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是指xx市文化和旅游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予以记录,并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类、依据、承办处室、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流程图和救济渠道等;
(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第五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许可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以公告、通知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行政许可依据变更或本机关职能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信息内容出现变化,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x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业务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工作。行政许可信息形成后,产生该信息的处室负责提取可以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对信息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信息如被证明与事实不符或表述不够清楚产生歧义,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后,信息产生处室及时对该信息进行更正或撤销,并以有效方式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