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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土地制度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28 06:16:16 | 移动端:中国的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

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战争时期:,按1947年,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

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

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

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篇二: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前言: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 1: 夏商周时期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国有

土地制度,一切土地属

于国王所有(性质公有).

周王把土地赐给诸侯臣

下,受田者只能世代享

用,不得转让与买卖,

兵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

赋(内容)。那时耕地沟洫纵横,如同井字,称为井田(由来)。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注: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所以在井田上是成千上万的庶人一同耕作。井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

2春秋战国时期的过渡: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春秋:井田制瓦解

直接原因:各国税制的改革 根本原因: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推广 表现:由公田到私田。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量荒地被开垦,出现井田制公田之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

战国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 确立原因:1:生产力的进步促使井田制瓦解。(根本原因)

度 2各国的税制改革和变法使土地私有合法化 表现: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的初税亩 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依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

3:秦朝至清朝时期的土地私有制 注: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土地都变成私有土地了。 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1;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2:君主土地私有制(即国有土地)3自耕农土地所有

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 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小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政权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

1;北魏的均田令

2;隋唐的均田制

注: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3;清朝更名田:内容: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起源: 明未清初,明代宗室藩王们及一大批官僚豪绅被镇压后,这些被镇压的藩王、官僚豪绅所霸占的土地分布在山东、山西、湖南、湖北、陕西等地,当时清政府有的官吏建议统一回收,然后卖给农民耕种。而当时有的庶民一贫如洗,哪有钱购买这些土地呢?康熙

作了一个令大部分清政府官吏张目结舌的决策,他下诏将藩王的土地无偿交给所在地的农民耕种,号称“更名田”。“更名田”的实施,使农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赢得了民心,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民种田取得收益后,积极缴纳赋(税),使清政府的国库日益充实起来。 康熙在实施“更名田”的同时,大胆奖励官员、农民垦荒。他针对当时一方面国库粮食不充足;而另一方面地方出现抛耕、荒耕的现实状况,在康熙十年,对新垦荒地免税的年限,由过去的三年放宽到四年,又宽到六年,最后宽到了十年;此外,康熙皇帝针对贫困农民在垦荒和兴修水利无资金、无耕牛的问题,他下令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资助。他说:“流移者给以官庄(官田),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公款),则民财裕而力垦者多矣。”并下令调荒地垦熟后,原主不许复认,以鼓励垦荒者的积极性。

4:太平天国的天国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

篇三:中国土地制度史梳理

中国土地制度史梳理(一)

注:1、从中国与古罗马的土地制度发展史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土地兼并并不是由土地私有制引起的,相反,如下文所述,土地私有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会阻碍大地产的形成。 2、原来学历史总不喜欢弱宋,后来这种思想从读钱穆的系列书时慢慢改观,今日从土地制度这个角度,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宋朝是中国的一个巅峰,而人口过剩这一因素阻碍了这个天水一朝,阻碍了整个中国向更牛逼的境界发展,遗憾啊??文后转载《陈寅恪谈“天水一朝”》,虽然从土地制度的角度得出的结论与该文迥然不同。

3、不知为什么,从赵刚的《中国土地制度史》等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土地问题的观点比起来,总觉得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其实挺肤浅腠理的??不及人家那么一针见血。  一、土地所有权制

1、上古的井田制

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公有土地授田额随着农民耕作能力而逐渐提高。在古代助法的井田制度下,每井有八家共耕的百亩公田,另有一些专为祭祀之用的公田称为籍田。后技术上的困难使政府放弃了死板的助法井田制,到周宣王时期改采灵活的公田配授办法即彻法,彻是征收田赋之义,此种土地规划就是阡陌之制。助与彻是两种不同的公有土地配授办法,前者有公田,后者无公田,助法以八家农户为单位,集体配授农地;彻法以每个农户为单元,个别配授农地。彻法很接近私产制度。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改革土地制度,不过是承认既定的事实,使土地私有之倾向得以合法化,从此土地可以公开买卖,他所废除的不是助法,而是彻法。

2、秦以后的土地私有制

自秦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各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数量都远不及私有土地多。只有在485-780年近三百年间发生例外变化,这一时期实行的均田法,使私有土地范围大为缩小,到了唐朝中叶,这种制度败坏,全国范围又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从均田法恢复到土地私有制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即庄园。唐宋的庄园不是封建制度下领主的领地,而是近似英国十三四世纪的圈地运动,即公有农地私有化的一种进程。

土地私有制的产权原则上应该包括自由使用权(出佃或自营)、自由买卖及遗赠之权,不过有的朝代的法律对上述产权之行使曾多少设有些限制。土地买卖自秦汉开始已是公开而合法的。土地买卖或转移时,双方立有契券,以证明产权之转让与归属,这是自汉以来既有之惯例,当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已有相当统一的定义与解释。隋唐开始从笨重的地券与碑石演变成在纸简上书写的土地买卖之地契。此外还有政府发给田地所有人的产权证明文件,中国很早就开始实行一种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到了唐代实行文牒制度,到了南宋推行鱼鳞册的土地登记制度。

与土地买卖密切相关的是土地的典押。这种以土地为对象的交易在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以后不久就发生并逐渐制度化,大体分为土地抵押与土地典当两种方式。

3、限田与均田

建立土地私有制以来,一直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问题。历朝因客观条件不同,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有很大差异,某些限田与均田的措施,也未必纯粹是为了解决土地分配的问题。 西汉是进入土地私有制的初期,对地权分配不均之事较其他朝代更为敏感,因此西汉的限田与恢复国有土地的呼声也最多。汉哀帝曾局部试行过限田的方法,但并不成功。王莽改制的重点之一是恢复土地国有制,然后平均给农民耕种即均田,但失败。

西晋订立课田制度加上占田之法,即肯定土地私有制下进行限田,占田是人民拥有土地私产的最高限额,课田是在占田限度内应缴纳田赋的田亩数。西晋与两汉相比,农业资源的条件上有巨大的变化,长期战乱使人口大幅减少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密度大为降低。西晋面

临的严重问题不是地权分配不均,而是人力不足。所以达成利用现有人力从事农耕的方法之一就是拟定具有激励性的田赋制度。汉时的田赋原则上是按实际生产量课征固定的税率,即以产量为税基的比例税制;曹魏时期田赋改按实际耕种的亩数,每亩征收定额谷物,田赋负担与实际产量没有直接关系;而西晋田赋的征收不是按实际耕种的亩数为计算基础,而是依假定的田地面积征收田赋,其要点是依一个人的生产能力来定税,而不是依其实际生产量或所得来定税,以刺激生产发挥人力。于是西晋的赋税法将户调与课田分开,前者按户征收,后者按丁征收。因为地多人少,占有大量土地而找不到足够劳动力同样是资源浪费,所以合理方法是限制人们占有的农地数量,使之与实际的劳动力相配合,所以政府颁发占田法令作为课田法的补充,只是这种占田用意不是防止兼并,而是防止农田闲置。但相比较课田制度,占田法不是西晋政府的土地政策中心而是一个辅助法规,所以未曾严格实行。

北魏倡行的均田法是晋以后最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是自秦废井田以后两千年内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改革原因有三:一,战争导致大量无主荒田,二,许多农民流落城市成为不事生产的游民,三,很多巨室士族自成生产单位导致许多乡民投靠构成荫护制度,每单位耕地上的人口密度极高资源配合极不合理,而且导致政府税源枯竭。总之,当时最严重的问题是生产资源的配合极端不合理,人力与地力两者均不能充分利用。孝文帝实行均田法,加强“三长制”,彻底清查户口,将境内土地收归国有,按劳动力多寡分配给农民耕种,即扩大早年的计口授田办法。1,均田制的首要目的是企图达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配置而非限制兼并;2,均田制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化,但并未放弃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及宅地四类,依土地利用的性质决定其所有权,桑田与宅地实质上是使用人的私有土地,不过在数量上设有限制。

从北魏太和九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依杨炎之议创两税法,近三百年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实施地区,因朝代不同而有变动。促使均田制崩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国内全部耕地面积追不上人口的增长;另一大弊病是长期实施以后,因不断地授田与还田,农田被分割成零星小块,每家田产零散坐落四方,耕作者终日奔走距离颇远的田块之间,造成人力重大浪费;均田制破产的第三个主因是私有土地的扩大;最后战乱与人口播迁是导致均田制破坏的一项因素。到了唐德宗时,均田制彻底破产,完全承认土地私有制,并依两税法课税,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确立无疑。偶尔有限田与均田立法,或未贯彻执行,或局部实行而历时不久。

4、政府及皇室直接经营的公地

政府实际掌握的公田数量常常变动,一般大乱之后或开国之初公田数量均大幅增加。西汉沿袭秦制,公田归大司农掌管,另有一小部分属少府掌管,其收入归于皇室,这种制度就是后世皇庄与清代内务府庄园之起源。汉武帝特别重视官田,一方面没收商人田产,一方面政府大力推动垦荒,倡屯田之制,因屯垦人身份不同分为军屯、民屯和犯屯。历朝或多或少都有屯田之举,屯田区主要分布在北方边疆地区,三国时屯田制度达到最高潮。隋时增设公廨田,属政府直接掌管的公田的一部分,收入以供公用。唐代设立许多属于中央政府或皇室的官庄。五代时政府官田的面积降至最低程度,北宋建国后官田的比重再度上升,明朝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官田的面积。清朝的土地政策似乎很矛盾,一方面在关内把官田面积减缩到最小程度,同时清朝皇庄的规模远较明时为大,另一方面在关外留置了大量的国有荒地即官荒,不拓展为官田熟地,也不许人民去开垦。

5、禄田、勋田及赐田

汉以后历朝皇帝以公田拨给在职官吏,以田中产物作为官吏任官的薪俸,称禄田或职田,官吏去职时将田地退还给政府;有时皇帝将公田赏赐给官吏作为私产,是勋田或赐田。 汉代王侯封君之封地,并不是皇帝所赏赐的土地所有权,而是一种世袭的课税权,作为王侯的经常收入谓之食邑。在北朝,禄田制度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到了唐初分为勋授永业田、

官人永业田、诸官职分田、公廨田,前两者是世袭的私产,诸官职分田按规定是随职授收,但往往变成私产,公廨田不归官吏私人使用。官吏给田逐渐侵蚀了均田制的基础。五代及宋初无职田的设置,到宋真宗恢复了职田的规定以代替官吏之俸给。明洪武政府决定以禄米制取代禄田制,各归旧赐田于官,但此后历朝还是有赐田之特例。入清以来另一种形式的赐地即旗地,至光绪旗地可以完全自由转移所有权。

历朝除了将公田以各种理由赏赐给有特殊身份的私人或家族供其使用,也屡将公田颁赐给寺院等宗教机构或非盈利组合,作为经费来源之事,在迷信最盛行的几个朝代中尤其常见,数量也最可观。

中国土地制度史梳理(二)

二、耕地的分配

1、人口与耕地

从秦汉到南北朝这一长时期,平均农场面积,也就是每家农户所得之耕地与播种面积大体上是由农民劳动力所能负担的合理面积所决定,土地尚未形成制约性的生产要素,由于技术的改良,每家农户可以负担的播种面积有上升的趋势。这种局面维持到隋唐以后发生转变。从隋唐以后的中国农业生产,从人力地力的配置关系而言,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人口增长超过了耕地面积增加的速度,土地逐渐变成制约的生产要素,每户农民可得之耕地面积,主要受耕地有无所决定。从北魏到唐中叶,均田制实行的结果可以很明显的反映出从人力制约到土地制约的过度情形。北齐、隋唐的均田法规则都反映了逐渐加强的人口压力。到唐时为止,每人平均耕地数量未曾下降,但因农民生产力提高,唐时乃发生了土地相对不足的现象,唐以后,每人平均耕地开始下降,形成了绝对性的耕地不足现象。从唐中叶开始,中国国内每人平均耕地面积的变化总趋势是下降的。虽然细观之随着动乱和改朝换代使得其中又有许多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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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耕地分配的因素

(1)租税制度的影响

中国私有土地制度一开始就产生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许多人非议新制度导致土地分配极端不均,另一方面国内又有大量可供使用的荒地无人开垦耕种。对这个矛盾现象的答案在于租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租税结构是促成土地高度集中的主因。农业生产者的税负一向偏重,工商业者只负担一些杂税。

农业生产者的租税大体归纳为两大系统,第一个系统是田赋,两汉采取农业收益税的形式,但依当时政府行政效率及技术水平很难度量农民实际产量,到了东晋改为土地税,以后历朝大体沿袭此制。另一个系统是人头税,或是按劳动力单位,即所谓的丁者征课,或按法定的标准户来课征。在西晋限田之前,这两个系统的租税表面是独立的,但在实际征收时是互相关联的。田赋理论上是比例税,人头税是定额税,这两种税都因土地所有权之存在而发生,它们的总税负便变成了急骤累退的税率,每单位产量或收入所负担的总税额因土地拥有量之上升而递减。这两种税制比较之下,田赋的负担远较人头税为轻,其法定税率各朝代都能维持在总收获量的10%以下。在这种税负重而又高度累退的租税结构下,农民如果在很小的一块田地上生产,每年的净得将不足以缴纳租税,土地不是资产而是一种负债,所以许多小土地所有者在无法扩大其土地拥有量的情形下只好放弃土地全家逃亡以避免纳税,更多的小农将他们的田地献给富豪以求荫庇,是为“带产投靠”。这样富豪在扩充田产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劳动力,在许多朝代许多富豪因政治地位或官职而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或非法这么做,劳动力与土地同时向大户集中。于是累退租税结构的后果,造成一个恶性循环。人民弃

产逃亡或带产依托富豪,政府课税的基础便日形缩小,因而不得不提高税率,结果迫使更多农民弃产投靠,残留在编户内的纳税人数更少,最后全面崩溃。

针对这种趋势,政府早晚要谋求改制。西晋的限田制,便含有租税改革的意味,企图以对每户私有土地数量的限制来避免租税负担的累退现象。这一理想后来进一步发展成北朝的均田制。即使在均田制,土地的分配也不是完全平均的,因为允许蓄养奴婢,奴婢可分得若干田,结果导致多蓄奴婢从事耕作。

唐朝两税法是中国税租史上的一大改革,这种综合财产税可以改变历来的累退性租税结构,也可以免除豪强荫庇客户的弊病,不幸实施的方法不善,也没有良好的客观条件支持,结果弊端丛生。

宋朝的租税制度对土地分配和利用的影响较以往复杂,基本上还是以田产的有无来决定住户有无纳税之义务,也就是将农民分为主客两类,主户要纳税,又称税户,客户无纳税之义务。主户又依财产总额分为五等,第五等免服徭役。这种制度导致两种不同的逃避方式,第一如往昔,放弃土地以取得免赋役的客户资格,第二是将家庭拆散,以达到分散财产成为第五等户的标准。这两种逃役的方式对于土地分配可以产生两种相反的作用,在某种程度内相互抵消,北宋初期土地集中的情形较以往缓和。

明朝田赋与力役均按田产数量比例征课,基本上符合“赋役合一”的精神,后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是这种赋役合一趋势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租税制度若严格施行的话,应该可以避免以往的租税负担急骤累退的现象,不幸法令废弛、富户逃税、官员免税等现象更为突出。因投靠及投献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现象到了清朝才逐渐缓和下来。清朝是比例税率,到了雍正二年将地丁合一统一征收,基本消除了献产投靠的客观条件。

(2)商业资金流向农村

中国历来重农思想,农村吸引过多资金,商人买地非常普遍。历来学者称之为商人兼并农民,认为是造成土地集中的原因之一,但是总体效果并非如此,商人投资买地,会增加地主的人数,但却使变成头号大地主的机会减少,而且经商收益率高,为贫苦无地的农户提供了新的出路,于是无地之人变成业主的机会增大。

重农传统对于中国历史上的资源分配与资源利用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土地始终是最重要的投资对象,农业吸收了过量的人力与资金,土地投资的报酬率迅速下降;农业生产被视为惟一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活动,课税也较其他生产部门为重,农业投资的净收益率相比较就更形偏低,但因为这种传统,资金并没有从收益率低的部门流向高的部门,而是相反。商人积累财富后便将资金投向农业购买土地,资金和人力最后还是朝农村集中。买地之风大盛,土地投资的收益率更形下降,而且土地所有权易手频繁,以致妨碍耕种。

(3)人口增加

人口增加是促使土地分配趋向平均的另一主因。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制度下,人口增加造成的强烈的竞买形成了一种自然的力量,使土地所有权日趋分散。每个人都想买得一些土地,一旦买到便尽力保持,所以南宋典押土地之风盛行,反映了所有主要尽量保持其土地所有权的意图。

北宋是人口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北宋以前人口环绕一条水平趋势线上下波动,几次人口高峰都未超过六千万,从北宋开始,从北宋开始,人口沿着一条上升的趋势线循环前进。从宋朝开始,中国的生产制度有了重大改变,使用奴隶越来越少,因为奴隶的生产效率不如自由劳动者,使用奴隶从事生产只会发生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一旦人口过剩,工资降到接近最低维生水平时,没人愿意再去购买奴隶进行生产。宋朝开始经营地主没落转为租佃地主,推动力之一在于佃农与自耕农相同,都是使用家庭成员的劳动力来从事生产,没有工资成本,因此在使用劳动力方面有很大弹性。当社会上的人口发生过剩现象时,大家自然采用家庭生产制度加强这种再分配的机能以容纳最大量的过剩人口,换句话说,当人口过剩许多人找不

到工作,这些过剩人口的家庭便负起赡养他们的责任,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观念起了重要影响。推动力之二在于地主雇工经营的净收入低于出租土地的净收入,因为经营地主的工资成本的最低限度不可能低过工人的最低消费额,而如前所述,家庭生产不受此限,可以多用劳动力直到家中成员劳动力的边际产量趋近于零为止。

这种人口过剩也影响到人民对于生产技术的选择,到宋朝为止,农业技术发明的主要方向是节省劳力型的,从南宋开始技术改进几乎完全属于使用劳力型。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科技发展到了宋朝已呈巅峰状态,可是工业革命却不在宋明时期发生,因为工业革命的主要特征是采用大量节省人力的机器生产,而人口过剩的中国缺乏这种需求。

(4)其他因素

大规模的战乱并没有延缓土地集中的趋势导致土地再分配,而是驱使小农户依附大户富室寻求保护,以大户为核心形成了民间自卫组织,相当于独立的政治经济单元。从东汉末年开始盛行这种部曲制度,在魏晋形成坞壁制度。所以战争实际上使富豪之家更容易地获得了大量的劳动力,促使小片耕地集聚成大面积的私产。当然许多农民战争能够使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平均化,但其结果也是暂时的。改朝换代和开荒也有益于地权的平均化。中国的多子继承制具有减缓耕地集中的作用,但无法改善土地分配的相对状态,因为大田财要被分割,小田财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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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代耕地分配实况

从整个中国历史来看,租税的累退结构从唐以后逐渐改进,使得土地分配改善。唐朝以后商业发达,人口也有上升的总趋势,这两项因素将增加土地市场的需求与竞争程度,结果使耕地日趋分散于中小业主手中。

秦以前是土地公有,土地分配不均之事不严重。秦汉以后,大部分土地变为私产,私人可以合法买卖及享有产权,于是发生土地集中的现象。秦汉以后的地主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身份性地主如高官大吏,另一类是非身份性地主,变动性很大。到了两晋南朝,品第门阀已经制度化了,基于这种地主资格的高度稳定性与制度化,土地集中的程度日益加深。但北朝和隋唐实行均田制,土地分配不均不形成严重问题。

唐中叶开始均田法日趋败坏,能合法取得额外土地之人都是特权人士,非法占有土地之人也是有权的豪门,所以新出现的私有土地所有者都不是小农户,而是大地主。在均田法破坏的过程中,公田逐渐被转移到大地主手中,唐中叶以后出现许多大规模的庄田,到了唐德宗采用两税法正式宣布土地私有制度合法。在8世纪唐德宗前后这段时期,土地所有权分配之不平均大概是到达顶点,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人口比例大概达到最高峰。从此以后,私有土地制度完全合法化,没有权势的人也可以合法购置土地,享有产权之保障,小土地所有者出现,使得土地分配状况逐渐改善。

北宋初年以后土地分配状况缓慢的不断地改善中。演变的结果是中小业主的人数愈来愈多,大地主寥若晨星。在这种土地所有权逐渐分散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种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现象,就是同一业主的田地零星四散,散落四方。明清时期佃耕制度已很普遍,自耕的农田占农田总面积的比率往往不足一半,出佃的田地数量虽多,但是田地产权并不是高度集中,而是相当分散的,即也是大地主绝少,而中小地主众多。大地主难以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多地少,农村积累资金不易,买地也困难,少有大笔大面积的土地交易,绝大多数是零星小片的转让,农民们十分重视土地田产,轻易不肯放弃与出卖。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到了20世纪,大地主已经是寥若晨星,所谓的地主泰半是中小地主,严格的说他们应该算是自耕农,自己耕种一些土地,而将余田出租给佃户。20世纪初期中国大多数农民生活贫困形成的主因是地少人多,人地比率迅速恶化,这种贫穷是普遍性的,佃农如此,自耕农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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