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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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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章程 本文简介:

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二0一五年五月公司章程为规范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金融公司章程 本文内容:

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程二0一五年五月公司章程

为规范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为【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同时公司成立后首先立足淮北开展业务,致力为淮北市中小企业服务,促进淮北中小企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按照“创新模式、完善布局、做大做强、服务经济”的思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餐饮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物业管理,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具体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范围为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第十三条
公司系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第十五条
出资方式:货币资产出资。第十六条
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40%;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资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60%。公司注册成立时,首期实缴50%资本金,即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贰佰万元,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实缴叁佰万元。其余50%资本金需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双方按各自认缴出资缴清。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4.
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6.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7.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
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

3.
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5.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另一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五章
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修改本章程;
9.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变更作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
第二十七条
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1.
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第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3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第三节
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9.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
修改本章程;
2.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4.
对公司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变更作出决议。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第四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四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3.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4.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
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1.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四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四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第四十九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董事会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2名董事,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派3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决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
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
13.
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制度;
14.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15.
决定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6.
公司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17.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4.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5.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如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按全体董事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第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第七章
总经理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合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4.
向合资公司董事会提交拟推荐的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相关人员履历;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八章
监事会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委派1名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举产生。第六十八条
合资公司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七十一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第七十二条
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第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七十六条
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提取法定公积金;
2.
提取任意公积金;
3.
支付股东股利。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第八十条
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第八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八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九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

金融公司章程 本文关键词:公司章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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