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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运动员归化制度构建探究

来源:76范文网 | 时间:2019-07-07 21:17:51 | 移动端:中国足球运动员归化制度构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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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运动员归化制度构建探究 本文简介:摘要: 厘清归化球员的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使得归化对中国足球真正起到“善假于物”的作用。归化运动员是国际体育不可逆转的趋势,具有法律正当性,也合乎经济理性,不违背传统民族意识和体育公平竞赛原则。但外籍球员加入中国国籍困难重重,使得当前归化目标只能框定在华裔或者港澳台已经归化的

中国足球运动员归化制度构建探究 本文内容:

  摘    要: 厘清归化球员的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 使得归化对中国足球真正起到“善假于物”的作用。归化运动员是国际体育不可逆转的趋势, 具有法律正当性, 也合乎经济理性, 不违背传统民族意识和体育公平竞赛原则。但外籍球员加入中国国籍困难重重, 使得当前归化目标只能框定在华裔或者港澳台已经归化的球员, 从球员竞技水平上讲, 很难对中国足球产生质变, 缺乏专门的监管也使得归化很容易沦为异化。促进中国足球归化, 需要以联赛模式为突破口, 建立“华裔到非华裔”的球员选拔体系, 构建外籍运动员归化入籍制度, 降低归化球员加入中国国籍难度, 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 明确归化标准, 控制归化数量。

  关键词: 中国足球; 球员归化; 技术移民; 鲶鱼效应; 艾尔顿法则;

  Abstract: To clarify the theoretical limits and realistic baselines of naturalized players, so that naturalization can play a real role in Chinese football. Naturalized athletes are an irreversibl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They have legal legitimacy and economic rationality. They do not violate the traditional nation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competition in sports.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for foreign players to join Chinese nationality, which makes the current goal of naturalization can only be defined as the ethnic Chinese or the players who have been naturalized in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From the level of players' competitiveness, it is difficult to produce qualitative changes in Chinese football.Lack of special supervision also makes naturalization easy to degenerate into alien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naturalization of Chinese football,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league mod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stablish the “Chinese to non-Chinese”player selection system, construct the naturalization naturalization system for foreign athletes, reduce the difficulty for naturalized players to become Chinese national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clarify the naturalization standards and control the number of naturalized players.

  Keyword: Chinese football; player naturalization; skilled immigrants; catfish effect; Elton's rule;

  “归化”在我国旧指“归顺, 依附”, 现代意义上的“归化”一般跟移民问题和移民法联系在一起, 是指某个人在出生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地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1]。“归化球员”是指一名球员通过获得其他国家国籍, 取得合法参赛资格, 从而代表其他国家参加国际赛事[2]。在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归化已成为一种世界现象, 特别是在足球、篮球这些商业化程度高的集体项目中。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 32支参赛队中有多达22支使用了归化球员。2019年的亚洲杯552名报名球员中, 归化球员约占到1/6, 超过2/3的球队都至少有1名归化球员。随着中国足协官方层面的肯定, 北京中赫国安等俱乐部的试点推进, 归化球员在中国也逐渐从理论走向现实。但目前中国足球的归化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缺少制度设计, 推进归化的当务之急是厘清归化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线, 从制度层面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归化路径, 使得归化对中国足球真正起到“善假于物”的作用。

  1、 中国足球归化的历史与现状

  归化运动员的讨论在中国由来已久, 事实上, 中国足球非第一个“吃螃蟹者”。在其他体育项目中, 中国已有引进归化运动员的先例, 最着名的是马术项目的华天。2008年北京奥运会, 华天成为第一位出现在奥运会“马术三项”上的中国运动员。为了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 他自愿放弃了英国国籍。中国足球的归化呼声最早可以追溯到20年前, 甲B成都五牛队主教练陈亦明就旗帜鲜明地表示, 中国足球需要引进归化球员。当时主要目的是冲击韩日世界杯。后来中国队在没有归化球员的情况依旧挺进了世界杯, 关于归化的问题就暂时沉寂了下来。然而, 2002年韩日世界杯成了中国足球的绝唱, 之后一直徘徊在世界杯大门之外。国内自上而下力图振兴中国足球的渴望使这一话题在2010年之后越发受到关注。归化球员正式进入官方层面的探讨是在2015年, 政协委员万安培在两会上提议修改《国籍法》, 承认双重国籍, 促进球员归化, 振兴中国足球。之后足协层面也连续谈及归化, 并表示正在跟公安等部门会商。但直到2018年12月20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国足球2018赛季职业联赛总结工作会上, 才由体育总局副局长、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正式确认, 将“出台相关归化球员的实施政策, 协助俱乐部试点归化具有较高水平的优秀外籍球员参加中超联赛”。足协在这个时候明确鼓励态度, 有其历史和现实的考量: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预选赛日益临近, 中国足球青黄不接的局面也更加严峻;2019年亚洲杯, 国家队队员的年龄基本在28~34岁之间, 1993—1995年出生的国家队队员不足5人。随着亚洲杯后郑智等一批实力老将的退去, 在未来5年, 中国足球将陷入一个非常大的困境。
 


 

  在实践层面, 2016年, 华裔球员陈佳裕放弃了葡萄牙国籍, 成功加入中国国籍, 拉开了中国足球归化的序幕, 但遗憾的是, 出于多方考虑, 陈佳裕在获得中国国籍后没有回到中国踢球。中国足球真正意义上的归化第一人, 属于广州恒大的王牧。2003年出生的王牧, 原籍坦桑尼亚, 出色的防守能力和球感都超过了同龄球员。由于很高的天赋, 恒大很早就开始操作让他加入中国国籍, 终于在2017年入籍, 之后入选了U14、U16国足, 成功披上国家队战袍[3]。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 归化走过了从“港澳台归化路线”到“华裔归化路线”两个阶段。港澳台归化路线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类归化运动员”路线, 这些运动员没有加入我国国籍的问题, 在宪法意义上, 他们本身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但在具体操作上, 他们也面临着与意欲归化的外籍运动员相似的处境[4]。事实上, 港澳台地区球员的竞技水平还稍逊国内球员一筹, 目前的港澳台路线都是归化“已在港澳台完成归化的球员”。港澳台地区相比大陆更早地开始外籍球员归化工作, 对港澳台地区的球员使用, 中国足协的政策尽管出现了诸多变化, 但根据《关于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参加2018年职业联赛有关规定的通知》[5], 港澳台地区球员不再被视为外国球员。国内一些俱乐部利用这些规则, 签下在港澳台地区完成归化的外籍球员, 增强球队的即战力。如上赛季中超的贵州恒丰俱乐部球员法图斯、中甲的延边富德球员艾力士都是香港公民, 以内援身份参赛。这种做法在中小型俱乐部比较普遍, 并将在2019年赛季继续被一些俱乐部使用。

  随着中国足协正式肯定归化球员的政策、推进球员归化, 中国足球迎来“华裔归化路线”时代。归化球员的选拔范围从港澳台地区已完成归化的球员扩展到世界范围的优秀球员。这批球员的竞技水平更高, 更有可能进入国家队。按照中国足协的思路, 将归化的行使权力下放到个别中超俱乐部, 试点归化。从已知的试点俱乐部 (北京的国安、山东的鲁能、上海的申花等) , 不难发现, 这个阶段归化目标以华裔球员为重点。北京国安的侯永永、李可和上海申花的钱杰给、广州恒大布朗宁等归化球员都或多或少有中国家庭背景。这主要考虑父母或祖父母是中国人, 那么他们就属于《国籍法》第七条中“中国人的近亲属”, 可以跳过“中国永久居留证” (俗称中国绿卡) 阶段, 直接申请入籍, 也可以避开国际足联“年满18周岁以后, 在归化目的国或地区连续居住满五年”的参赛资格限制。从民族认同感上说, 这些球员与中国有着血脉相连的渊源, 也更容易融入中国足球的大环境, 产生国籍身份认同感, 从而更好地为国家队效力做好准备。

  2、 归化球员的理论证成

  2.1、 法律正当性分析

  在竞技体育中, 获得国籍是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代表国家的先决条件。因此, 归化球员的第一步, 就是加入中国国籍, 国籍转换的合法性论证至关重要。在当今世界, 国籍作为一个最普通的法律概念, 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身份特征。享有国籍,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民或公民的合法资格, 享有该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6]。运动员国籍的转换不仅受各国国内法的制约, 而且受国际法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制约。从国内法角度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下文简称“《国籍法》”) 第七条规定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从法律上肯定了外国球员入籍的合法性。外国球员入籍也契合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导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各类顶层设计《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都在为引进外籍优秀人才提供政策便利。具体到足球领域, 《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 (2016—2050年) 》提出实施海外人才引进计划, 吸引高水平的足球人才来华工作, 完善出入境、居留、医疗、子女教育等相关政策。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 国籍的享有和变化是重要的人权, 相关规定可见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放弃一国国籍、选择加入另一国国籍是每个人固有的自由。20世纪以来国籍法的发展表明, 尽管各国在国籍问题上仍存在许多争议, 但国籍法趋同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双重或多重国籍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构建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制度设计。运动员为代表他国参加国际赛事而改变国籍应视为合法合理的选择。

  竞技体育中, 国籍的转换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从《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足联章程》来看都对归化球员持开放态度。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一条附则, 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运动员, 可以代表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参赛。如果该运动员已代表一个国家参加奥运会、洲际运动会或者区域性运动会, 该运动员可在最后一次代表前一个国家参赛之日起3年后, 代表新的国家再次参加比赛。也就是说, 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的运动员, 即使已代表原国参赛, 只需经过3年的过渡期, 就可以代表新国家参赛。根据《国际足联章程》 (2018年8月版) , 没有代表其他国家的协会参加过国际比赛的球员, 取得新国籍后, 满足“自身出生在该国、亲生父母出生在该国、祖父母出生在该国、年满18周岁后在该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这四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就可以代表新国籍国的协会参赛。

  2.2、 经济理性考量

  根据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 资源投入构成了生产或其他人类活动的成本, 生产或其他人类活动对社会或人类的满意度构成了收益。生产或其他人类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使收益超过成本获得利益, 并使利益最大化[7]。有观点认为, 归化球员是中国足球“病急乱投医”的非经济理性行为。一方面归化球员需要付出相当的金钱成本, 外籍球员愿意被归化, 除了华裔球员有一定的民族感情, 更多的则是金钱驱动[8]。高水平的足球运动员属于“稀缺资源”, 各国俱乐部之间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暗战来互相争夺, 其实质是工具主义的技术思维, 相当于砸钱买技术, 但这技术在国家队层面收益甚微。另一方面, 归化需要付出相当的机会成本, 归化球员会阻碍本土球员的成长。中国体育人才进阶呈现明显金字塔结构, 只有极少数运动员能被选上塔顶。归化运动员无疑将打破这一固有模式, 降低国家体育人才向上流动的可能性, 使原本就脆弱不堪的足球青训面临新的挑战[9]。

  但从域外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 归化实质是世界球员资本的优化配置与合理选择, 根据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 体育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分布是不均匀的, 呈现“中心—半边缘—边缘”的状态划分, 可以说20%的国家掌握着世界上80%的顶尖球员资源[10]。因此, 归化对运动员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是经济理性的行为。对运动员个人来说, 可避免沦为原籍国竞技人才过剩的牺牲品, 获得参加国际大赛的机会实现个人的价值[11];而在国家层面, 引进归化球员不仅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中国足球的国际比赛成绩, 及时回报率高, 而且从长远来看, 归化球员的引进能促进和提高我国足球的整体发展水平[12]。以日本足球为例, 随着拉莫斯、三都主等归化球员的加入, 日本足球不仅迅速提高了世界大赛的竞技实力, 还形成了“控制节奏, 注重整体配合”的技术风格, 归化球员至少让日本少耗费了10年的发展成本[13]。背后的机制不难理解:归化球员可以产生“鲶鱼效应”, 搅动本土球员的生存环境, 刺激和促进本土球员的进步。归化跟青训非此消彼长的关系, 反而能相辅相成。归化帮助国家队提高成绩, 从而引发一个国家足球的良好“化学反应”, 就像催化剂一样。因此, 从经济性上说, 归化总体上是一个收益大于成本的投资。

  2.3、 伦理审视

  归化运动员不仅关系到竞技体育的现实需要, 也关系到体育精神和伦理规范。有观点认为, 归化运动员是对体育公平竞争的践踏, 也是对传统民族国家的威胁, 给体育精神和道德伦理带来挑战[14]。事实上, 关于归化对竞技体育公平竞赛的冲击, 国际体育组织已对“体育雇佣军”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如着名的“艾尔顿法则”就是国际足联对卡塔尔“金元体育”损害体育公平竞争秩序的规制。至于归化是对传统民族国家的威胁, 实质上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体育观”, 该观点过分强调了体育的政治功能, 把体育视为展示民族国家优越性中的重要工具。虽说体育与政治永远难解难分, 从古希腊城邦运动到近代奥林匹克运动会, 体育最迷人的地方, 也是政治家最感兴趣的地方[15]。特别是在和平年代, 所有政治主体都试图通过体育竞赛的“绿阴战场”与别的民族国家竞争[16]。但政治跟体育应该是一种良性的系统互动关系, 体育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相对独立的发展轨迹, 并非传统意义上民族国家间一较高低的产物;体育在客观上服务于全人类。

  我国是一个民族意识很强的国家。近代以来, 中华民族的危机意识促使人们有一种本能的排外感, 所以对归化运动员还存在心理调适困难。但是抛开体育主观政治色彩, 从体育无疆界的角度客观的审视归化球员的伦理道德, 其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到体育全球化的必然结果[17]。正如美国着名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其着作《地球是平的》中所说, 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 包括竞技体育在内的全球市场劳动力和产品都可以被世界共享[18]。安德森的“想象共同体”理论也能用来解释, 该理论认为民族共同体也是相对的, 是通过具体的象征物 (如民族的习性、文化) 等想象出来的, 无论是归化运动员还是被归化运动员, 他们都可以通过原生的共同民族文化和认同, 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19]。体育运动本身是一项全球性的活动, 遵循国际通用规则, 具有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回顾现代体育的发展史, 就是一个民族边界不断消弭的过程[20]。从奥林匹克运动和精神的全球化到一支球队或一名运动员的全球关注, 这是体育世界全球化的产物, 也是归化运动员的产生原因。在全球化的体系理论下, 归化球员与其他行业引进跨国人才并无二致, 是全球范围内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 本质上也属于“技术移民”, 并不违反体育精神和伦理道德。中国足球的归化实践是主动融入体育全球化的积极尝试, 也是中国足球善假于物的积极借鉴, 并不冲击我国民族国家的界限。相反, 是体育的世界性和民族性求同存异、兼收并蓄的过程。

  3、 归化球员的未来路径

  3.1、 建立“选人”体系

  目前归化主要有三种模式, 分别是“血缘模式”、“联赛模式”和“金钱模式”。血缘模式, 即归化与本国具有一定地域和血亲联系的外籍球员;联赛模式, 即归化在本国联赛中效力的外援;金钱模式, 即直接用利益归化与本国没有任何联系的外籍球员[21]。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血缘模式”的归化, 现有归化路线目标范围框定在中国人的近亲属 (即华裔) 或者港澳台已经归化的球员[22]。但从球员竞技水平上讲, 这很难使中国足球产生质变。因为无论是侯永永、李可还是布朗宁, 虽都年少成名, 职业生涯起点较高, 但都尚无力压群雄之实力, 且最近几年, 职业生涯普遍出现停滞。侯永永曾被誉为挪威天才三少, 16岁的时候就在强队罗森博格完成了挪超首秀, 但这些年, 并没有以预期的速度上升, 2017年被罗森博格放弃, 转会到挪威另外一支弱旅斯塔贝克, 却依然无法踢上主力。李可虽出自阿森纳青训, 但长期效力于英超次级联赛英冠中游球队布伦特福德。英冠主力球员的实力虽略高于国内球员一筹, 但在世界大赛上并无明显优势。至于已在港澳台完成归化的这批球员, 考虑到上述地区的职业联赛激烈程度, 一般职业生涯首次注册在上述地区的外籍球员相比国内球员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 而港澳台的入籍还需经过7年的居住时间, 这些球员是否可以在国足站稳脚跟, 以致成为绝对核心, 至少在目前, 这一切还很难判断。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出, 选择采用港澳台归化球员这一途径的多为国内中小型俱乐部, 他们在国家队层面给中国足球的帮助可能并不太大。

  从域外经验来看, 大多数国家归化采取的都是多种模式协同并进[23]。中国足球归化的步子也应迈得更大, 建立“华裔到非华裔”的选人体系, 完善潜在归化球员的数据库。华裔归化按照现有路线继续前进, 非华裔以联赛模式为突破口, 辅之以“买青养成计划”。对已满足国家队参赛条件的潜在归化球员 (如埃尔克森) , 以及未来可以满足参赛条件的潜力球员 (如德尔加多) 分阶段、分步骤地试点归化。“买青养成计划”最早由日本开始使用, 后被卡塔尔模仿。20世纪80、90年代, 在许多老归化球员的牵线搭桥下, 不少日本足球学校前往巴西“淘金”。三都主就是最成功的典型, 在日本足球学校开出诱人的条件后, 16岁那年, 他随同家人来到日本入学明德艺塾高校, 毕业以后, 顺利开始职业球员生涯, 随后代表日本队参加世界大赛, 作为核心帮助日本队夺得2004年亚洲杯冠军。“买青养成计划”相比联赛模式是更高级的归化, 更能培养一批真正懂得中国文化、有中国足球情感的归化球员[24]。但在中国足球的大环境下, 这批球员成材的风险很大, 因此当前可作为辅助手段审慎推进。

  3.2 、改革“引人”法规

  传统思维认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我国归化的最大障碍[25]。该观点有其历史合理性, 但尚未点出问题的全部。一方面, 虽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对双重国籍立法问题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26], 但《国籍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依据宪法, 一般应由全国人大来修改, 如此则立法成本会很高, 为了归化目的特意修改《国籍法》在实践层面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中超联赛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增强, 中国国籍的向心力已越来越强[27], 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障碍在不断地消解。当前归化球员最根本的障碍是入籍的困难重重。入籍是归化的第一步, 该问题在制度层面没有解决, 归化的其他问题还只是纸上谈兵。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按照《国籍法》的规定, 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入籍, 近亲属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定义,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足协政策绿灯下, 北京中赫国安队的华裔球员侯永永和李可归化程序从实际启动到最后实现足足花费了8个月, 中间经历了一系列繁琐复杂的申请和证明手续。对于非中国人近亲属的外籍球员, “定居入籍”和“正当理由入籍”看似简单, 但这两种路径在操作层面都有一个先决条件是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俗称中国绿卡) , 而中国绿卡号称世界上最难拿的绿卡。数据显示, 从2004年8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实施至2016年10月, 公安部共批准10 269名外国人取得永居资格。最近两年绿卡人数尽管有上升的趋势, 但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无论是“在中国投资满三年”、“在中国任职满四年”、“与中国公民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年满60周岁投靠境内直系亲属”都近乎不可能, 唯一可能的申请理由是“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但该条规定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定义, 模糊性较强, 留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般来说, 行政机关倾向于给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界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 如长期致力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国际友人陶欣伯、诺贝尔奖获得者伯纳德·费林加等。体育界的先例则很少, 对于归化运动员来说, 在未代表国家队取得成绩前, 除非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或规范依据, 不然很难认定是“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

  俄罗斯、日本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归化入籍。在俄足协备战世界杯中, 总统普金亲自下令归化外籍球员费尔南德斯, 在手续办理中, 流程从简, 一路无阻[28]。但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 归化也需要有法可依, 当务之急是改革“引人”法规, 从制度上构建外籍球员的入籍通道。考虑到修改或者扩大解释《国籍法》第七条的入籍条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可操作性较差。可行的路径是, 专门制定外籍球员入籍规则。一方面降低外籍球员取得永久居留证的条件, 另一方便利入籍的审批流程。具体来说, 由体育总局出面会商公安部和外交部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解释。将“外籍高水平足球运动员”纳入《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使入籍球员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得“绿卡”。但是, 即使外籍球员取得“绿卡”, 他们能否通过公安部的批准还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安部网站申请入籍的条件看, 只包括四类:年满60周岁的投奔直系亲属的外国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未成年外国人和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 并没有“国家特别需要的”一项。因此, 在入籍审批环节也需要将“国家特别需要的”体育人才纳入选择范围。对于已经持有“绿卡”并符合条件的外籍球员, 应对其开放绿色通道, 缩短流程, 减少不必要的审批。

  3.3、 健全“管人”机制

  中国足球的归化迈开了第一步, 虽说外籍球员归化是俱乐部行为, 带有一定的市场属性, 中国足协不应过多干涉, 但归化球员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灰色地带, 如没有制度和管理的约束, 自然就给很多有利益关系者有了可乘之机[29]。中国足协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进行过程监管。近来中国足协发布《中国足球协会入籍球员管理暂行规定》, 对归化球员的转会、注册、参赛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还明确要求, 归化球员要学习传统文化, 学唱中国国歌。但目前总体上足协对归化球员的管理一直没有明确的制度设计, 处于“让子弹飞一会儿”的状态。现在中国足球所有的归化都停留在对于特定个体的归化和引进, 甚至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 但是没有任何制度约束, 以至于一拥而上。这些归化球员的未来究竟如何去保持、提升和融入中国足球的环境, 为国家队的效力作准备, 以及在多年之后他们要留给中国足球什么样的经验, 都还难以评估。如果放任自流, 中国足球的归化会变成工具的异化。一个可以预见的风险就是, 一旦这种归化模式泛滥, 自然给各个俱乐部看到了一条将外援直接申报为内援的捷径, 任何俱乐部都可以通过这个方式去引进年轻外援, 然后让他成为一个国家队并不能马上使用且存在风险的中国球员。当规模扩大后, 中超联赛的竞争平衡也会随之打破。从日本归化经验看, 对于归化这种新的事物, 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制度土壤, 秉持审慎的态度, 减少强制干预, 对于归化球员的运作不要武断或轻易地做出负面评价。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监管机制, 对归化球员的社会风险进行有效且适度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30]。

  具体来说, 首先要明确监管机构和其职责, 由于归化球员的监管涉及足协下设的多部门, 建议在足协下单独设立一个“归化球员管理处”, 负责归化球员的入籍、注册、比赛等事宜。其次要制定《中国足球归化球员的管理办法》, 厘清归化的目的和性质, 进一步明确标准, 控制数量。比如说规定每家俱乐部的归化球员只有两个名额, 如此可以确保归化的总体数量, 且不破坏联赛整体的竞争平衡, 在为国家队服务的同时, 也可以进一步提升联赛水平。所有归化球员由国家队出面圈定名单, 再由中超俱乐部挑选, 而筛选球员的终极标准是———该球员实力能够达到甚至超过国家队球员水平且符合国际足联的参赛要求。

  3.4、 出台“留人”制度

  诚如我国近年来大力引进外国人才中遇到的困境:引人容易留人难。归化球员是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来的, 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任何合同上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或问题都可能导致该球员离开。世界足坛也不是没有先例:2008年, 巴西籍前锋克莱奥转会到塞尔维亚, 因其在塞尔维亚联赛和欧冠赛场的出色表现以及自身为国家队效力的意愿, 塞尔维亚足协为他办理了入籍手续, 打算他为塞尔维亚国家队效力。但是当2011年广州恒大开出高价转会费, 克莱奥就转会到了中国, 从而丧失了为塞尔维亚国家队出场的资格。根据现在国际足联的政策, 归化球员若跟归化国没有地缘 (出生在该国) 或者血缘 (父母或者祖父母出生在该国) , 需要满足“年满18周岁, 在该国连续生活超过5年以上”才能符合为该国出场的资格。也就是说, 对于跟中国无地缘或者血缘关系的归化球员要达到为中国国家队效力的条件, 一方面要保证竞技能力能达到国家队优秀水平, 另一方面必须保证5年内该球员不会转会离开中国。从长远来看, 中国足球水平想要真正提高, 需要几代归化球员的薪火相传。日本的归化之所以成功, 不仅是因为归化球员在国际赛场的表现, 还有重要原因就是这批归化球员, 包括内尔松吉村、三都主、拉莫斯都长久留在了日本。他们的言传身教带动了日本足球整体水平的提升。

  在当前条件下, 要保障归化球员能留在中国, 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中国足球联赛的整体水平, 扩大中超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也需要出台相应“留人”制度。一是在俱乐部和归化球员的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违约金, 至少保证归化球员能在中国连续生活满5年, 从而拥有为中国国家队出场的基本资格条件。二是辅以完善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 对在中国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的归化球员按照超额累计给予一定资金或者其他方面的奖励, 对归化球员在中国的商业利益开发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为其家属工作、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条件。最后, 对归化球员退役之后的就业安排提供充分的选择。通过良好的政策性保护使得归化球员真正融入中国, 融入中国足球, 从而对中国足球整体水平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4、 结语

  “君子生非异也, 善假于物也”, 归化实质是全球化浪潮各国竞技体育“善假于物”的有益尝试。中国足球走向世界, 也必然面对归化和被归化的问题。无论是从合法性角度, 还是从经济性、伦理性角度, 归化都具有理论正当性, 但归化不是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的事情。归化球员是个体, 同时又是中国足球整体的一部分,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从制度层面需要全方位的政策设计, 从而有利于解决归化操作层面的困境, 保障归化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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