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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模式分析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7-25 11:14:01 | 移动端: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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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模式分析 本文简介:自从国家在工程咨询行业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以来,无论是8省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地区和40家试点企业,还是很多非试点地区的政府和企业,都积极响应号召,努力推行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并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上。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建设单位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也可以理解为选择全

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模式分析 本文内容:

自从国家在工程咨询行业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以来,无论是8省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地区和40家试点企业,还是很多非试点地区的政府和企业,都积极响应号召,努力推行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并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上。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建设单位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也可以理解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单位。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业界的广泛讨论。

一、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选择和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单位,不是一个简单的招标模式和方式选择问题。当前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导向已经明确,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技术标准、合同体系、实施细则以及招标、委托模式等还未制订和编制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落地实施和进一步拓展,仍然面临不少困惑和困难。在缺少现成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只有充分领会文件精神,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和实践,有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先试先行,才有可能摸索出一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正确道路。比如:没有成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可以通过研究分析与其相近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委托和选择模式,并加以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包含若干专项业务板块,如全过程项目管理、前期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BIM和绿色建筑咨询等,其中,全过程项目管理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业务板块,任何上述专项业务单位,若不具备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则不太可能具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的资格和能力。换言之,目前为数众多的工程咨询行业的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招标代理等企业,除非原本就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否则,首先应研究、学习和实践全过程项目管理业务,然后才可能循序渐进,逐步积累经验具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和牵头单位的能力。否则,无论其在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方面能力如何强,业绩多么好,也只能证明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全链条中的某一项或几项业务板块做得好,仍然无法证明其具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和牵头人的能力和资格,这个循序渐进、逐步积累的过程无捷径可寻。只有少数既具备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同时又具备其他专项业务资格(资质)和能力的,才可以称得上基本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和牵头人资格和能力。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才会提出“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因此,各工程咨询单位,首要任务是明确自身定位,明确自己在工程咨询行业全链条中的位置,找出自身优势和短板,才能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委托内容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的委托,笔者认为用两个公式加以说明或许更形象直观。第一个公式为1+N,其中1为前文所述的全过程项目管理,N为其它专项业务,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必须包含全过程项目管理业务,且必须由咨询服务总包自身承担(业主自身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除外),其它专项业务(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业务等)可按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约定由总包自己做,或可转委托、分包给其他工程咨询单位。总之,可将项目管理类比为施工总承包中的主体结构工程,为核心业务,不允许分包、转委托。第二个公式为N+X,其中N为咨询服务总包自身具备的主要业务资质或能力,如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X为其自身不具备的资质或能力。要求N≥2,即总包单位除项目管理业务外,还应至少具备设计、监理和造价专业资质或能力中的一项。现阶段国家有资质要求的,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无资质要求或已取消资质要求的,应考察其相关业务能力和业绩水平。对于公式中的X项,总包单位可与其他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也可经业主同意转委托或分包,或由业主平行发包、约定分包(也可称另行委托)。采用上述1+N、N+X两个公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的基本轮廓和要求就被描述的比较清楚了。其中必要条件是其必须包含全过程项目管理业务,充分必要条件是其必须具备包含项目管理在内的至少两项主要咨询业务板块。同时,上述充分必要条件也为定义和界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和项目提供了量化标准。比如: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管监合一、管监一体化),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组合均可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以此为基础的更多业务板块组合,也就不言而喻、无须赘述了。反之,单一的咨询业务(包括项目管理),均不能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否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概念与项目管理就无法区分了,国务院也就没必要发文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概念了。同理,不含项目管理的业务组合,项目管理与其他非主要业务组合,如项目管理+可研编制,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可研编制,设计+监理等组合,也不能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只能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链条上的一个或几个环节和板块。(由业主自身承担项目管理,只委托其他专项业务的情况除外。)在所有业务板块中,项目管理具有其他板块无法比拟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一是其受业主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全部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职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就像一个交响乐队,乐队指挥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二是全过程项目管理对项目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从纵向时间序列而言,其不但要熟悉从项目策划、立项、决策、实施、验收、移交、运维全建设周期各阶段、节点建设程序和管理业务,还要懂得横向业务板块序列中各项业务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技能,如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前期建设手续办理、投资策划决策程序、设计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约管理、造价管理和实施期的安全、质量、信息资料、BIM、绿色文明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结算、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所以,才会把全过程项目管理确定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业务,且不能将其与其他业务板块等同视之。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性质的综合性、全局性、复杂性以及它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特点,决定了它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独特地位。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方式

目前,各地方政府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招标和委托方式各不相同。有的省市名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实则为全过程项目管理或项目管理加可研报告编制或加招标代理业务等招标;有些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内容包含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业务,但由于设计和监理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因此,招标后又不得不另行进行设计或监理招标,否则不能办理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此外,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的资质、人员和业绩等的要求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政府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0家试点企业名录中;有些招标项目则要求企业必须有工程咨询行业双甲甚至更多甲级资质;对于项目负责人则大多要求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对企业和个人业绩,则主要根据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所含招标内容而设定,主要要求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和造价咨询等业绩。而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取费标准和适用合同文本,各地和不同项目也是各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笔者认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方式,如果当地政府已出台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方案或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通过一次性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将项目管理、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业务内容全部或部分涵盖,以节约招标费用和时间成本;如勘察、设计、监理等仍必须单独招标,则可以采用勘察设计招标含工程咨询或工程监理招标含工程咨询等方式进行,只不过须将监理招标时间从惯常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前移至设计方案阶段甚至更早。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取费标准

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取费标准,根据笔者对国家近几年陆续取消和放开各种咨询服务取费标准的做法和政府简政放权以及“放管服”政策的理解和推测,政府应该不会颁布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那么,全过程咨询服务价格是否也同传统碎片式专项咨询服务一样只能放任市场无序竞争甚至低价恶性竞争呢?笔者倒不如此悲观。这几年国家虽然陆续放开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咨询服务价格,如可研编制、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但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批过程中仍以原取费标准及价格指导意见为编制和审批依据,只不过在招投标过程中允许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价格竞争,而且国家最近已经明确不鼓励最低价中标,而提倡和鼓励合理低价中标的综合评估法。因此,笔者认为全过程咨询服务价格可以将初步设计概算中的相应二类费中如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费、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和工程监理费等根据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进行打包和组合,然后以此为基数按一定的组合系数或称整体服务调节系数(≤1),得出的服务价格(或费率)作为咨询总包招标的最高限价(费率),并允许投标单位在此限价(费率)以下一定幅度内良性、合理竞价。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或称合同范本问题,笔者认为,近期内其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合同体系不会很快颁布出台。因此,应放弃“等靠要”的思想,大胆研究、创新和尝试。既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是在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基础上加以扩展和延伸而成,那么,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合同可否借鉴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将咨询服务总包的职责、管理范围以及对咨询分包的管理权限、连带责任等内容和条款以及自身承担的专项业务板块内容在合同中加以补充和完善,即可形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总包的委托和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可借鉴和参照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和管理模式,全过程咨询服务总包单位对项目全部工程咨询业务进行承包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业主共同作为招标人或受业主委托作为单独招标人选择各咨询服务分包,对中标咨询分包的各项管理以及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在咨询总包资质范围内并由其自行完成的咨询业务,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等业务,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可将原单独招标时的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经修改后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合同附件归入。业主还可参照施工总承包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等工程主要内容进行分包的规定,规定咨询服务总包单位不得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中的项目管理及其它一项或几项主要业务进行分包和转委托,否则视为违约。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招标中对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对企业和个人各咨询业务板块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及打分权重分配,则应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委托范围和阶段、业主关注焦点等多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

作者:皮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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