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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来源:建材加盟网 | 时间:2017-04-27 06:46:52 | 移动端: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篇一:中国土地制度的变化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 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 管仲,相地而衰征;鲁 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 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

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3建国后(1949—1978)编辑 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4改革开放以来(1978至今)编辑

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篇二: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从互助组逐步发展成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家庭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自主经营的基础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固有的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现象,导致农业生产在经历短期快速增长之后逐渐放缓。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关键是确权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场。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维持着土地私有制的基本形态,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极其分散的租佃关系并存的格局。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造成旧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停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不仅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而且顺应土地改革、社会主义过渡、人民公社、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客观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创新。历史经验表明,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动因和前导[1]。时至今天,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系统梳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反思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土地改革时期

土地改革其实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所有制的革命,肇始于大革命时期,并在各根据地和老解放区的土改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和成熟。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及时把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以充分顺应广大农民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迫切需要。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6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各新老解放区掀起了广泛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冬,除疆、藏、台等地区外,全国基本完成了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农民拥有了完整和独立的土地产权。土地改革促进了农民的经济和政治解放,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从而为获取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这一最基本生产资料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数量众多的租佃农民之间的对立关系,是中国农村延续千年的关键性矛盾。薛暮桥根据多省调查资料推算:地主占总人口数的3.5%,占有土地总数的45.8%;贫农雇农占人口总数的70.5%,仅占有土地总数的18.4%[2]。旧中国农民不得不承受着残酷的地租剥削。土地改革前我国农村地租租额占产量的比重普遍在50%以上,有些地方达到70-80%甚至更高[3]。《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土改不仅满足了广大贫苦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土地均等化分配极大地缓解了高度紧张的人

地关系矛盾,增强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正如毛泽东1936年在延安对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所言:“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土地改革的绩效,在随后的农业发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从1950年114.41百万公顷上升到1952年的123.98百万公顷,增长8.3%,总产量增长24%[4]。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不仅为中国历史上所罕见,而且遥遥领先于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

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进行得最顺利、搞得最好的一次土改运动。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在于创造性的举措,不仅制定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路线,还制定了照顾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归国华侨及侨属的特殊政策,先通过减租减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阶级觉悟和参与热情,然后依靠群众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改在取得极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所采用的阶级斗争方式,强化了土改的政治功能,迁就了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这成为随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急于过渡和完全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做法的源头。更为重要的是,土改后形成的个体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模式不仅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无法实现规模效益,而且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必然无力阻止中国历史上贫富分化、大规模土地兼并和大量农民流离失所惨剧的重演。

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为了克服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新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并且满足分散农户互助劳动和交流生产资料的需要,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到1951年底,全国开始组建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和合作社,即在保留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户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相互提供帮助,以便解决缺乏必要生产资料、无法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无力抵御自然灾害侵袭的难题。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加快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步伐。农民将除小块自留地之外的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收益按社员投入土地和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社员拥有土地的处分权且退社自由。初级农业合作社在没有改变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了集中劳动和分工协作的优越性。

以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1956年1月毛泽东主编出版《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为标志,全国掀起了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土地及其附属的水利设施均转为集体所有,劳动力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均由生产队统一支配,生产队作为基层经营组织,取代了农民家庭的主体地位。高级社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大,到1956年底,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都参加了高级社, 1957年时全国平均每社有农户158.6户。至此,土地私有制被彻底废除,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形势险恶,加快军工、航天、石化等重工业发展迫在眉睫,政府选择和推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经济发

展战略,而当时经济落后,以农业为主,唯有通过聚集分散的农业剩余,才能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5]。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主要办法,是通过统购统销制度严格管制农产品贸易,此时,农民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矛盾,全面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适应赶超战略的必然选择。

合作化运动初期,党的政策基本符合当时农村实际情况,发挥了组织、团结和鼓励农民互帮互助的作用。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不仅为大规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极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还为农业剩余通过价格“剪刀差”源源不断注入城市工业系统提供了组织保障。

整体来看,加入互助组的农民,仍然拥有完整统一的土地产权,仅在生产过程中相互合作; 初级社中,农民不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集体所有权已经萌芽; 高级社则不仅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而且所有权主体也上升到更高的集体层级,突破了初级社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农村社区界限[6]。政府主导的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逐步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损害了农民利益,并且制度变迁的过程非常短暂,未充分兼顾此前全国各地合作化程度方面的巨大差异,因而缺乏稳定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存在的急于求成、形式简单划一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三、人民公社时期

篇三: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段,冲破了土地供应单纯采用行政划拨的旧土地使用制度的束缚,这是大陆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3.修改宪法,颁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当年年底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那以后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1990年5月国务院宣布,允许外商进入中国内地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土地市场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此在全国推开。1998年12月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4.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宏观调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扩及内地,由增量土地延及存量土地,由内用土地拓展到涉外土地,由早期的工业用地扩展到住宅和商业用地。从九十年代初期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对原来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划拨用地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如何使之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流动。随着九十年代上半期出现的“土地热”和“开发区热”,土地转让收入成为各地城市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一些地方过量供应的土地后来又被闲置。从九十年代下半期开始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实行对开发区的清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

为,防止土地供应过度。由此在长达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面,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土地交易的具体政策,通过土地宏观调控有效的保障了土地对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合理供给和利用。

5.推行土地转让招拍挂

200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自此,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供地作为一种市场配置方式被正式确立。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

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是中国土地转让带有里程碑意义的土地政策。它将土地供应通过公开市场释放出来,力求土地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遏制腐败寻租行为,净化土地市场。但由于经济和城市发展迅猛,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很大,与政府每年向市场提供的土地供应量存有很大差距,导致招拍挂推行以后,各地土地价格纷纷上扬,出现了一大批天价地王。过快的土地价格的上涨推动了各地房产价格的飙升。

三、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

1978年以后,农地制度改革是以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土地制度变迁的始点,采用渐进、局部均衡、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直至确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

农地使用制度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变迁特征。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3

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4年,这一阶段制度变迁至今仍在持续中,制度变迁的政策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

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界定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树立农户对土地使用的预期信念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从政策调整角度观察,政府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断创新。相对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存在的比较优势不同,促使了农地使用制度的多种形态产生。

1.“两田制”

所谓“两田制”,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区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一种土地承包方式。由于农地既要为农户提供收入和就业功能,又要为社区成员提供稳定的预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临平均地权与随人口增减派生的重新调整土地的压力。“两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要求,并表现出相对广泛的适应性,以至于此种制度安排,一度成为发生面最广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态。从本质上讲,“两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粮田”的设计满足了农民稳定占有土地的心理;而“责任田”的设计,则满足了政府和集体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确定性和多余的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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