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范文网为您提供各类范文参考!
当前位置:76范文网 > 知识宝典 > 范文大全 >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8-02 11:16:00 | 移动端: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本文关键词:税收政策,风险投资,体系,研究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风险投资在一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支持尤为必要。本文剖析了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总体趋势,总结了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对风险投资持有时间的税收激励不利于长期投资,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的前端投资引导激励不足,风投机构税负不均衡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风险投资在一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支持尤为必要。本文剖析了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总体趋势,总结了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对风险投资持有时间的税收激励不利于长期投资,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的前端投资引导激励不足,风投机构税负不均衡,合伙制风投发展缓慢,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激励不够。

关键词: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国内外经验证明,风险投资1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中小企业成长的有力工具。各国(地区)政府都重视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引导风险投资的政策,尤其是利用税收政策工具,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发展高技术。研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也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支撑。

税收政策是引导和扶持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制度

一、税收政策是影响风险投资的重要变量

从风险投资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政策严重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发展。以美国为例,1969年资本利得税的提高是美国风险投资业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陷入低迷的重要因素。1978年和1981年两次减免资本利得税后,风险投资规模都有大幅度上升。尽管1986年资本利得税重新提高后,风险投资在1987年承付资本的规模不减反增,但如果从这期间美国风险投资的增速来看,它不但低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美国风险投资的增速,也低于同期世界上其他国家风险投资的增速。因此,1986年资本利得税的提高对风险投资仍产生了消极影响。同时,美国对公司型企业实行双重征税,而合伙企业不仅企业本身免税,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后缴税利率也较低,因此激励了美国创投业界倾向于按有限合伙设立创投基金。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为推进风险投资业实行了以税收减让为核心的《企业扩大计划》,对新创办的高技术小企业免征资本税,公司税税率从1983财政年度起由38%降至30%,印花税税率由2%降至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这一计划大大促进了风险投资在英国蓬勃发展。

就我国而言,税收激励与政府资助是我国政府介入风险投资最为常用的政策工具。税收激励与政府资助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都有激励作用,2010年风险投资调查显示,28.90%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享受到政府资金的支持,28.60%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25.10%在信息交流方面得到了政府支持,9.5%在人员培训方面获得了政府帮助(见图1)。可见税收政策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与宏观税负

作为新兴经济体中表现较为突出的国家,2010年我国GDP持续保持10.3%的高速增长。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创业板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价格高涨,资本流动性更加充裕。同时,政府加大了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与对资本流向的引导。在此背景下,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迅猛,无论是风险投资机构数量还是管理资本总量,均出现了大幅提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0年,风险投资机构数达到720家,较2009年增加144家,增幅25%;风险投资管理资金总量达到2406.6亿元,增幅达49.9%,其中,来自于当年新募基金的资本量为281亿元,通过增资扩股、单笔资金委托管理等方式增加的管理资本占新增资本的69.4%,平均基金规模达到3.3亿元,较上年增加20.1%(见图2)2。

2010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调查3结果显示,72.8%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税收负担在20%以下,23.0%的风投机构税收负担在20~30%,4.2%的风投机构承担着30%以上的高税收负担。与上年相比,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整体税收负担有所增加,但高税收负担风投机构占比下降,绝大部分风投机构税收占比分布于30%以下,税收环境较为宽松,但仍有一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有效落实,影响风投行业发展。

我国风险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概况

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管理机构4)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另一种是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人包括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风险投资机构是连接个人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也称为创业企业)之间的桥梁,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中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从中可以明显看出,风险投资的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转让收益(资本利得)和持有收益(股息红利),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风险投资机构的性质和投资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主体不同,税收政策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税收政策

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其是法人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按企业适用税率纳税,其投资于创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免税5。在税收优惠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符合条件者,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了落实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重新明确了相关条件和程序。

另一类是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其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纳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二、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个人投资者根据其投资的对象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其投资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均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如果其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均先分后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部分适用35%的税率),资本利得依然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法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企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如果投资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按企业适用税率纳税;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所有所得先分后税,企业法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资本利得均并入企业所得,按企业适用税率纳税。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深层次矛盾

一、对风险投资持有时间的税收激励不利于长期投资

实践表明,持股时间对实际投资行为具有负面效应,从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前风险投资的行为偏短,大多数风险投资投资于Pre-IPO项目,是“保险投资”。从税收政策分析,现行规定虽然要求用于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额度并不与投资期限直接挂钩,因而不利于激励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为了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次申报所得税抵扣额度,风险投资企业将尽可能选择满2年就可退出的投资项目。对投资周期往往要5年及以上的处于创业早期特别是种子期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就可能不高6。

二、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的前端投资引导激励不足

目前,有关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是用于引导风投前端投资的主要税收政策,但激励范围和作用有限。以2010年为例,风险投资对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投资金额仅占27.6%,尤其是对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出现较大下滑,投资金额降低至10.2%(详见表2)。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受惠的风投企业仅包括按照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了的创投公司,大量的有限合伙创投和未备案的创投公司都不在受惠范围之列,降低了优惠政策的激励范围。另一方面,受惠的投资对象仅包括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有利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支持,但由于新认定办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研发和成长性等指标方面有明确定位,并且国家重点领域可能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因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仅是大量中小创新型企业的一小部分。

三、风投机构税负不均衡,合伙制风投发展缓慢

根据上文分析,风投机构税收宏观税负在20%左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按有限合伙注册的风投机构占全国风投机构数量仅为十分之一左右,因为有限合伙风投机构的所得税税负一般高达35%,而考虑到税收优惠的影响,公司制风投机构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国际经验也表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收入通道”的非纳税主体,具有税收优势。但是受目前所得税制度的局限,特别是有限合伙人应税所得未分类征收。此外,法人有限合伙人股息收入存在重复征税且无任何投资税收优惠,同时有限合伙风投不能享受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70%投资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使得合伙人税负相对较重,制约了有限合伙风投的快速发展7。

四、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激励不够

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都按次适用20%税率,从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收入则减按50%征入应税收入并适用20%税率,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收入免税。而相比较而言,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无差别地统一归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10万元年净收入较易实现,因此其股权投资收益一般适用35%这一最高档税率。很明显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较高,税收激励程度不够。同时,各地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地方对个人所得税存在各种类似“先征后返”现象,这势必造成严重的税负不公,影响税收激励效应的正常发挥。

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缩小风险投资机构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差距。首先,给予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与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相同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无论备案与否,都允许有限合伙风投和未备案风投享受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其次,建议免征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而只对其投资者征收所得税,这样就能与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一样避免重复征税问题8。

二是研究制定鼓励前端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普惠性优惠政策。目前政策局限于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而缺乏实现对所有前端投资的普惠性优惠。建议对投资于“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都给予优惠,这也是国际惯例9。同时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长期投资行为,建议根据投资年限的不同,设定递减形式的税率或者递增形式的抵扣额。例如资本利得的优惠按持有时间设计,5年以下的,按普通税率,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可实行减半征收;或者股权投资持有时间超过两年开始抵免,第一次为20%,以后每增加持有1年增加抵免10%。

三是出台相关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不是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待10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创业基金机构获取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张明喜 单位: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由:76范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yuan0.cn/a/10500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