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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产业扶贫指导意见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7-24 11:46:16 | 移动端:关于印发****市产业扶贫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市产业扶贫指导意见 本文简介:

**市产业脱贫扶持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产业发展,充分调动各级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的积极性,带动贫困户早日实现脱贫,根据《**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与贫困户通过订单销售、劳务用工、土地流转、资产受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分配

关于印发****市产业扶贫指导意见 本文内容:

**市产业脱贫扶持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产业发展,充分调动各级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的积极性,带动贫困户早日实现脱贫,根据《**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与贫困户通过订单销售、劳务用工、土地流转、资产受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分配机制的农业(林业)园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等市场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林业)园区: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生产、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无拖欠工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120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80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15000元。

  (二)市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林业)园区: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
万元、园区建设完成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生产、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无拖欠工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60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60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15000元。
  (三)县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县级农业(林业)园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园区建设完成投资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生产、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无拖欠工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40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40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15000元。
  (四)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贫困户占比
60%(含)以上、正常生产(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40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20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15000元。
  (五)家庭农(牧、林)场:注册资本不低于
20
万元、依法取得农村土(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不低于
5
年、流转贫困户土地占种植面积(林场经营面积)不低于50%、自愿通过上述利益联结机制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收入达到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10人以上且人均年工资不低于15000元。
  三、扶持政策
  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同时享受金融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用工奖励和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一)金融扶持。符合金融贷款扶持条件、并完成年度帮扶任务的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给予金融支持。省级园区、龙头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0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市级园区、龙头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县级园区、龙头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分别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
万元、20万元的产业贷款贴息。每帮扶一年贴息
1
年,最高贴息三年。
市级以上农业(林业)园区及龙头企业可以优先纳入享受人保财险融资扶持。
  (二)资金扶持。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林业)园区、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可以申请借资入园(每帮扶一户贫困户借资
3-5
万元)的方式进行扶持,最低扶持3年,最多扶持5年。
扶持期间,借资的经营主体,每年需按借资额6%的年收益给帮扶的贫困户进行收益分配。扶持期满后,所借资金全部归所帮扶的贫困户所在贫困村集体所有,贫困村可根据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加入原经营主体,其后资金收益由贫困村全体农户所有,以此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项目扶持。符合各行业部门产业扶持政策的园区、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争取资金扶持。
  (四)用工奖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园区、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被人社部门认定为新社区工厂或就业扶贫基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及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对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扶持。  (五)以奖代补。对按帮扶协议,按时完成帮扶任务的各类园区、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林)场,脱贫攻坚期内,各县区每年组织一次脱贫攻坚帮扶成效评比活动,评选出10家脱贫攻坚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每个经营主体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四、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一)省级、市级农业(林业)园区、龙头企业申报程序:经营主体向县产业脱贫办公室提出申请—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实地初核(15日内)—公示(7天)--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审核(7日内)—公示(7天)—与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扶持方式、监督监管、责任追究等事项)。
  (二)
县级农业(林业)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程序:经营主体向所属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实地初核(15日内)—公示(7天)—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核(7日内)—公示(7天)—与镇政府签订帮扶协议。
  (三)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帮扶计划、申请扶持种类、经营状况);2、法人注册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3、经营状况报表;4、与贫困户签订的利益联结合同。
  五、验收程序及兑现办法
  每个经营主体,原则上一次申报,分年验收兑现。每年11-12月,由签订协议的县产业脱贫办公室、镇政府对申报的经营主体分别组织验收和政策兑现,根据签订的帮扶协议,经验收达到帮扶标准的,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一)省级、市级农业(林业)园区、龙头企业帮扶验收程序。经营主体向县产业脱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产业脱贫办组织检查验收(15日内)—公示(7天)??—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审核(7日内)—公示(7天)--由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组织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二)县级农业(林业)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程序。经营主体向所属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组织检查验收(15日内)—公示(7天)—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核(7日内)—公示(7天)—由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组织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三)验收时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料。1、帮扶计划完成情况;2、当年金融机构清息凭证;3、各类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印证资料;4、法人机构代码证、资金账号。
  (四)政策兑现方式。资金扶持在经营主体申报帮扶获得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可通过县级扶贫公司或扶贫公司委托的镇(办)相关代办机构先预借50%的扶持资金,年底验收以后,再统一结算。
  项目扶持,可以在经营主体申报帮扶获得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各有关部门为其申报扶持项目。
  其他扶持政策在年底统一验收后,予以兑现。
  六、资金来源
  各县区应按照中省市有关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扶管理使用的要求,用于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扶持资金来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涉农整合资金、行业专项资金、专项贷款、各行业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扶贫资金。
  金融扶持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负责;贷款贴息资金和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局产业引导资金以及移民搬迁后续产业扶持资金中对口列支;以奖代补所需资金从各县(区)涉农整合资金中列支;用工奖励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监督监管
  (一)资金监管主体。县级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和各行业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由扶贫局会同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扶贫局负责监管;下拨到各镇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各镇负责监管。
  (二)加强监督检查。在县产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财政、审计、监察、扶贫、农林科技等部门单位及各镇(办)要根据协议约定,定期不定期对扶持对象产业建设进度、贫困户帮扶收益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将产业扶持资金作为监察、审计的重点内容,强化监察监督,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
  (三)纪律要求。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产业扶持监督联合惩戒机制,实行经营主体帮扶失责“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惩戒、失责退出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帮扶义务,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视为其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对已经投入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且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对项目投入的,收取市场同等租赁费用;对金融扶持的,不再对其产业贷款进行贴息,并对已贴息资金予以追回,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同时,严禁转移、挪用、拖欠、挤占产业扶持资金,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其他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县(区)的产业脱贫扶持实施细则。对具体申报程序、扶持标准、验收标准和兑现办法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关于印发****市产业扶贫指导意见 本文关键词:扶贫,关于印发,指导意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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