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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7-22 10:54:44 | 移动端: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

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 本文简介:

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发展环境,建设和谐稳定供电处,加强企业治安综合治理,从严治企,有效减少违法乱纪和不良行为,纠正歪风邪气,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保卫责任制》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处罚种类1、经济处罚。2

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 本文内容:

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发展环境,建设和谐稳定供电处,加强企业治安综合治理,从严治企,有效减少违法乱纪和不良行为,纠正歪风邪气,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保卫责任制》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罚种类
1、经济处罚。
2、赔偿经济损失。
3、相应党纪政纪处理。
4、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
处罚原则
1、包赔损失的原则。因当事人失误失职,造成集体、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包赔损失。
2、数错并罚的原则。
3、再犯重罚的原则。从被处罚日期算起,被处罚者在一个年度内再犯同类错误处以双倍处罚,三次以上重犯的予以辞退。管理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再犯同类错误,除加倍处罚外,予以降级降职处理,直至取消管理岗位。
4、连带处罚的原则。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追究所在班组、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实行连带处罚。
5、全额追缴的原则。发生被盗案件,对当事人按被盗物资的价值全额追缴。
第二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
1、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办公场所。
2、不服从管理携带宠物进入工作场所。
3、外来车辆、人员不登记进入工作场所。
4、不执行制度,致使外来人员、车辆随便出入。
5、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不按规定车位停放。
6、非公务车辆白天进入北院。
7、私人汽车在处院内冲洗车辆。
8、在办公场所使用公用电源充电的私人电动二轮车、三轮车、电动汽车。
9、夜间大门不上锁。未经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10、大声喧哗、鸣放高音,影响他人工作、休息。
11、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12、破坏环境卫生、宣传排板、黑板报、花草树木及各种标志牌,在办公管理场所内乱涂乱画。
13、在种植场所,未经批准采摘蔬菜瓜果、树木果实。
14、非工作接待,班中喝酒;酒后闹事,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
15、班中干私活、看电视、下棋、玩扑克、打麻将及上网娱乐、在要害场所抽烟。
16、室内光线充足时使用照明灯具,电视、微机、空调无人使用时带电未关闭、电风扇无人空转不关。
17、下班后办公室、班组门窗未关闭、落锁的。
18、职工家属进入办公区洗涤衣物、提水。
19、
在办公室、集体宿舍使用电器做饭。
20、翻墙爬门进入处管辖场所。
21、辱骂他人。
第五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对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侮辱、谩骂或殴打门卫人员。
2、打架斗殴、拉偏架、围观助威、说风凉话,引发事态扩大,或聚众闹事、打群架。
3、非公务饮酒耽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酗酒闹事不听劝阻者。
4、无事生非,诽谤、诬陷、散布损害单位或他人人格名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5、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散发传单。
6、到管理人员办公室无理纠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7、报复、谩骂、攻击、殴打管理人员。
8、盗窃树木、花草、奇石。
9、在要害场所燃放、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
10、打电话、发信息骚扰、恐吓他人。
11、管理不善,造成公共物品被盗,价值超过500元。
12、对发生案件和事故临阵脱逃、知情不报。
13、职工有能力反映情况而不反映,亲属到单位无理取闹。
14、未经处领导批准,在养鱼池钓鱼、偷捕偷捞的。
15、领导到场制止吵闹打架,不服从者。
16、组织已介入处理,再次挑起事端的。
17、职工家属到处闹访、缠访,纠缠领导,或到办公区、生产区、要害场所闹事打骂他人。
第六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对当事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依据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偷盗物资器材。
2、纠集社会人员到单位打架、闹事、致人轻伤及以上。
3、练习、传播邪教。
4、传播、出售黄色书刊,播放、观看淫秽录像。
5、外运使用贵重仪器、仪表、工具、物资器材干私活。
6、利用工作之便,外运废旧物资器材盗卖。
7、嫖娼卖淫、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
8、吸毒、贩毒、投毒。
9、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
10、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
11、内外勾结,盗窃电能。
12、因打架斗殴、嫖娼卖淫、赌博等被公安机关处罚。
13、非法携带、制造枪支、弹药、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警械。
第三章
包赔损失
第七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当事人包赔经济损失:
1、打架致伤,互包全部误工、医疗、陪护、营养费和直接经济损失。
2、门卫不负责任,造成物资流失。
3、材料物资在领取、运输、使用过程中丢失。
4、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在处安排专人管理的车棚丢失或被盗。
5、损坏公物,被盗物资。
6、内外勾结,盗窃电能。
7、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现金被盗、被抢。
第四章
连带责任
第八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追究管理人员连带责任:
1、发生打架,所在班组长、单位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扣罚300元、200元和100元。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发生被盗、火灾及各类刑事案件,对单位分管领导和行政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3、治安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每处对单位分管领导和行政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4、外借物资器材不及时收回,对借出责任人罚款500元。
5、对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犯错人员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6、基层单位出现问题不认真处理而上交的,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五章


第九条
停班检查期间,停发正常工资,依照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条
党员、干部违犯本规定,除经济处罚外,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返聘员工、临时工不服从管理或发生偷窃、闹事、打骂他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予以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处罚,由武保科开据并下达罚款单,三日内到财务缴纳,逾期不缴者每天追加滞纳金100元。十日内不缴,连同滞纳金一起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处罚条款,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律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治安综合治理处罚规定 本文关键词:综合治理,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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