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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保障问题及对策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8-27 13:38:39 | 移动端:劳务关系保障问题及对策

劳务关系保障问题及对策 本文关键词:劳务,对策,保障,关系

劳务关系保障问题及对策 本文简介:一、劳务关系保障问题1.合同法保障不足此部分的立法概念并不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也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广义的立法。我国在合同法中有六类提供劳务的有名合同,即: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对于这六类合同而言,只有运输类有《铁路货物运输合

劳务关系保障问题及对策 本文内容:

一、劳务关系保障问题

1.合同法保障不足此部分的立法概念并不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也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广义的立法。我国在合同法中有六类提供劳务的有名合同,即: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对于这六类合同而言,只有运输类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行政法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只有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规范,这五类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中的专节规定进行规范。此外还有许多无名合同亦属此类,如实践中常见的演出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邮递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是劳务合同,双方都构成劳务关系,依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对于劳务整体而言,只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该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合同法》中出现“劳务”二字的也只有第四百二十六条中有所涉及,可见针对劳务关系整体而言,没有兜底性条款保障。由此可知我国对于劳务保障问题方面的立法非常零散。2.司法机关与劳动仲裁机构推诿对于劳动纠纷而言,有提起仲裁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很难确切地分清哪个是劳动关系、哪个又是劳务关系。劳方受到权益侵害后,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认为这是劳务关系,劳方无奈之下又去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劳动关系,而又没有经过前置程序,要求劳方了解、熟练运用法律根本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对于劳方而言,很可能在此种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这是二者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甚至对其存在包庇的误解,因此而做出极端的上访、闹事等行为,甚至以自杀行为要挟,以求获得重视。国家层面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减少疑似推诿的可能性,让劳方权益及时得到保障,而不应该让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成为普通群众的难题。3.行政机关管理不到位行政机关管理不足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空壳公司问题。例如,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并不需要真正的去招揽员工,建筑外包公司可以自己在路边市场招揽廉价劳动力,但是,对于这部分的开支需要报账,则会到劳务派遣公司“想办法”,劳务派遣公司便可以充当开发票的角色。而这种买卖发票的行为,中间会为用工单位节省多少费用、偷漏多少国家税款,就不得而知。第二,偷税漏税问题。如今偷漏税行为的税务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娱乐圈的影片拍摄、投资公司,成为明星们偷税漏税的天堂。不可否认,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大量劳务合同税收等问题,确实是一直没有严格地监管。第三,无数据统计问题。政府机关应当信息公开,但是,因为劳务市场混乱,政府机关很难得到有效的、真实的劳务信息,信息的有用性是第一道难关,信息的有效性是第二道难关,以至于政府的数据不全、不可信,对于政府自身而言,容易损害其权威性,对于学术研究而言,也会产生较大的误差。4.工会与民间协会力量缺失对于劳资关系双方之间的保护,不得不提及工会。德国拥有着非常强大的工会制度。与德国工会相比较,德国工会矛盾与我国工会矛盾很不同的地方在于,德国的矛盾是由于工会对企业的约束、控制力过重。而我国的矛盾在于,我国工会作用甚微,劳工甚至跨过工会,选择上访、游行等极端行为,或者权益保障甚微的情况下离开公司。我国的工会、民间力量是不够强势的,甚至说,是有些缺失的,如果可以积极发挥工会、民间协会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改善劳务人员的工作环境。

二、对策

针对如上的问题,本部分将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本文所提出的对策与建议,都只是阶段性的,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体系化、完善化的劳务关系。就现阶段而言,主要目标还是针对矛盾中最主要的保障问题,进行解决,对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用进行保障,对发生纠纷后的及时、良好处理提出要求,以及对政府机关的管理、理论研究的需要提出重视,稳步建设我国劳务关系的保障制度,逐渐完善我国劳务关系体系。1.加强立法保障对于劳务关系保障问题,我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如下,提出三个建议。首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务派遣保障权益提高,避免造成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保障断层的问题。其次,对于其体系保障的问题,可以先在《合同法》中设立专节,对劳务关系进行概念定义、颁布兜底性质的保障条款、纠纷产生处理机制,对缴税的劳务关系进行合理保障,将保障和解决纠纷的问题放在首要进行解决。最后,这些都只是阶段性的建议,适应当代,最终还是应该对劳务关系进行体系化的研究、立法建设,而不是仅依靠较为具体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不过进行体系化的立法建设,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应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加强司法保障对于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相互可能出现推诿的情况,有以下三点建议。第一,对基层法院加强区分劳务、劳动关系的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劳务、劳动关系在实践中确实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对于法院人员而言,应当比一般的法律人员更了解、更明晰其区别,进行更准确的判断。第二,对于实在难以区分的情况,如果劳方请求是基于不属于劳动关系被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不论法院认为此关系无论是劳务关系或是劳动关系,法院都应当受理案件。如果法院认为,此关系是明显的劳动关系,而劳动仲裁机构借机推诿,可以对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建议。但是要明确的是,机构之间的推诿问题,不应当让劳方承担后果,因此,应当把解决劳方纠纷问题放在首位。第三,当劳务方纠纷判定模糊时,应当尽可能保障劳务人员权益。从仲裁、裁定、判决上,在自由裁量的问题上,应当倾向于劳务人员,保障劳务人员权益。3.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对于劳务关系而言,由于其依据的调整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的民事程序也主要是依靠法院的民事程序进行保障。当然,执行难的问题并不是只仅存在于劳务纠纷中,但是在劳务纠纷中,监管难、执行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据此,提出以下三个建议。第一,用工实名制。劳务市场混乱、随意,导致数据难以统计,也非常难以进行实际监管,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实名制,进行数据整合。第二,严格备案制度。对于劳务用工较为稳定的情况,尽可能的备案,对备案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且一直留存档案,以便纠纷处理调用。第三,抽查审核。此建议与第二点配合审查,抽查审核就是对备案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并且不能提前通知,以免审核形式化。4.重视工会与民间力量建设劳务关系仅依靠政府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保障,难度较大,应当尽可能发挥民间力量或政府与民间的共同力量进行支持,积极筹建保障劳务关系的相关团体、协会,提高媒体、普通劳动者的关注度。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可以借鉴我国劳动工会、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并且强化、重视工会、委员会等相关团体、协会的保障作用,积极充分的发挥、发展民间力量,从多方保障劳务人员权益,及时、良好的促进纠纷解决。

三、总结

劳务关系、劳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这类名词,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被广泛运用起来,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亟待解决。本文所提出的对策与建议,都只是阶段性的,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体系化、完善化的劳务关系。就现阶段而言,主要目标还是针对矛盾中最主要的保障问题,进行解决,对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用进行保障,对发生纠纷后的及时、良好处理提出要求,以及对政府机关的管理、理论研究的需要提出重视,稳步建设我国劳务关系的保障制度,逐渐完善我国劳务关系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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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伟,陈钊,陈耀波.劳务派遣工工会:来自企业外的独立力量及其维权效应[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3):181-194.

作者:王玮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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