造中增强信心,克服改造过程中的反复和“消极改造、混满刑期”心理,让罪犯变被动改造为自愿接受改造从而真正达到追求劳动改造。注释与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王戌生罪犯劳动概论[M].法律出版社,2001.
4.杜雨罪犯劳动改造学[M].法律出版社,2002.126

新形势下劳动改造难点研究 本文关键词:劳动改造,难点,新形势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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