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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及当代价值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9-16 10:52:32 | 移动端: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及当代价值

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及当代价值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当代,主义,价值

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及当代价值 本文简介:摘要:与具备个体主义观的一些部门法(如民法)相比,具备整体主义观的经济法在具体分析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具体体现在经济法当中,对于本身法律体系的具体上的价值确定、方法的调整以及整个体系的构成,都与整体主义观相关联。此中,社会整体的利益观作为整体主义观的主要侧重点,更加值得分析和探讨。关键词:整体主义观;

经济法整体主义观及当代价值 本文内容:

摘要:与具备个体主义观的一些部门法(如民法)相比,具备整体主义观的经济法在具体分析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具体体现在经济法当中,对于本身法律体系的具体上的价值确定、方法的调整以及整个体系的构成,都与整体主义观相关联。此中,社会整体的利益观作为整体主义观的主要侧重点,更加值得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整体主义观;经济法;当代价值;内涵表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飞速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当前环境下,我们国家社会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人民对生活水平的更高要求与市场经济发展上的不够协调的矛盾。市场经济的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区发展间的不协调,二是城乡发展间的不协调,三是群体发展间的不协调。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新时期,既应当稳步快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应当平衡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为社会建设的和谐问题提供有效支撑。经济法当中所包含的整体主义观,对应着协调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维持社会和谐的原则与思想。本文将对经济法当中整体主义观具有何种内涵和表现进行简要叙述,同时分析经济法当中整体主义观的构成及其方法应用,并简要提出对应的现实启示。

一、经济法当中整体主义观的内涵以及表现

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关系当中,出于国家干预的需要而所组成的法律体系,也可以认为是从国家层面进行调整和干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经济法出现的客观原因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失灵以及政府管理的不协调。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对从国家层面对市场经济失灵情况下做出调节的权利进行近一步的明确。从很大程度上讲,经济法的性质并非限权,而是授权。同时,这也确立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恰当干预为经济法的基本出发点。在方法论当中,整体主义观与个体主义观存在对立区别。在整体主义观当中,社会个体被包含在社会整体之中;在个体主义观当中,认为社会经济的本质是个体的经济发展。因此,其本质上的区别可以理解成在对社会以及社会关系的认知和理解的过程当中,出发点应当是个体的人还是社会整体。二者表现在需要对社会矛盾进行解决时,对象选取应当是整体还是个体,在确定如何取舍利益时,应当侧重于社会整体的利益还是个体本身的利益。在经济法当中,通常是以整体主义观为基础的,这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在经济法当中,其调整对象时整体社会经济,它是表征为社会的全局性以及公共性的法律联系。其价值的甄别与取舍,通常的立足点是社会本位,社会经济当中的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追求。

二、经济法中整体主义观的组成

经济法当中,整体主义观作为其与其他法律相比的特有属性,确立了整体主义观在经济法当中的地位。具体上,经济法当中的整体主义观的组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调整对象以及方法

整体主义观在调整对象以及方法方面的体现,主要是其调整对象范围的整体性。也就是说,不能够以单纯的经济法律的关系作为经济法对应的调整对象。具体上,经济法所对应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宏观经济调节,二是市场主体调节,三是社会分配调节,四是市场秩序调节。经济法与民法相比,对于经济关系的调节存在一定差别。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关系调节既具有对应的权利从属性,也具有相关的社会的全局性以及公共性。经济法要求从总体上对社会上的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和平衡。在平衡过程当中,对各部分主体的权利做出明确和划分,各部分主体之间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经济法通过对政府相对应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权利的明确,对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进行明确的权利划分。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牵涉主体往往较多,多数情况会参照整个社会市场环境进行讨论。鉴于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是宏观的和较为笼统的。同时,经济法的整体主义观也体现在其整体调整的方法上。各社会主体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使得其相互关联和牵制,也导致社会整体上组成的错中复杂。在经济法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整当中,既要细致地照顾到各个个体之间的利益,也应当统筹兼顾,对整体布局做出调整和规划。这既是对整体利益的法律维护,也是对各部分个体间利益的均衡。

(二)法律体系

经济法涉及的社会个体的多样性以及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法律体系应当具有整体性的统一法律体系。通常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应当有四个组成部分,具体如下。一是市场秩序法,这类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以保证其竞争、统一、有序、开放,如《反垄断法》等。二是市场主体法,这类经济法以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基本参照,对市场经济当中的某些行为与主体进行规划和规范,起到约束与调整的作用。如《合伙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等。三是宏观调控法,这类经济法通过调控整体上的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保障国名经济发展发展的稳定。如《企业所得税法》等。四是经济监管法,这类经济法主要对整体经济安全进行把控,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平稳有序,规避可能的经济风险。如《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

(三)立法宗旨

经济法当中的整体主义观,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核心,主要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由基本立法需要以及相应的社会历史所决定。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发展迅速,立法的基本导向开始侧重于社会整体的利益,国家开始执行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此情况下,经济法立法必然以社会为本位,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同时,由于经济法的产生需要,也应当坚持社会本位的原则。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自身调节无法保持平衡之时,在市场经济失灵的情况下做出及时的调控,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三、经济法当中整体主义观的当代价值

(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差距主要来源于农村与城市的发展不均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乡村振兴的政策也是为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力,加快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城乡差异的缩减首先应当从人入手,应当均等农村与城市的教育资源差异,平衡农村与城市的医疗保障水平,均衡农村与城市的就业机会。经济法当中对于乡村振兴方面的法律规定,能够改善农村的发展环境,为农村发展应如社会资本,帮助农村快速缩短与城市的经济差距,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促进区域协调化发展

区域的经济发展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地域民俗、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的。市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主要表征之一就是区域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差异。对区域进行协调化发展的法律明确和维护,也是经济法当中整体主义观的价值体现。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当出台一系列相关的区域发展、区域协调的经济法,对区域协调化发展形成良好促进,保证区域协调化发展的法治、规范、制度。同时,应当做到对于经济发展不够发达区域的扶持和维护。国家通过扶贫以及对应的财税调节均衡区域投资,促进区域的协调化发展。通过对整体产业体系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帮助部分区域增加经济收入,缩小区域差异。

四、结语

经济法当中的整体主义观既是出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考量,也是人民幸福生活的稳定基础。它既从大局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进行考量,也细致到每一个公民的幸福生活。对于城乡一体化的促进以及区域协调化的维护正是其价值所在。经济发展决定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相信在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当中,经济法中的整体主义观能够体现更高价值,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钱雪莲.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J].经济学家.2000(1):76-79.

[2]万江.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兼论经济法的运行机制[D].武汉:武汉大学,2005.

[3]张克.收入分配改革的法律思考[J].检察风云.2013(4):17-18.

作者: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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